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請組務審核

看板HumService作者 (跑跑迷)時間8年前 (2016/02/25 11:04), 編輯推噓6(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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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rquisSADE (~薩德先生~)》之銘言: :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 1050115 : 第一章、 : 1. 於本板發文或推文者,視為已閱讀本板板規並願意依規定發文。 : 2. 所有於文章中顯示的暱稱與簽名檔,均視同為內文的一部份,適用板規。 : 3. 以下規定如未特別規定,任何人均可檢舉違規行為,板主亦有權不定期巡察版面以維 : 護版面秩序: : 3.1 違規行為在板規發佈、修改前發生,不溯及以往。 : 3.2 違規行為已發生超過14天,不受理檢舉。 : 3.3 檢舉者有舉證責任並告知違規事項,否則板主有權不受理。 : 3.4 板主受理後,若板主向當事人詢問問題,三天內未得回覆,則視同當事人放棄解釋。 此章至此無意見 : 第二章、 : 2.1 文章有下列情形者,由板主m文要求修正,未於24小時內修正者直接刪文,不另公告 : 。 : 2.2 空白文、字數未達50、注音文、火星文、亂碼文、錯字文、內文出現商業廣告 : 第三章、 : 3.1 人身攻擊者,視情節輕重禁言三天至三十天。 : 3.2 針對言論本身予以批評不算人身攻擊,但如果針對發文者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則視 : 為人身攻擊。 : 3.3 人身攻擊僅當事人可提出檢舉,採不告不理制,板主不主動介入。 拜託想學法律人請不要灌輸錯誤觀念! 刑法的公然侮辱罪不是 指只有被害人可提出 而是指被害人得提出! 被害人甚至可以請 代理人提出 刑訴的代理人指的就是律師! 他在這裡完全是指 只有被害人本身可以提 那如果被害人帳號被禁 想請別人代言 也不能伸張了嗎? 不告不理也不要亂用好嘛!! 是不訴不理 訴及應理! 不告不理是民法! : 3.4 針對團體或族群在用詞上有貶低之意,接受任何人提出檢舉,板主亦有權介入處理, : 並得判定違規並依第3.1之條文處理。 不好意思! 刑法都沒再罰對於群體有貶低意思了! 會不會有點過度限縮! : 3.5 本板不鼓勵因為個人的宗教意見,就對當事人所屬的團體或族群進行貶低的行為,因 又來! 當事人的觀念也是一蹋糊塗! 請用被害人好嘛!? : 為這只是在煽動不合理的仇恨,無助於溝通與討論;所以不拘是基督教,同性戀群族 、 : 天主教或其他宗教團體等亦同受到保護。 無助於溝通我能理解 但是對於他種不特定族群不該只是目的性限縮吧! 每一種宗教人權在規則上都該是平等的! : 第四章、 : 4.1 禁止任何鼓勵負面行為的言論,板主得視情節輕重禁言三至三十天。 : 4.2 建議、主張、傳達、鼓勵、倡導負面行為或負面思想,如傷害他人、自殺、詐欺等皆 : 視為違反本條規定,由板主判斷。 同前幾章 版主對於禁言的規定,規範過度空泛就跟懲治盜匪條例一樣 : 第五章、 : 5.1 轉載PTT他板文章,應主動聲明已事先獲得原作者同意,並應有50字以上個人心得。 : 如經板主查證或原作者告發,發現為擅自轉載者,一律刪文並禁止當事人再有任何轉 載 : 行為,再犯視為鬧板。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相同文章 如已 : 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第六章、 : 6.1 轉貼新聞或網路文章者,每週最多三篇,並應附上50字以上個人心得及出處網址。 : 6.2 每週超貼三篇者,一律刪文,再犯視為鬧版。 : 6.3 未附上50字以上心得及出處網址,違規者依板規第二條處置。 : 6.4 相同文章如已經被轉載過了,後發者一律刪文。 : 第七章、 : 7.1 若發言有下列情形,已對本板秩序造成影響,經板主提醒勸告後仍未改正,板主有權 : 視情況終止討論、刪文或禁言三至三十天。 : 7.11. 於多篇或同篇多次發表無關該文章或板旨之推文、文章。 : 7.12. 胡言亂語、不知所云、表達有問題造成閱讀困難。 這完全就是懲戒盜匪條例的翻版 太過空泛的敘述 想要懲罰行為人可以 但請具體說明行為人不得有何種行為 而不是個人的主觀認定 版主並非法官 就算法官有絕對的判決權 也沒有絕對的審查權 審檢必須分立! : 7.13. 其他宗教信仰(包含非正統基督信仰)以自身典籍、教義或教導,意圖挑釁、否定 : 、毀謗基督信仰。 : 7.14. 引戰(主動尋釁未參與討論之他人或團體)。由板主判定。 : 7.15. 鬧板(無善意討論之意圖)。由板主判定。 : 7.16. 牽涉本國政黨或政治,包含二岸議題。 : 7.17. 牽涉他板事務或紛爭。 : 7.18. 牽涉私人恩怨。由板主判定。 : 7.19. 未經當事人同意,擅自發佈私人間的水球、信件或其他個資。(當事人自己在本板 : 主動公開過且仍可查證到的個資,不在此限) : 第八章、 : 8.1 允許發表買賣文。每週限一篇。有意者請一律私信給發文者,不得回文。違規者一律 : 刪除。如教會有活動或課程欲宣傳,發、回文均依本條規定辦理。 : 第九章、 : 9.1 未經當事人同意,禁止修改或刪除他人推文,如經舉證檢舉確認,一律水桶三十天。 又來!當事人觀念改一改! 刑法當事人指的是國家與被告之間呀! : 第十章、 : 10.1 經舉證檢舉,確認多個帳號均為同一人,則一個帳號違規,視同所有帳號違規。 : 10.2 如果A帳號初犯某條板規,則視同當事人的B帳號亦為初犯狀態;若使用B帳號觸犯同 : 條板規,直接以累犯處理B帳號的違規行為。 : 第十一章、 : 11.1板主公告禁止回文,回文一律刪除。如對板主處置有意見,可至組務版申訴。 申訴管道應明文記載! 不然要再出現一個ptt王迎先嗎? : 第十二章、不受歡迎訪客條款: : 12.1 違規三次以上之板友,板主得公開名單,將其視為不受歡迎之訪客。 : 12.2 其他板友在發文時,有權聲明要求不受歡迎之訪客不得推文或回文參與討論。 : 12.3 有事先聲名之討論串,不受歡迎之訪客一律不得回文;但同個討論串其他人的回 : 文,不受歡迎之訪客可以推文,但仍應遵守其他板規規定。 : 12.4 視情節輕重,板主得判斷禁言三至三十天。 : 第十三章、 : 13.1 上述規定,板主得隨時修正刪減,但每次修訂應另發公告於板上,並且不得溯及以 : 往 。 是不溯及既往 不要再亂用法律用字了 算我求你們了!! 感謝版務閱讀! 我已經來信跟marqisSADE說明該板規的錯誤 M大只是說這只是板規而已就像躲貓貓的遊戲規則一樣 但是我自認為 就算是在網路也是算一個公開的媒介空間 給予正確的版務資訊是必要的 當然錯誤的版務資訊亦不能容許 誤人子弟 ptt亦有明文規定一切板規適用中華民國憲法 想當然法律也該適用! 既然適用法律就不該給予錯誤的訊息 甚至使用錯誤的板規來管理! 感謝再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7.44.1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umService/M.1456369455.A.B92.html

