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讀版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86783925.A.A23.html
部分新竹人的回憶-大茶壺
以及相鄰的幾棟老建築已經在前天遭悉數拆除
2016/12/23傳出火警時,當時板上也有一番討論
#1ONH3qj5 [問題] 市區有火災?(武昌街大茶壺)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82494196.A.B45.html
#1ONwtN-Q Re:[問題] 市區有火災?(武昌街大茶壺)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82665431.A.F9A.html
#1OO7nd_D Re:[問題] 市區有火災?(武昌街大茶壺)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82718311.A.FCD.html
災後成為一片廢墟的建築在2017/02/05開始遭到拆除
https://goo.gl/81yyj9 cr.新竹爆料公社FB
2017/02/08的樣子
http://i.imgur.com/79SUwRW.jpg
2017/02/09夷為平地
http://i.imgur.com/bitdS14.jpg
2017/02/10白天的樣子
http://i.imgur.com/soicPJt.jpg
諷刺的是,
不管是贊成保留或反對,
或是衍生出的「被都更」、「被自燃」話題,
這可能是這些文化資產在失去昔日風華後,
頭一次受到那麼大的關注。
惟事後可能因缺乏相關的訊息追蹤管道,
使得話題熱度漸漸消退,
直至下一次類似事件的發生,才又引發另一波漣漪。
打個比方,現在還有多少人在乎附近日美堂靴鞄店的原址現況?
剛好最近新竹市市定古蹟 - 舊港導航標桿可能要被取消古蹟資格,
以下稍微整理一下相關的資料,
希望讓大家多少了解支持文資保存的政府單位,
以及因文資保存而感到困擾的產權所有人之間的觀點差異。
看完後,或許在下一次遇到類似的事件時,
能夠讓我們想探討更多背後的原因,
而不是直覺式的反應「老房子就是要保存」、「老房子就是阻礙發展」。
=========舊港導航標桿相關討論=========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舊港導航標桿登錄資料
https://goo.gl/xTm0gg
頁面擷圖 http://i.imgur.com/OICnG6T.png
(2017/02/11檢索)
2015/10/26獲指定為市定古蹟
府授文資字第1040156722號公告電子檔
https://goo.gl/Fu6cLh
2015/11/23 地主向文化部提出訴願(請求撤銷公告指定古蹟)
2016/02/18訴願遭駁回(=維持指定古蹟認定)
文化部文規字第1053005626號決定書
http://appeal.moc.gov.tw/DecisionBookShow.asp?AID=516
而後地主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2016/12/15獲判訴願決定(=撤銷公告指定古蹟)及原處分均撤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新竹市政府)負擔。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105訴545判決內容
https://goo.gl/z0ivmP
當次判決重點整理:
原告=地主
(一) 其實有兩支標桿,市政府以為的那支實際已遭拆除,
尤其是市政府說那支有供電設施,
但目前的那支根本沒設置電源。
(二) 依據薄弱,只根據非專業背景之文史工作者
所著作之書內照片即認定為日治時期興建,
且照片獲被告承認為事後補拍,
無法證實是於日治時期所拍攝。
另根據在地居民之證詞,
小時候(1950年初期)才看到大人在興建。
(三) 不是一定要原址保存,可移到鄰近之出張所旁,
一可避免佔用民地,
二可增加國人可及性,
三可與出張所在文資價值上相得益彰。
(四) 因為那支標桿,致使地主土地使用遭受限制,
每年約損失13,084元之租金損失
(計算式:172.116 ㎡760 元/申報地價10%年息=13,084元)
(五) 標桿實際坐落面積0.5㎡,
卻在無法源依據的情況下擴大登錄範圍到344倍的172.116㎡。
被告=新竹市政府
(一) 2支標桿之說為里長所言,非經調查證實。
另就算真有2支,也都在日治時期興建,
目前僅存那支仍可適用於登錄內容。
再則,就算非日治時期興建,
仍符合3項指定理由(原4項)。
X 1、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者:
見證新竹舊港日治時期兩岸經貿之史實,
於北臺灣發展,有其獨特性甚或唯一性。
2、重要歷史事件或人物之關係者:
為早期航海最簡易之標桿,具航海歷史文化價值。
3、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
最早有供電設施的混凝土燈桿。
4、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舊港導航標桿為大正初期所建,為船隻入港導航之用,
替代標桿燈等,為臺灣地區僅存特有功能建物。
(二) 文資審查具高度之專業性判斷,
除能提出具有專業依據之具體理由,
