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PTT推文怒嗆版主 鄉民這下GG了

看板I-Lan作者 (請問)時間7年前 (2016/11/13 07:02), 編輯推噓7(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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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聲明: 此判決書為宜蘭地方法院公開之內容 任何人都可以到司法院網站查詢到 http://www.leetsai.com/fyi/front/bin/ptdetail.phtml?Part=CP-C-00048 法院應公開裁判書 公開資訊包括姓名 但不及於其他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 (台灣) 高郁珊 律師 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16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執行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一、法律明文規定。…」必要範圍外之個資使用,對當事人權益影響甚鉅, 原則上應於必要範圍內使用,惟如有法律明定,即屬個資法第16條但書第1款之情形,則 公務機關得就個人資料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其次,依據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應定期出版公報或以其他適 當方式,公開裁判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1項)。前項公開,除自然人 之姓名外,得不含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第2項)。」爰 此,司法院秘書長於101年10月29日發布秘台廳司一字第1010030347號函,依個資法第16 條第1款與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說明以下重點: 1.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要求法院公開裁判書,屬個資法第16條第1款所稱之「法律明文規 定」。故法院應以公開裁判書為原則。 2. 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1項但書所稱另有規定之法律,係指針對裁判書定有限制公開內容之 其他法律規定。 3. 依法院組織法第83條第2項,應公開包括當事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自然人之姓名,但不 及於自然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及出生年月日、地址等其他足以識別個人之資料 。 綜上,法院判決之公開在維護人民知的權利,並藉以監督司法審判,因而除其他法律就公 開裁判書之內容有限制規定,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性侵害 犯罪防治法或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法律另有規定情形,以公開姓名為原則,但不及於其他足 以辨識個人之資料。 ※ 引述《Y1999 (y1999)》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O9fdOnh ] : 作者: Wojnarowski (@WojVerticalNBA) 看板: Gossiping : 標題: [新聞] PTT推文怒嗆版主 鄉民這下GG了 : 時間: Sat Nov 12 12:25:58 2016 : 蘋果日報 : PTT鄉民的戰爭延燒到現實中!宜蘭一名男子,因不滿PTT宜蘭板的板主修改版規而心生不 : 滿,竟肉搜並公佈板主與妻子全名,並推文怒嗆「你他媽就別在羅東被我遇到」等語,板 : 主憤而提告,日前宜蘭地方法院審結,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決男子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 : 。 判決書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3_1.aspx?id=1&v_court= ILD+%E8%87%BA%E7%81%A3%E5%AE%9C%E8%98%AD%E5%9C%B0%E6%96%B9%E6%B 3%95%E9%99%A2&v_sys=M&jud_year=&jud_case=&jud_no=&jud_no_end=&j ud_title=&keyword=ptt&sdate=&edate=&page=&searchkw=ptt&jmain=&cw=0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_1.htm 【裁判字號】 105,簡,505 【裁判日期】 1051031 【裁判案由】 恐嚇 【裁判全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家榮(原名江子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李頲翰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5 年度偵字第2521號),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江家榮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 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江家榮因其在PTT 網站中「I-Lan 」板之發文受到該板板 主石景濬修改之板規限制而心生不滿,竟基於恐嚇危害安 全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3 月26日下午5 時42分許,在其 位於宜蘭縣○○鎮○○里○○路0 段00巷0 弄00號住處, 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以其所使用之「Ks22523 」帳號 登入PTT 網站,並在石景濬以其所使用「ccshih5566」帳 號發表之文章下,以推文之方式對石景濬恫稱:「你他媽 帶種就桶我孬種,石景濬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家住哪裡嗎你 是誰嗎在哪上班嗎,開著一台爛ALTIS 老婆是湯雨晨帶種 桶啊,你他媽就別在羅東被我遇到,龍交龍你注死你想怎 樣我的字典裡沒有後悔二字。」等語,以此加害石景濬生 命、身體之事,恐嚇石景濬,使石景濬心生畏懼,致生危 害於安全。 (二)案經石景濬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報告臺灣宜蘭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江家榮於警詢中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石景濬於警詢中之證述。 (三)PTT 網頁列印資料4 張。 (四)網路IP申請人資料3 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爰審酌 被告前無任何犯罪科刑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品行尚可,及其因網路發文問題而與 告訴人發生爭執,未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處理,竟以前揭方式 恐嚇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及手段,造成告訴人因此恐遭 不測危害之犯罪所生損害,並兼衡其家庭經濟情形為小康之 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 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0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 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欣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 家住羅東的江姓男子平時都會上PTT,今年3月25日在「I-Lan(宜蘭)」板一口氣分享了5 : 篇文章,次日時任板主的石姓男子便發出公告,規定每日同帳號僅能發2篇文章,江男認 : 為自己被針對,竟在推文中怒嗆板主。 : 憤怒的江男在26日晚間,以帳號「ks22523」,在石男所發的公告下連續推文嗆聲,包括 : 「你他媽,帶種就桶我孬種」、「你以為我不知道你家住哪裡嗎,你是誰嗎,在哪上班嗎 : 」「開著一台爛ALTIS」、「你他媽就別在羅東被我遇到」、「龍交龍,你注死,你想怎 : 樣,我的字典裡沒有後悔二字」等語,其中還公佈了石男與妻子全名。 : 石男認為自己受到恐嚇,當下便回文「希望你不要對你今天的推文後悔」,並前往警局報 : 案,向江男提告。 : 宜蘭地方法院審理時,認為江男僅因網路發文問題與石男發生爭執,卻未思以理性方式溝 : 通處理,反而恐嚇,衡量其家庭經濟情形及智識程度,且犯後終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 : ,依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3萬元。(突發中心張芸甄/宜蘭報導 : ) : https://goo.gl/50XcVa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7.18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I-Lan/M.1478991737.A.374.html

11/13 07:46, , 1F
愛嗆嘛,哈哈哈
11/13 07:46, 1F

11/13 08:55, , 2F
300元以下罰金?!
11/13 08:55, 2F

11/13 09:19, , 3F
民事賠償部分告訴人還可以另外要求一定的精神賠償金額
11/13 09:19, 3F

11/13 15:18, , 4F
家榮阿 當兵要記得回家喔 阿母幫你準備了鐵牛運功散
11/13 15:18, 4F

11/13 15:20, , 5F
品行尚可???
11/13 15:20, 5F

11/13 18:56, , 6F
/時事 你可以找到同ip帳號
11/13 18:56, 6F

11/14 18:24, , 7F
有前科還能考司法官嗎?
11/14 18:24, 7F

11/14 22:00, , 8F
altis 躺著也中槍
11/14 22:00, 8F
文章代碼(AID): #1O9vzvDq (I-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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