02/25 11:21, , 1F
什麼時候板規有規定要比照中華民國法律來訂了?
02/25 11:21, 1F

02/25 11:22, , 2F
板規只是用來維護看板秩序,又無國家強制力配套
02/25 11:22, 2F

02/25 11:22, , 3F
我看不出有需要事事都比照刑法等公法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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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1:24, , 4F
你要這樣吹毛求疵,那要不你以PTT基信版板規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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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1:25, , 5F
抵觸憲法或法律去國家相關單位檢舉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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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1:26, , 6F
等公文來我們再配合修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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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1:26, , 7F
上綱上限也要有個限度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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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1:28, , 8F
如果我們是公務員領國家薪水亂訂法規命令,你大聲還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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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1:29, , 9F
如果要這麼嗆,那就拜託你拿公文來嗆好了,我拜託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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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12:27, , 10F
隨便你嗆呀! 你又沒審判權!
02/25 12:27, 10F

02/26 00:32, , 11F
廣義的公務員可以算吧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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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33, , 12F
不一定要領薪水而是受到權力授權就可以認定。
02/26 00:33, 12F

02/26 00:34, , 13F
不過檢舉應該不會有當事人被禁的問題,除非板主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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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35, , 14F
即便帳號被禁也是帳號部的問題,不是板務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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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00:35, , 15F
要被禁到無法寄信給板主的機率實在蠻低的。
02/26 00:35, 15F

02/26 00:37, , 16F
就字面解讀當事人僅為當事人,似乎有點無言。
02/26 00:37, 16F

02/26 00:37, , 17F
一般來說皆不排除受當事人委託之親友或代理人主張。
02/26 00:37, 17F

02/26 00:39, , 18F
我贊同4.2的意見,但我認為到時候只要看好戲就好。
02/26 00:39, 18F

02/26 11:06, , 19F
那就拿公文來嘴吧,是不是公務員也不是你說了算
02/26 11:06, 19F

02/26 20:22, , 20F
如果依據國家賠償法,確實有可能被劃入公務員
02/26 20:22, 20F

02/26 20:23, , 21F
只要被授權行使公家機關之公務就可能是公務員。
02/26 20:23, 21F

02/26 20:23, , 22F
就看台大學術網路下的PTT被如何歸類了。
02/26 20:23, 22F

02/26 20:48, , 23F
按樓上的邏輯,我可能有機會領18%耶!
02/26 20:48, 23F

02/26 21:57, , 24F
很可惜,國家賠償法不處理18%
02/26 21:57, 24F

02/29 14:07, , 25F
有好康都照狹義來算,壞康都照廣義來看,科科
02/29 14:07, 25F

03/01 21:34, , 26F
不要戳破,就讓他繼續抱著這種思維方式過一生
03/01 21:34, 26F

03/01 21:41, , 27F
哼~雙方利益衝突有啥好講的呀!
03/01 21:41, 27F

03/01 21:57, , 28F
我也很不爽,莫名其妙當了廣義公務員一陣子。
03/01 21:57,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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