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史諾登自曝身份 金恩:儘速引渡返美

看板IA作者 (江米小棗)時間12年前 (2013/06/11 09:28),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香港毋須引渡斯諾登返美國 2013-06-10/南華早報 根據美國與香港約二十年前簽署的協定,如果中央政府要收留斯諾登的話,香港是可 以拒絕引渡他返美國。 根據1997年簽署的《美國-香港引渡協定》,「如果引渡牽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 防、外交或基本公共利益或政策』時,香港有權拒絕引渡」。中國與美國並沒有引渡協 定。 美國參議院的文件顯示,香港的談判人員當時堅持要包括這些條款,讓港方能可以容 易拒絕引渡。港方人員表示,此舉才能確保中方批准協定。協定第三條稱,如中國認為 引渡是與自己的「國防、外交或基本公共利益或政策」有關時,容許中方拒絕交人 而一旦香港或內地政府開始檢控當事人,香港也可以拒絕引渡。如果香港覺得引渡要 求具「政治動機」,或斯諾登是因政見而受控告的話,香港也可拒絕引渡。 根據協定,美國駐香港總領事館或國際刑警,皆可以提出引渡要求。 此外,冰島駐華大使柯絲婷指出,只要斯諾登身在香港,冰島就無法向他提供政治庇 護。 柯絲婷透過電郵向本報表示,根據冰島法律,當事人必須身在冰島才能申請政治庇護。 她說,政治庇護的申請是由冰島內政部處理。 冰島已有反對黨國會議員要求內政部長,向斯諾登提供政治庇護。海盜黨的約斯多蒂 爾表示,已著手準備申請政治庇護的法律程序,並於本星期約見新上任的內政部長,商 討一旦申請成事,如何盡速處理。海盜黨本年初才晉身冰島國會,在六十三個議席中佔 有三席。 http://goo.gl/kph74 (20130611/南華早報) ────────────────────────────────────── 港美有移交協議 葉劉:離港才安全 2013-06-11/明報 曾任保安局長的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說,香港及美國已簽署兩項司法互助協議,香港 對斯諾登而言並非「避風港」,應是離港才安全。但據該兩項協議,涉事者所犯須為刑 事罪行才受理,此外亦須豁免「政治罪行」,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認為,這次事件較難以 刑事罪為提控理由。 協議訂明涉事者須犯刑事罪 葉劉淑儀說,港美簽訂「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議,對斯諾登來說, 香港並非法律真空地也不是「避風港」,若然犯下刑事罪行,法理上美國可要求港府把 斯諾登移交美國。 不過,葉太稱,按兩地協議,移交罪犯須符合既定準則,涉案者干犯的必須是刑事罪, 而相關行為在港亦屬刑事罪才符合協議。但若所犯的是政治罪行,便不符合司法互助協 議,不得移交。美港兩地,例如入侵電腦、黑客等活動,可能違反刑事罪行。 資深大律師、公民黨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表示,是否屬政治犯罪須由法庭決定,最大可 能是以「間諜罪」及「竊取國家機密」入罪,但本港沒有「間諜罪」,亦未見「竊取國 家機密」的刑事案例,難以刑事罪行作為提控理由。 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副主席涂謹申說,美國提出引渡要求後,涉事人仍可向聯合國 駐港難民專員公署申請為政治難民,獲批准後,港府不能將其遞解出境。 申做政治難民 港不能遞解出境 時事評論員林和立稱,泄密事件令奧巴馬政府尷尬,相信會要求把斯諾登引渡回美, 「無可能不理這件事」。但他認為,斯諾登年紀較輕,職級也低,所得情報亦未至於非 取不可,他對中國而言「不是好有價值」,估計中方不會因此與美國抗衡,予以政治庇 護;若美方要求引渡,則要視乎美方及斯諾登的理據,由本港法庭判決。 根據港美簽署的「移交逃犯」及「刑事事宜司法互助」協議,美方可要求香港協助逮 捕涉事者,但兩協議內含限制引渡的條件,法例第503F章《逃犯(美利堅合眾國)令》 第六條,若逃犯所犯罪行屬「政治性質」,「則不得把有關逃犯移交」。第525F章《刑 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美利堅合眾國)令》第三條提出兩項協議不適用的情,一是「 協助要求會損害香港的主權國政府(即中國)的主權、安全或公共秩序」,二是「被( 美方)指構成刑事罪行的行為,在被要求方的管轄區(香港)發生,並不構成刑事罪行」。 http://news.mingpao.com/20130611/gaa4.ht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ipfu 來自: 111.254.252.204 (06/11 12:00)
文章代碼(AID): #1HjdqqhJ (IA)
文章代碼(AID): #1HjdqqhJ (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