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宜蘭越來越誇張了

看板I-Lan作者 (思源啞口拍婚紗感覺好棒)時間12年前 (2012/03/18 09:3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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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sc929 (錢少事多離家遠)》之銘言: 上刪 : 附帶一題,為取締汽車是不是有裝置高音量喇叭,警察因而測量音量 : 我不覺得是違反職權 : 我反而覺得測量音量才是保障人權的作法,同時也是保全證據 : 因為警察如果不測量音量,怎麼知道該裝置是一個「高音量」的喇叭 這不是""你以為""就可以劃清的, 警察職權無權""測量音量""這已經是交通部的函釋了.... : 3.汽車改裝排氣管的行為,同時會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6條第2款 : 「除頭燈外之燈光、雨刮、喇叭、照後鏡、排氣管、消音器設備不全或 : 損壞不予修復,或擅自增、減、變更原有規格致影響行車安全。」 : 不過依這款規定,改裝的排氣管要會影響行車安全,才會構成這款 : 所以汽車裝置以一個會產生高噪音且會影響行車安全的排氣管, : 就會同時涉及第16條第2與第5款 : 以上一點小心得供參 當然,按您上表,若影響""行車安全""當然是應開罰,但僅就針對""是否影響行車安全"" ,將會是爭執焦點,若是不影響行車安全就""不會""符合上述規定,就不會受罰。 但是因為通常""公路主管機關在當場並無能力判斷改裝是否影響行車安全"",所以汽車、 機車所有人往往只能針對罰鍰處分提出救濟時,再加以爭執。 另有關造成噪音事宜,實際上可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9月2日發布「使用中機動車輛噪 音妨害安寧檢舉辦法」第2條規定,人民發現使用中機動車輛噪音有妨害安寧情形者,得 敘明車號、車種、發現時間、地點及妨害安寧事實或違規證據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絡電話 及地址等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檢舉, 也可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設立之噪音車檢舉網站 (網址: http://noisecar.epa.gov.tw/)進行報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25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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