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住院必要 判保險不給付

看板Insurance作者 (M-幕後_講師路線)時間14年前 (2010/04/15 18:29),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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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E (EEE)》之銘言: : 還沒被水桶 : 先來回應一點 : 感謝專業的CrazyMarc提供的相關條文 針對這部分 我在回最後最詳細的好了 :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 第 65 條 :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 :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 : 人知情之日起算。 :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 : 日起算。 :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 :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 該條不處理契約效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契約效力是否維持,要看契約條款和 : : 其他有關保險契約效力的法條。 : 這條本來就沒提到跟「契約效力」有關的部分 : 不知道某個中國人壽業務怎麼從這條得到「全殘即失效」的 : 只會不斷重複「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 : 「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 試問:純壽險保單,在全殘理賠後,該保單效力為何? 1.終止 2.繼續有效 全殘即失效 應該不是我說的 而是MRE你吧 是你依你所舉的中壽商品 做出的結論不是嗎? 詳情請爬文 #1Bn8gjAC 內文擷取:「全殘」就是契約中止    試問:再尋求有關保險的相關事宜參考的依據為何?     1.個人想法 2.法規、法條、條款 沒有依據的言論,試問有何助益? : : 第 57 條 :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 :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 第 58 條 :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 :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 這二條看來就真的相關 : 關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 這個「應通知之事項」,包含申請理賠嗎? : 如果根本不想領全殘保險金,不去通知保險公司全殘的發生 : 保險公司有權依此條文解約? : 如果真的這樣解釋的話 : 對保戶就太不利了 : 要是保戶保了終身醫療險或是保證續保的定期醫療險 : 結果因為小病符合請領條件,但不想領小額理賠 : (有的保險未理賠之後有保費優惠或是保額增額) : 保險公司就有權利依這二條解除契約 : 那真的是保辛酸的 : 實務上有案例嗎? : 謝謝喔   這邊指的是雙方   另外如平常很多人受傷擦傷 也都沒申請理賠   對契約內容本身是無影響的 簡單的說就是保險公司賺到   至於未理賠保費優惠  這部分有算過的就會知道  其實算過後並不多   小傷理賠金搞不好都比較多了   至於全殘部分 再說一次好了   不理賠=放棄權利 超過兩年保險公司可不理賠(保險法65條)   一張保單保很多商品,只想請領部分理賠金=不可能   理賠程序:通常收到理賠申請書後,直接KEY身分證跑保單        只要該公司商品符合理賠的 就都會直接賠        ”保戶無法指定要什麼不要什麼”    發生全殘不去申請:   1.全殘當次的醫療費用等於同時也放棄 2.保險的目的不就是擔心這種風險嗎? 3.倘若同時也有保定壽等 是否也該為了"其他保單的附約" 而放棄? 4.那意外全殘這塊是否申請理賠? 5.那幹嘛保壽險 ? 意外險 別因噎廢食了 搞不好該次全殘的 1.定壽 2.終身壽險 3.意外險 以上理賠金 用醫療附約都不知道還賠不賠的到那麼多錢!! ex: 某人擁有下列保單 1.終身壽險(低保額後減額)+醫療3000/日+防癌+意外100萬+意外醫療等 2.定期壽險500萬 3.產險意外險500萬 4.公司團保壽險100萬、意外100萬    某日不幸車禍全殘住院30天(雜費省略~方便計算),理賠金額如下      1)90000+減額後壽險保額+100萬 2)500萬 3)500萬 4)100萬+100萬 共1300萬+減額後壽險主約+雜費 此例應該不會有人想為了維持那些附約,故意不去申請全殘金吧?       1300萬...靠那些附約還不知道領不領的到那麼多  問題一:我這些保單都分開保阿 不同公司沒問題吧!!           1.那診斷證明,病歷摘要要怎麼處理?            2.重大傷病卡要不要申請? 3.該次醫療費用要不要申請?   ps:發生全殘後,通常該次醫療費用會不少,且治療時間會比較長      就算主約會因此申請全殘後終止,但該次醫療理賠則應可申請至該次傷害      治療結束。 結論:擔心全殘,那就拉高壽險及意外       當下搞不好都活不下去了,未來的醫療需求與現金選擇哪一個?             仔細思考的話,其實這根本不會是主要問題,別因小失大。      註:會有人說,預算不足只有規劃第一張保單的人怎麼辦?      說實話無解。想挑戰保險公司的能耐的話,個人是沒意見。      因為”沒人敢保證”,發生全殘後不理賠該次,保單是否能持續      後續理賠是否能躲過保險公司的調閱病歷,不讓其發現全殘的事實。            為什麼不實告知,這麼容易被查到?      反觀全殘這種重大傷病,大家覺得容不容易查到?      以上... -- 當大家都在追逐富裕的A級人生時, 忽略了B級人生或許更加的美好。   --美國註冊財務策劃師 Mor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219.122

04/15 19:12, , 1F
所以保障設計來說,大風險優先規劃的方向是正確的
04/15 19:12, 1F

04/15 22:19, , 2F
嗯嗯 是阿
04/15 22:19,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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