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PERM招募過程失敗

看板Immigration作者 (冷厮)時間6年前 (2017/12/12 13:57), 5年前編輯推噓12(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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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得知有符合最低標準的美國人投履歷過來 HR告知這次等於失!敗!從!頭!開!始! 以下是我在爬文以及搜尋網路資料後尚未清楚的問題,煩請有經驗的版友分享 1. HR表示法律規定PERM只允許一次失敗, 也就是只能登兩次 若貿然馬上重貼招募廣告,而再次有符合資格的美國人表達興趣 則申請綠卡將立即中止,並且再不得重新嘗試,沒有幾個月後能夠再次嘗試的可能性 我在網路上找不到任何相關資料,在本版爬文也沒發現類似案例 想請問神通廣大的版友們如何看待此說法? 2. 我跟HR提出增加「multiple position」的條件 如此一來即使有美國人符合資格,仍可主張需要我這個外國人 就我所知,許多科技業便是使用這個方法。 HR擔心移民局會就此刁難,要求提出「muptiple position」的必要性 我想了解,移民局會事後檢驗嗎? 3. 若第一次與第二次的廣告內容有些許更動 譬如說新增一項標準,或是從一個職位改成「多個職位」 會不會一時成功使得無美國人應徵,最終卻弄巧成拙? 4. 一般來說,兩次招募廣告間隔多久比較合理呢?一個月? 若停下來兩週便馬上再登出會不會有反效果? 我明白以上有些問題最直接是與律師溝通 而我也已經要求直接與律師討論 任何意見、經驗分享都非常感謝! 先感謝回答!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73.35.251.9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mmigration/M.1513058223.A.ED7.html

12/12 16:19, 6年前 , 1F
符合標準 但是還是要面試阿 面試可以看有沒有合理理由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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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16:54, 6年前 , 2F
HR說此階段只要書面條件符合就破局耶,無須也不應面試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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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0:29, 6年前 , 3F
我是大外行,不過好奇應該要登在11~12月,才比較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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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0:29, 6年前 , 4F
有應徵者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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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20:31, 6年前 , 5F
啊,原文有說感恩節了我沒看清楚,別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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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1:30, 6年前 , 6F
必須要面試後才決定適不適合吧?有符合的resume應該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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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1:30, 6年前 , 7F
正常的吧~這樣就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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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3:23, 6年前 , 8F
我覺得很奇怪,如果是在LMT就自認為失敗的情況,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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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3:23, 6年前 , 9F
不至於有次數限制。畢竟對DOL來說你根本沒有送過P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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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3:23, 6年前 , 10F
何來記錄次數的問題?感覺比較像是HR自己過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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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6:27, 6年前 , 11F
HR胡扯 找律師跟他說 書面條件符合的可以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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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6:28, 6年前 , 12F
哪個面試的不會把書面條件寫的很好? 不面試怎麼知道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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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6:30, 6年前 , 13F
我還有遇過面試不來的勒 這是要怎麼雇用? 可見HR亂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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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8:05, 6年前 , 14F
通常有些有經驗的律師 會有些手法 如果太多人應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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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8:06, 6年前 , 15F
應徵就先撤掉 重新刊登 再不然就是想辦法拒絕應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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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08:16, 6年前 , 16F
我有朋友目前正在第三次PE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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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 21:47, 6年前 , 17F
幾百年沒辦過 又說合作很久 ??? 能自己找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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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0:45, 6年前 , 18F
那就是律師給HR錯誤資訊 自己找律師 或叫他出示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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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03:14, 6年前 , 19F
這律師太雷了吧,換一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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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1:42, 6年前 , 20F
有確認是只電話問意願而已嗎?還是電話面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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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11:43, 6年前 , 21F
我現在公司當初也只有給我電話面試而已,現在也在辦綠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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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16, 6年前 , 22F
總覺得這個律師不是很專業,通常招聘廣告一定是列很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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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17, 6年前 , 23F
製化的條件,然後收履歷或面試的時候,只要有一個條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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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17, 6年前 , 24F
符合就可以說這個人不適合這職位。所以要嘛就是職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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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17, 6年前 , 25F
登的很大眾化,要嘛就是沒有面試去screen掉任何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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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 09:17, 6年前 , 26F
條件,才會造成LMT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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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 07:23, 6年前 , 27F
準備找工作吧 這種事情很難搞
12/16 07:23, 27F
※ 編輯: zilence (73.239.177.59), 08/11/2018 07:55:43
文章代碼(AID): #1QBs-lxN (Immig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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