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撿到icash卡佔為己有 吃上侵占、詐欺官司

看板IC-Card作者 (救人喔~~)時間12年前 (2012/06/22 23:30), 編輯推噓4(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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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icash卡佔為己有 吃上侵占、詐欺官司 中廣新聞網 – 2012年6月22日 下午3:35 撿到icash卡佔為己有 吃上侵占、一名任職於花蓮某醫院的女護理師,在花蓮火車站 搭車時,撿到一張icash卡,女護士將它佔為己有,還分別在新北市、花蓮縣盜刷儲 值卡內的餘額現金共162元,經被害人向警方報案後,這名護士被警方循線查獲,依 「侵佔遺失物罪」、「詐欺罪」移送法辦。  icash卡的所有人發現卡掉了之後,向苗栗縣警察局報案,苗栗警方通報花蓮警務 段聯手調查,經過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後,發現這名女護士在月臺上撿到這張卡片, 在便利商店試刷後得知還有餘額,於是分別在新北市、花蓮縣前後刷了12元、37元 及113元購買日用品。  警方表示,雖然只是一張不起眼的儲值卡,裡面的餘額也不多,但是女護士已經 觸犯「侵佔遺失物罪」,因為又盜刷餘額現金,因此又觸犯了「詐欺罪」。 ================================ 心得: icash沒有記名. 撿到送到警察局..警察查的出失主..有這麼厲害..驗指紋啊.. 其他網友說: 法律矯枉過正只會在法條.法理上.鑽牛角尖,徒浪費人力.物力在一張不記名 區區餘額現金共162元icash卡上,如此浪費社會資源實在非社會及人民之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2.235.200.66

06/22 23:46, , 1F
有消費會就紀錄 發票有卡號 這是私人財產啊
06/22 23:46, 1F

06/22 23:57, , 2F
勿以惡小而為之!!!矯枉過正!?...唉~!!!!教育阿~~~
06/22 23:57, 2F

06/23 00:10, , 3F
IC-CARD記名-侵犯隱私. 沒記名.拾獲無主物.如何歸還.
06/23 00:10, 3F

06/23 00:11, , 4F
失者自取..
06/23 00:11, 4F

06/23 00:13, , 5F
等個六個月就變成你的了
06/23 00:13, 5F

06/23 00:13, , 6F
有些人的悠遊卡裡面是很多錢的
06/23 00:13, 6F

06/23 08:57, , 7F
推2F~這個社會道德教育越來越失敗了~浪費社會資源不是
06/23 08:57, 7F

06/23 09:00, , 8F
降子用的!!難道失主就沒有對社會有貢獻(捐獻.繳稅)嗎?
06/23 09:00, 8F

06/23 09:08, , 9F
不記名卡等同現金,難道現在拾金不昧的道德觀已經換成:
06/23 09:08, 9F

06/23 09:10, , 10F
撿到大筆錢沒還只是沒良心,撿到小筆錢沒還沒關係!!= =+
06/23 09:10, 10F

06/23 09:12, , 11F
法條本來就該保護人(無關好人/壞人)的權益,不記名卡及
06/23 09:12, 11F

06/23 09:12, , 12F
現金遺失是很難找到失主沒錯!但卡片有卡號不代表找不出
06/23 09:12, 12F

06/23 09:13, , 13F
來~但若是沒找到法律規定6個月後就由拾獲人取得不是嗎?
06/23 09:13, 13F

06/23 09:16, , 14F
現在這種情形好像變成小善不需要為,小惡為之不需要抓了
06/23 09:16, 14F

06/23 10:24, , 15F
原來無記名卡也可以報遺失報警 還不錯...
06/23 10:24, 15F
沒想到IC-CARD遺失. 可以引起大家討論.. 整理如下... 1) 98年民法物權編修正第803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該盡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 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的時候,應將遺失物一併交存。 依民法第805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的人 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 應將遺失物返還。 報酬請求權:這是修法後民眾最常在新聞上看到的,拾得遺失物之人可以請求遺失 物價值的十分之一。 ~~~~~~~~~~ 2) 拾獲新台幣500元以下遺失物之人不必大老遠送交警察招領,並大幅縮短拾得人取得 遺失物所有權之法定期間:價值在新台幣500元以下之遺失物,因財產價值輕微, 考量招領成本效益,特規定拾得人除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遺失物 ,而得向該場所之負責人、管理人報告外,僅於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 人時,始負通知義務,故增訂簡易招領程序。又將拾得人取得此類遺失物所有權之法 定期間,從一般之6個月縮短至15日,以達迅速及節省招領成本之目的。 3) 刑法第337 條為侵占遺失物罪。本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 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為不法構成要件,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4) 國民道德與全民教育.IC-CARD記名等個人資料隱私等..議題.都是IC-CARD推廣與使用上 可能會遇到的爭議. ※ 編輯: oneone9 來自: 182.235.200.66 (06/23 11:07)

06/23 11:19, , 16F
請問原PO 新聞中的案例該如何處理呢?
06/23 11:19, 16F

06/23 11:20, , 17F
餘額低於500元 招領期間是15日沒錯吧?那麼是否交由
06/23 11:20, 17F

06/23 11:21, , 18F
鐵路局花蓮站呢?
06/23 11:21, 18F

06/23 11:22, , 19F
假使今天遺失位置為道路上 又該如何處置呢?謝謝
06/23 11:22, 19F

06/23 15:11, , 20F
回樓上,派出所/警察機關是窗口,不然人民的褓母稱號哪來的
06/23 15:11, 20F

06/23 15:12, , 21F
警政署有遺失物通報網站,他們也有遺失物處理sop~會留拾獲
06/23 15:12, 21F

06/23 15:13, , 22F
人的聯絡資訊,除非當事者自己認為是在做善事不願意留,
06/23 15:13, 22F

06/23 15:14, , 23F
如果最後法定公告期間到了都無人認領,就會由拾獲人取得!!
06/23 15:14, 23F

06/23 15:16, , 24F
本案的女護士應確實為侵占遺失物無誤,但詐欺似乎太過了~
06/23 15:16, 24F

06/23 17:38, , 25F
所以給警察 然後十五天之後就可以領回嗎?
06/23 17:38, 25F

06/24 01:02, , 26F
只要有留聯絡方式,可以取回的時候警察會聯絡你~
06/24 01:02, 26F
文章代碼(AID): #1Fv8-e3Z (IC-Ca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