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剛剛在羅東後站差點發生的意外誰對誰錯?

看板I-Lan作者 (禮讓)時間6年前 (2018/04/19 19:41),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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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 107年1月9日 在公車停靠的招呼站區違停,罰款將加重!交通部今預告修正「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違停, 機車將從現行罰鍰600元至900元,加重為900元至1200元;汽車罰款將從 900元至1200元加重採最高罰款,統一重罰1200元。 *** 以上請參考 另: 交岔路口10公尺未劃設紅線可否停車? (一)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規定:「道路:指公路、 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9款規 定:「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裝卸物品,其引擎未熄火,停 車時間未滿3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另同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處新臺幣600元以上 1,200元以下罰鍰。」另「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 不得臨時停車。」 (二)有關交岔路口10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部分,考其立法意旨,乃係考量 交岔路口多為汽、機車轉彎通行之處,若許停車,勢必影響不特定汽機車駕 駛人於交岔路口轉彎通行時前懸視線死角之安全判斷,妨礙車輛之進出及轉 彎,對交通之往來順暢顯有影響,足見此情形,乃法律明示禁止停車之方式 ,本不待主管機關劃設或設置標線、標誌,倘於交叉路口10公尺內,劃設有 禁止臨時停車標線、標誌,無非加重提醒、督促駕駛人注意(臺灣高等法院 96年度交抗字第751 號裁定意旨參照),如有違規停車當依上揭規定處理。 ** 以上為內政部解釋 ※ 引述《a15661263 (誠實豆沙包)》之銘言: : 剛剛在後站 客人下車後 : 客運司機準備站過彎進站 : 此時剛好路旁轉彎處有一台機車準備接家人 : 轉到一半時發現過不了 如果硬轉 : 機車大概準備被輾碎 : 此時騎士家人也不斷呼喊過不了 : 但司機仍要試圖闖關 一場意外似乎將發生 : 最後機車騎士原地側移機車身 : 讓客運司機很驚險的過彎 : 請問這件事大家會怎處理 : 誰對誰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6.128.5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524138085.A.3F9.html

04/20 06:36, 6年前 , 1F
還缺大客車的罰款,最愛停公車位的還有遊覽車司機
04/20 06:36,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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