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領回] 可證明LUSCC與LUSophia為同一人

看板ID_GetBack作者 (Mr.麻摳抖)時間12年前 (2014/01/18 22: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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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於兩週後再申請 五、若證明人之中有申請人分身,或是證明人之中有多數為同一人者,一經發現, 則案件不予處理並壓後兩週才允許重新申請之。累犯者,一律不再處理。 p.s. 同 IP 則視為同人申請,將不與受理。 《ID暱稱》cmlu25 (KK) 《經濟狀況》赤貧 《登入次數》2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2 篇 (劣:0) 《目前動態》不在站上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01/18/2014 21:07:33 Sat 《上次故鄉》210.209.154.79 《ID暱稱》linlintang (豆子千) 《經濟狀況》清寒 《登入次數》1973 次 (同天內只計一次) 《有效文章》4 篇 (劣:0) 《目前動態》看板列表 《私人信箱》最近無新信件 《上次上站》01/18/2014 20:55:18 Sat 《上次故鄉》210.209.154.7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187.9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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