Re: [新聞] 乳癌自費藥 她每月花9萬
※ 引述《Ting1024 (無)》之銘言:
: 希望的醫療險不要龜龜毛毛分那麼多種
: 就是實支實付就對了啦,
: 月繳3000元,繳20年,終身保障,帳戶型上限
: 200萬,
: 沒用到則歸保險公司...不回本的..
: 這樣不是一張就打死了嗎?幹嘛終身醫療出一堆
: 看得到吃不到的...
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 對保戶不見得會比較有利...
1.
實支實付醫療險是建立在健保制度的前提之下
現今的健保若再不改革 健保制度可以再繼續撐多久呢?
買了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 如果健保中途就倒掉 那保戶的損失可就大了
2.
一年期險有個長年期險所缺少的優點--一年期險幾乎都會從新從優處理
下面是日額醫療險的處理方式 但各險種其實都是這樣處理 直接參考下述公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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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施配套措施
行政院金管會96.11.1金管保二字第09602524430號函
主旨: 所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乙案,修正如附件,請 查照
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會96年9月28日壽會本字第96093098號函、96年7
月27日壽會文字第96072292號函、96年6月14日壽會文字第96061777號函、95
年10月14日壽會文字第95102992號函及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第865次會議
決議辦理。
二、貴公會96年9月28日壽會本字第96093098號函所報有關「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
示範條款(日額型)」之實施日期、商品送審原則及相關配套措施乙案,除新
送審之保險商品應自文到之日起按前揭示範條款送審外,餘同意依 貴公會
之建議辦理。
附:本會96年9月28日壽會本字第96093098號函
主旨:檢奉本會96年6月14日壽會文字第96061777號函暨96年7月27日壽會文字第
96072292號函補充說明如附件,敬請 鑒核。
說明: 依據 貴局96年9月26日電子郵件交議就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實施配套措施補充說明,經研復如附件。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實施配套措施說明
一、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應參照新示範條款修
正送審與銷售。
二、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已銷售之有效契約: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
約條款約定辦理。
三、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商品:由保險公司自由選擇是否適用從新從優
1.選擇有效契約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即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除原簽訂之契約
條文對保戶較為有利者外,應依新示範條款辦理。已核准、核備、備
查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商品,應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相關規定完成部份變更送審程序。
(2)於各該公司網站、繳費通知、送金單或契約概況一覽表等公告保戶其
採行差異。
2.選擇有效契約不適用者:
(1)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保險商品,於實施日後不得再銷售給新保戶,僅
得提供該商品之有效契約保戶因條款為保證續保者續保。
(2)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應於實施日一年內採用掛號郵寄或專人送達方式
通知保戶,讓有效契約保戶可選擇依新條款、新費率或舊條款、舊費
率續保,若保戶選擇新條款、新費率者,保險公司應補發新條款給保
戶。
(3)爭議處理:若有保戶主張通知有未送達之理賠爭議時,以讓保戶選擇
要用舊條款、舊費率或新條款、新費率為理賠標準方式處理;若選擇
新條款、新費率則應補期間保險費差額,即視同通知後,即變更為新
條款、新費率,並於保單週年日(係指於實施日後的下一保單週年
日)轉換。
四、團體健康保險不適用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日額型)
五、示範條款實施日期建議於民國97年1月1日。
連結 -> http://www.lia-roc.org.tw/index06/law/law34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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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期險有個很大的優勢 就是要從新從優處理
(雖說金管會有讓保險公司選擇不作從新從優處理的選項
但實務上很少有保險公司一年期險會如此處理 幾乎都是直接從新從優處理)
而實支實付醫療險又跟其他險種不一樣 因為它還要考慮健保制度
如果日後真的出了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
買了之後會因為健保制度變動 而使得在從新從優處理的一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會賠
但在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身上卻因為不從新從優處理而不賠
這種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 你要買嗎?
當然並不是長年期險種就一定不會從新從優處理
只是說依業界實務來看 會從新從優處理的長年期險種並不多見
與其去賭這張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會開放從新從優處理
還不如直接買幾乎都會從新從優處理的一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
綜合上述2點 個人是建議與其追求終身實支實付醫療險
不如直接買可以續保至很高年紀的一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即可
這樣就能同時避開萬一健保倒閉所造成的影響 以及同時可以從新從優處理
PS1.
如果不清楚從新從優的好處 可以看一下不同時期的示範條款除外條件這部份
多年前的醫療險條款中 不少公司會把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除外
但現行示範條款中 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並沒有做除外
若是在多年前買了當時條款中有明文寫出將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作除外的醫療險
買的是長年期險種 -> 現在因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而住院時 保險公司可以拒賠
買的是一年期險種 -> 現在因精神疾病/法定傳染病而住院時 保險公司必須從新從優理賠
為什麼多年前SARS盛行時 保險公司要不要理賠因SARS而住院還要開會討論才決定要賠?
