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公民配偶無敵的判例
針對這個問題
感謝c大的回答
最近從新找了許多資料
許多美國移民律師網站都明確指出
由於移民上訴委員會(BIA)1970/80年代的兩三個判例(全美適用)
移民官針對IR類別是不能單獨以30/60/90 rule來拒絕申請者
但是移民官可能會以其他理由來檢視申請者
這是申請時需要注意的不要被抓到小辮子
不過現在移民局的policy manual還是30/60 rule
60天之後送件應該是不會有任何差錯的
不過現在有Global Entry
如果等到overstay之後才送件
Global Entry是不是有被取消的風險?
所以還是在60~90天之內送件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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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旦拿到綠卡,以前的overstay的紀錄都算漂白了,GE要求不能有不良紀錄,
所以這完全沒有必要擔心? 現在這個90rule可能有些人會比較保守乾脆
overstay那天立刻結婚且送I-130/I-485來避免90rule的問題,雖然USCIS還是30/60
rule,但是overstay那天才結婚,至少要確保另一半是可靠的,不會中途反悔,衍生許多麻煩
其實60-90天內結婚,更要注意另一半不能反悔,不然一旦沒辦成綠卡,會永遠來不了美國
※ 編輯: pq0428 (118.169.114.132), 02/19/2018 13:44:08
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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