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婚姻綠卡申辦細節疑問(I-131, 130, 864)
各位版上前輩大家好
我是美國公民,欲幫ESTA入境的老公申請婚姻綠卡
我們已將各表格填寫差不多,但遇到一些細節問題想要請教前輩們
根據我的理解,調整身分的配偶可以申請AP
多數人建議I-485與AP 一併申請
在I-131 Part 3的前兩題問到預計什麼時候要出境&多久時
前輩的說法是隨便掰一個日期和長度
而我在某些心得文的申請時程表發現
不少人拿到AP跟綠卡的時間不差兩個禮拜 (#7124 currylalala)
甚至綠卡到手I-131還在processing
我們本來的打算是在拿到綠卡前都不會出境
想請問的是
1)以這個狀況,是否還有必要遞交I-131?
2)既然建議大家拿到綠卡前不出境,為什麼仍建議同時遞交131呢?
3)會不會因為我們掰了一個預計出境日期,在此AP期間I-485的流程就被順延?
4)或是否應該先送I-485,等真的有需要再送I-131? (我的理解是只要還在pending 485,
一樣免費)
5) I-130相關,我們目前居住在紐約,表格內所有地址也都在紐約
但聽說紐約的Processing超級慢
在I-130 Part 4中填寫預計申請身分調整的USCIS Office可以填寫其他地方,例如NJ嗎?
6) I-864相關,我們都是都剛畢業無收入,資產證明打算用Joint account中的存款證明
曾有心得文中提及曾因為Bank Statement只有六個月的資料而需補件
如果戶頭是最近才開好,證明效力是否足夠?
以上問題,請大家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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