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日本陪審制3年後起跑 民眾參與審案 嚴꘠…
※ 引述《vaorejao (法雷.喬)》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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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協商是美國司法體制一個很獨特的方式,如果被告發現證據不利於己、裁
判結果會很重的時候,他就可以提出「認罪協商」:被告承認有罪,這個時候
法官與陪審團就不用開庭進行審理了,變成被告(辯護人)與檢察官討論量刑
輕重。最後把結果呈報給法官,原則上,在法官把陪審團的紙條打開前,被告
隨時可以提出認罪協商,認罪協商後的量刑結果會比起訴的罪名低。
美國的認罪協商是重到一級謀殺都可以拿來談判,被告辯護人覺得沒希望、檢
察官也覺得證據不夠充分,可能從一級謀殺降為二級謀殺,從死刑降到無期徒
刑。重點在於,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明文規定,人民不可因為同一罪名而被起
訴兩次。只要案件被駁回或是不起訴,檢察官就無計可施,必須另找罪名,所
以檢察官也不會排斥用認罪協商。
(以上所稱並不一定,要看各州制度,我記得紐約州是殺害公務員才是一級謀
殺。)
日本又比較特別一點,日本的檢事最大的武器是「緩起訴」,只要他認為證據
不充分,就可以把案子一直壓著,等到蒐集到足夠的證據再來對付被告。所以
日本刑事裁判有罪判決的機率是接近百分之百,辯護士只要打贏一場無罪官司
就可拿來大肆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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