答案就是因為SARS是法定傳染病 長年期險種的舊條款是可以不必賠的
只是考慮到社會觀感 保險公司最後才融通開放作理賠
但SARS這種情形會融通作從新從優處理 並不表示每件都會比照辦理
補上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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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泰人壽三萬大軍終於鬆了一口氣
2003/05/08 現代保險
在國壽今天宣布87年以前的舊健康險保單可以「慰問金」的方式獲得給付之後,連日
來飽受客戶質疑的國泰人壽的三萬業務大軍,終於鬆了一口氣,因為做為極少數「不理賠
」的壽險公司,每位業務人員都必須背頌公司提供的拒賠話術,壓力當然非常的大。
近日,最大壽險公司舊單不賠的新聞經過包括5月4日播出的非凡電視「保險大家
談」、正聲廣播「保險、保險」廣播節目、5月6日的「現代保險電子日報」以及各大媒體
的報導之下,國泰人壽終於針對健康險保戶罹患SARS採取了最新措施,此舉將使國壽200
多萬件舊保單保戶受惠。
國泰人壽日前表示,在兼顧保險契約精神原則下,87年以前的舊式健康險保單,因法
定傳染病被列為除外責任,依保險契約保險公司並無理賠責任。不過這幾天因SARS疫情持
續蔓延,國泰人壽卻又決定由公司編列預算給予罹患SARS的保戶「慰問金」補助,好像讓
「正義」來得不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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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 我不認為國泰原本拒賠的行為有錯
因為長年期險種的理賠內容本來就是在投保時就已確定
只是在當時那種氛圍下 國泰不賠的決定對社會大眾來說是有點難以接受
所以最後國泰才會迫於壓力做融通理賠
但 這次有融通作從新從優理賠 下次呢? 難道每次都一定會從新從優理賠?
PS2.
版上多數版友說的"定期險"與"終身險"
較嚴謹的說法應該是分成"一年期險種"與"長年期險種"
像20年期定期壽險/20年期還本傷害險/6年期養老險 這其實也都是長年期險種
像之前版上一堆富邦業務在推HSRN(現在叫HSA/HSB/HSC/HSD)而不推NHR 這就很有趣
因為NHR是一年期險種 會從新從優處理
HSRN是長年期險種(雖說它也是定期險) 保險公司可以不從新從優處理
能否從新從優處理 這在實支實付醫療險身上會比其他險種重要
因為還要考量到健保制度的變動
只看到HSRN費率平準/有理賠門診手術這種不重要的項目 以及很難賠到的重大器官移植
而忽略掉相對重要的高額度醫療雜費理賠上限與會從新從優處理
捨NHR而選HSRN 這...
而且也只有富邦業務會推HSRN 同樣有代理富邦的經代業務幾乎都是推NHR
這到底是什麼原因所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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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0.9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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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健保沒有倒 而是以修改制度的方向去更改健保
長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還是很難避掉第2個缺點 除非保險公司願意融通處理
但與其去賭不知道會不會開放從新從優處理的長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
還不如一開始就直接投保幾乎都會新從優處理的一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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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SARS盛行當時嗎?
若是 當時是各家長年期險也大都融通作從新從優理賠
上述新聞第一段就有講了 國泰之所以後來放寬作理賠
是因為國泰當時是少數幾家沒有融通從新從優理賠的保險公司 承受很大的社會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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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界的慣例就是如此 不是只有實支實付醫療險才這樣 各險種都是如此處理
有些時候會以白紙黑字寫出來 有時不會 在理賠時才會從新從優處理
例如95年起傷害險殘癈等級由原本的6級28項更改為現行的11級75項
當時業界賣的傷害險幾乎都是一年期險 部份保險公司就在官網上直接寫出從新從優處理
安聯人壽 -> http://0rz.tw/WWu9Y
華南產物 -> http://www.south-china.com.tw/project1-1/4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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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代業務不一定只賣富邦實支實付醫療險阿
只是說若是限定在富邦實支實付醫療險 經代業務幾乎都不推HSRN 大多是推N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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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打折理賠的話 那最實用的實支實付醫療險就是中國NCH了
因為一般實支實付險種自費理賠比例約是70%上下
而中國NCH理賠85% 是目前全台灣自費理賠比例最高的實支實付險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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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HR開放給原安泰系統銷售之後
原安泰系統的業務仍然是幾乎都銷售HSRN(現在叫HSA/HSB/HSC/HSD) 不是嗎?
看板上版友所PO出來要求檢視的富邦規劃就可以明顯看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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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你不能把強制險跟商業保險混為一談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的政策性保險 保險公司只是收取相關經手費用/服務費用而已
強制險真正的保費收入/理賠金支出 都不是保險公司在收取
強制險的相關規定就完全是政府說了就算
2.
