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 請組務指教。
※ 引述《uka123ily (NUNCA MAS)》之銘言:
: 標題: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 請組務指教。
: 時間: Wed Dec 25 00:36:32 2013
:
: 目前於基督信仰板提出之板規修訂草案如下,如有需修改或有疑問之處,
: 請組務不吝提供意見。
:
: ※ [本文轉錄自 uka123ily 信箱]
:
: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看板: Christianity
: 標題: [公告] 板規草案,歡迎討論。
: 時間: Tue Dec 24 23:44:14 2013
:
: 新舊板規修訂對照表:http://ppt.cc/~nCG
: 板規修訂之討論請用此篇討論回覆,
: 例如:水桶長短,人身攻擊定義及累犯的認定等,都歡迎大家提出意見。
: 請盡可能「詳述」自己的意見或理由,「純粹」「表態」請使用推文即可。
:
: 優卡
: --
: 以下為板規草案全文
:
: 基督信仰板板規草案
: 版本:uka123ily板規修正草案(102/12/24)
:
只討論覺得有問題的地方。
: 第一章 總綱
: 一、本板板規不得違背本站站規及所屬群組規範,亦不得違背中華民國之
: 法律規範。
:
我個人是覺得這句沒有必要,因為本來就不得違反所有上級規定,
就算有寫也不代表這份板規沒有違反上級規定,有寫跟沒寫一樣。
不過如果你覺得是再一次表達這個立場,那就留著其實也沒關係。
: 二、本板禁止脫離基督信仰相關議題之討論。
: 三、本板之使用者無分宗教信仰立場、價值及意識型態一律平等。
: 四、基督信仰板罰責從輕不從重,目的在於培養板友自治的能力與長期參
: 與本板議題之意願。
:
: 第二章 板主權責及範圍
: 一、板主任期為一年,得經使用者選舉延任一年,任滿兩年不得連任。
:
板主本身不具有板主任免權,因此現任板主對其它板主及未來板主,都沒有強制約束力。
即使在板規當中制定板主的任期,未來的板主也可以隨時對此板規進行修改。
故現任板主除約束自己的任期及決定推薦其它或繼任板主的方式以外,
並無制定其它約束板主任期或選舉規則的實質權力,建議移除這項規定。
: 二、本板遇有兩位以上板主,應公告板務之分工及權責範圍,以使板友方
: 便遵循;緊急狀況時板主得互相代理。
:
: 三、板主應依據公告之板務分工、站規、組務規範及板規等作出板務處置;
: 並可主動處置板上發現之禁止事項違規,第三章第七條禁止事項及第
: 四章人身攻擊禁止事項除外。
:
: 第三章 討論規範
: 一、依據第一章第二條,禁止與板旨無關之討論,如文章內容及議題經板主
: 要求發文者補充、修正,經一天後仍未採取適當作為,或違反中華民國
: 法律規範,板主得警告後逕行刪除。
:
: 二、本板為減少不必要的紛爭,未開放使用噓文功能。
:
: 三、禁止未經作者同意轉載文章至本板或每日轉錄超過三篇文章,板主得全
: 數刪除並警告之;經板主同意大量轉錄者,則不受每日三篇之限。
:
: 四、禁止使用者假冒板主公告或板務處置,違者一律刪除文章並得水桶7天
: 處置;若以推文為之,發文者應配合板主要求刪除之。
:
: 五、禁止重複發表相似文章與推文,板主得逕行刪除文章,或要求使用者刪
: 除推文,並得水桶7天處置。
:
: 六、使用者得針對板務進行討論,板主亦得視情況結束討論,違者板主得刪除之。
:
: 七、禁止擅自刪除或修改他人推文,違者得水桶7天處置。
:
: 八、同時違反兩項以上之「禁止事項」者視為「亂板」,得累加處置。
:
: 九、本章「禁止事項」違規適用「累犯機制」。
:
:
: 第四章 人身攻擊規範
: 一、「人身攻擊」定義:(1)與討論主題無關、無客觀事實或因果關係論述可
: 佐證,且(2)該言論為針對特定使用者或所屬族群之特質,使上述個人或
: 族群感受惡意或貶抑之言論,同時符合以上兩點者皆屬之。
:
這段文字由我看來有些語意不明,在 (1) 當中「與討論主題無關」、
「無客觀事實」、「無因果關係論述」這三者不知道是取聯集還是交集,
還是後兩項先取聯集再和前一項取交集。另外「無」用於修飾「客觀事實」,
再用「或」連接,繼續修飾「因果關係論述」,也是很容易造成誤會的寫法。
如果板友對這段文字沒意見,也不一定要改,只是這條板規容易有認定上的誤會。
: 二、禁止「人身攻擊」,違者得水桶14天處置,並適用「累犯機制」。
:
:
: 第五章 檢舉及申訴流程
: 一、本板所有檢舉、申訴事項僅受理站內信方式為之,信中應詳述檢舉對象、
: 板規依據、相關佐證(含累犯記錄)等。
:
根據站規「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三編、申訴程序,
第二章、違規行為之檢舉,第十五條、檢舉提出對象,之規定: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
故此條板規直接與上級規則牴觸,本身沒有效用。板友仍可直接於板上,
對看板違規行為向板主提出檢舉。
: 二、第三章第七條與第四章人身攻擊禁止事項之檢舉應由受損害之當事人提出
: ,否則板主不應受理;其他禁止事項違規可由任意不特定之使用者提出檢舉。
:
: 三、檢舉當事人雙方對板主公告之處置不服,得向板主申訴;仍對回應不符,
: 應依循組務規定為之。
:
: 四、關於第三章第七條與第四章人身攻擊禁止事項之檢舉,雙方可進行和解,
: 但應於板主公告處置前告知。處置之公告經發出,不予撤回或撤銷,亦不
: 得以雙方已達成「和解」為申訴之理由。
:
: 第六章 違規處置與「累犯機制」
: 一、初犯處置從輕,板主得以本章第二條之警告處置。
:
: 二、違規處置級別為:
: a. 警告:口頭勸戒違規之處,尊重使用者自律之能力,不予實質處罰。
: b. 7天水桶處置:禁止發言7天。
: c. 14天水桶處置:禁止發言14天。
: d. 21天水桶處置:禁止發言21天。
: e. 1個月水桶處置:禁止發言28天。
: f. 3個月水桶處置: 禁止發言28*3天。
: 其他:刪(推)文。
:
: 三、經查相同「禁止事項」違規2次(含)以上,視為累犯,板主得依據前次
: 處置晉級處置。(如: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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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轉錄者: uka123ily (122.116.176.205), 時間: 12/25/2013 00: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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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的目的是為主死 然後為主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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