動搖該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否則即應尊重其判斷。
(三) 擴大登錄範圍乃為妥善保存標桿及其周遭環境、整體風貌,
同時為將來劃設古蹟保存區預作準備。
(四) 在地居民非實際參與興建者,若單以聽聞所述之資料,
應無法動搖新竹市古蹟審議委員會專業審查之可信度與正確性。
另舊港於1932年廢港,不太可能在廢港後還蓋標桿,
在地居民兒時所見的「興建」工程應該為「修復」工程。
(五) 原址保存最能彰顯其價值。
另已函知稅務局,請求免徵定著土地之地價稅。
判決依據
(部分項目為簡述相關的程序及本案處理過程,省略)
(五) 舊港1932年廢港,但南寮漁港於1959年才完工,
中間間隔27年,仍有使用舊港之可能,
亦有興建標桿之可能。
(六) 對有無供電設施之陳述前後矛盾。
且究其文資價值,
原於2014年時是與出張所同樣登錄為歷史建築,
而後卻僅依審查委員所述
「只有指定為古蹟後,才有罰責,及稅捐上減免的優惠」
就改指定為古蹟,已違反不當聯結禁止之原則。
(七) 文資審查固有其專業性,但程序上無法排除上述違法之瑕疵。
從以上資料來看,
遭取消古蹟認定並不是因為文資價值不夠,
而是因為相關的申報程序上出現瑕疵。
再則,不管原告是如何認定文史工作者不具專業背景,
個人在爬梳相關資料的時候,
還發現另一個瑕疵,
使得本案在翻案上出現又一道阻礙。
原本的認定是依據《北門大街》這本書,
其中關鍵的敘述應該是下面畫紅線處
http://i.imgur.com/GjPvmrT.jpg
但該書並無說明資料來源。
幸好該書在書序有提到是根據
《北門大街沿革與竹塹城的開發研究計畫》報告書所改寫。
但回頭查閱該報告書,卻無水泥標桿之敘述
http://i.imgur.com/2KwPCZl.jpg
該報告書又提到是根據《新竹市志》所言,
但《新竹市志》一樣沒有相關敘述
http://i.imgur.com/U96BHPX.jpg
因此,除非後續能夠針對水泥標桿之興建年代提出有力的資料佐證,
不然可能很難推翻原本之判決。
=========延伸閱讀=========
2016/03/23 聯合報
林智堅活化古蹟 行銷新竹
https://udn.com/news/story/7324/1581356
"林智堅以「文化古蹟現況管理及未來規畫方向」為題,
向議會報告,竹市過去古蹟與歷史建築計43處,他上任
一年多,已增加7處,這麼快速的原因是許多空廢歷史
建築,「沒有開始,永遠閒置」,該讓他們活化,這也
是行銷新竹科技城之外的「文化」品牌。"
這7處為
http://i.imgur.com/kDrJuXZ.png
2016/08/26 新竹市政府新聞稿
林智堅市長積極推動古蹟活化 文化部長鄭麗君全力支持
https://goo.gl/7OI4uW
"市長林智堅表示,新竹市是一座歷史底蘊深厚的古城,
擁有全國古蹟與歷史建築「密度最高」的舊城區,一平
方公里內有28處橫跨清代與日治時期的珍貴文資,期盼
藉透過古蹟的活化,重拾新竹人的歷史記憶與城市光榮。"
後來在
2016/10/17 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新聞稿又增為29處
舊城區再生運動中日合作 啟動國際工作營!
林智堅市長:為古城引進嶄新城市美學
https://goo.gl/Eqcdbl
"沈慧虹副市長致詞時表示,在新竹市舊城區一平方公里
內就有29座國定、市定古蹟和歷史建築,是全國密度最
高的文化資產"
不過不管個人再怎麼算,在範圍內都湊不到29處,
可能要請各位幫忙算看看
一平方公里定義:東、西、南、北大路所包含之範圍
http://election.ltn.com.tw/2014/news.php?rno=1&type=paper&no=828604
http://i.imgur.com/mBMrAq6.png
"上任後要以北大、南大、西大路、東大路為界,
在一平方公里的方正舊城區內,打造步行空間,
每年編兩億做步道,維護老建築等設施。"
確定在一平方公里名單內18處
http://i.imgur.com/yv0Syfe.png
個人認定一平方公里周邊11處
http://i.imgur.com/AJT5hHt.png
其它未能列入之處
http://i.imgur.com/6fvKzJL.png
新竹市文化資產清單資料來源:
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 新竹市文化資產一覽表(2016/11/28 發布版)
http://data.gov.tw/node/35716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177.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86783925.A.A23.html
※ 編輯: Giou (1.34.177.215), 02/11/2017 11:32:13
推
02/11 12:35, , 1F
02/11 12:35, 1F
推
02/11 13:01, , 2F
02/11 13:01, 2F
推
02/11 13:59, , 3F
02/11 13:59, 3F
→
02/11 14:19, , 4F
02/11 14:19, 4F
推
02/11 19:11, , 5F
02/11 19:11, 5F
推
02/11 20:08, , 6F
02/11 20:08, 6F
推
02/11 23:56, , 7F
02/11 23:56, 7F
推
02/12 00:24, , 8F
02/12 00:24,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