剛花時間去找了一下壽險公會網站 有找到你要的公文
不過那是95年的 似乎是沒有最近的(也許是有 但我找資料時眼殘沒看到) 可以參考看看
不是只有除外條件有改 還有新增其他規定
例如新增自費理賠比例最低要65%此規定 這規定之前是沒有的 請詳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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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金管保二字第09502525050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茲修正「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
」)94年5月23日壽會文字第94051269號函、人身保險商品審查委員會會議
決議、95年8月22日「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草案適用情形會
議決議辦理。
二、茲將「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名稱修正為「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
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並自96年1月1日起實施,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
(二)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
正後之示範條款辦理;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且未調整費
率者,得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保險商品
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三)實施日前已銷售之有效契約:
1、 保險期間超過一年者: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之契約
仍依各該契約條款約定辦理。
2、 保險期間一年以下者:依從新從優原則辦理,即除所簽訂之契約
條文對保戶較有利者外,應適用修正後示範條款辦理;另考量修
正後示範條款對未滿一年有效契約之保險成本影響有限,自實施
日起至該保單年度終了,保險業仍應續依原簽單費率辦理,不得
中途調整費率。
三、檢附修正後「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條文及其修正草
案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四、請轉知各會員公司針對旨揭示範條款第8條之情形,確實建立相關經驗資料。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實支實付型)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詳見連結)
連結 -> http://59.125.160.38/regulation/95regu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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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現行制度來說 通常是示範條款有改時 政府才會下這種要如何處理的公文/規定
除此之外 都是讓各公司自己去處理
反過來說 若是示範條款沒改 又有多少公司會主動將條款變更為對保戶較有利的條件?
4.
日額醫療險的一年期險種 政府還有給保險公司是否要從新從優處理的選項
但實支實付醫療險的一年期險種則是沒有第二選擇 就是強制要從新從優處理
因此針對一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此險種 如果保險公司沒有從新從優處理
保戶大可去保發中心做申訴 保戶獲勝的機率幾乎是100%
另補上傷害險示範條款變更時相關後續處理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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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及「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
金管保二字第09502069411號
受文者: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主 旨:茲修正「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及「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請 查照並轉
知所屬會員辦理。
說 明:一、依據本會保險局案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94年3月18日壽會文字
第94030675號函、95年6月14日壽會文字第95061660號函、95年7月13日壽會
文字第95071962號函、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94年9月2日(九十四)保
中字第0845號函及95年3月29日(九十五)保中字第0264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示範條款自95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
及旅行平安保險商品,自實施日起,其新銷售之保單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
辦理;新送審之保險商品,自文到之日起應按修正後之示範條款送審。修正
後示範條款對保戶有利者,於實施日前已發售之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有
效契約亦適用之。惟旨揭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修正前
(簡稱舊表)、後(簡稱新表)保險業所銷售之各類保險商品,其新、舊表
之適用及商品送審方式,請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商品:
1、新契約: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
應參照新表殘廢程度設計。已核准、核備或備查商品須以部分變
更備查方式送審,費率部分則可配合重新調整;新送審商品請依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2、有效契約:基於長期契約之對價平衡,已簽訂契約仍依各該契約
條款約定(舊表)辦理。
(二)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保險商品:
1、新契約:已核准、核備、備查商品或新送審商品,於實施日後均
採新表殘廢程度辦理。已核准、核備或備查之傷害保險及旅行平
安保險,除僅配合旨揭修正後示範條款修正且未調整費率者,得
依該修正後示範條款逕予修正出單外,餘均請依「保險商品銷售
前程序作業準則」相關規定完成審查程序。
2、有效契約:旨揭示範條款修正實施後,有效契約應即適用新表辦
理,考量新表實施對於未滿一年有效契約之保險成本影響有限,
保險業仍應續依原簽單費率辦理,不得中途調整費率。
(三)各年期人壽保險商品之完全殘廢項目因未修正,仍依現行7項殘廢程度
(同舊表第1級第1項至第7項)辦理,其新契約及有效契約尚無涉前述
新、舊表適用問題。
三、各公司爾後於設計傷害保險及旅行平安保險商品時,其殘廢給付項目,悉依
本次修正示範條款之「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辦理,不得任意增刪項目
與變更給付比例,以利日後費率之重新檢討評估。
四、配合旨揭示範條款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修正,傷害保險及旅
行平安保險要保書詢問事項亦宜另案辦理檢討,以兼顧保險業者核保實務需
要,請 貴二公會速就現行「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規定研
提修正建議。
五、檢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對照表、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對照表
、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各乙份。
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條文對照表(#請詳見連結)
連結 -> http://59.125.160.38/regulation/95regu3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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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同一年期實支實付醫療險處理方式一樣 一年期傷害險會強制從新從優處理
長年期傷害險(如20年期還本傷害險)則是仍維持原本條款
※ 編輯: whalf 來自: 218.210.92.80 (10/14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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