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抱怨] 沒作為的警察跟沒用的公家機關

看板Hsinchu作者 (卡卡)時間8年前 (2016/04/01 04:20), 8年前編輯推噓13(17430)
留言51則, 1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9 (看更多)
半夜睡不著回一下原PO 針對排氣管噪音,因為懶得找法院判決書或警政署公文 只節錄新聞中法院的見解 http://city.udn.com/54532/3355588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依據噪音管制法規定,汽機車噪音分為機動(行駛中)、原地噪音兩 種,噪音是否超過標準,必須使用合格的儀器檢測,不能僅憑警員發現消音器被拆除,聽 到巨大聲音即認定噪音超過標準。 法院指出,機車未裝消音器,不代表噪音一定超過標準值,警方執法必須有科學證據,草 率執法將妨害人民財產權益,判決撤銷罰單。 警察無能、警察無能、警察無能,很重要,所以說三次。 警察根本就沒有法院認可的專業、設備來開單告發,是能做個屁。 頂多只能和原PO一樣,拍照到http://noisecar.epa.gov.tw/檢舉,結果也和原PO一樣,去 年檢舉的,到今年都4月了,都還沒處理。有處理的也都是檢驗沒有超過分貝數。白痴也知 道去驗車前要把排氣管改回來。但我們就只能做這種傻事,期望小屁孩會因為要浪費時間 去驗車跟換排氣管,借此嚇阻他們。 實務上,現在取締改裝排氣管噪音必須會同監理機關才能開單,問題你知我知獨眼龍也知 ,監理機關能有多少人,而且要排晚上或深夜取締,對都只有上正常班的機關,配合度能 有多高。 就算監理機關因為原PO陳情,以專案方式連續取締3個月(其實3週都很難...) 讓改裝噪音管的小屁孩暫時銷聲匿跡,問題等到又放暑假,新的小屁孩又產生了... 總之,只能建議原PO,找議員或有力人士對監理機關陳情(施壓?),看能不能暫時打壓小屁 孩的氣燄。至於禁止不合法的排氣管來源,從根本來杜絕,就等哪天立委諸公腦袋被雷 打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18.38.7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sinchu/M.1459455609.A.0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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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被你說的一文不值!這麼多熱血、有想法、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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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力、有能力的鄉民真該報考警校!後請調回新竹,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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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新竹、改變新竹「警察」,希望到時候鄉民還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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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想法、行動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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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新竹的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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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不會難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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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讓民眾當義工警察,比較容易讓人了解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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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了納稅錢,沒有做我要你做的事,無用瀆職,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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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一直檢舉,驗車時又會裝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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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愛限縮警察權就要承擔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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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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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就是最大亂源,往往都留有後路,你今天拆消音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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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違法,管你音量大小,法院真是神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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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一堆事要做,你最行?差你一個快去當,法官要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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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判你不趕快去抗議,有種發誓這輩子不找警察不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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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笑你不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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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知道沒給足夠人力設備去取締了, 還找議員幹嘛阿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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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找議員來幫忙取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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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找立委修法 警察不是惡霸 要依法行政 不是你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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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就要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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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心覺得警察機關應該辦一日警察體驗營給平民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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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講的到底誰不會啊?你看一下這些業務,到底應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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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的事還是警察的事?到時候警察開始管這些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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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突然又發生其他治安案件是不是又有人要講警察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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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雞毛蒜皮的事?國家給警察的公權力又總是被民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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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著,到底要怎麼完全執行?台灣人真的太過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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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自己的事才是最重要的,你沒幫我處理你就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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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繳稅就是老大的概念,跟那些奧客的心態有什麼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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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要改變拜託從立法、政府機關開始,找出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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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是防治的首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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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其實就是酒駕重罰,闖紅燈不要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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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是影響到我的都要罰 我會違規的都不要罰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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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說的超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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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樓樓上m大,我要表達的就是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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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就改管與闖紅燈來討論,會改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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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會闖紅燈,闖紅燈的不一定都是管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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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管吵人跟闖紅燈撞死人哪個比較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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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等到闖紅燈比例比現在變少很多,那我想改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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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多或少也會改善,因為社會風氣形成一股"我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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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會不會影響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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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社會風氣的形成就是重罰+從小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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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灣目前現況兩種都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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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權責不分了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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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卡 新竹市就是需要你這樣的人來造福新竹市的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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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 打擊小屁孩的氣焰 快去考吧 又是公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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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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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抓改管不難 警察+監理機關只要去去學店周遭的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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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逐一檢查 保證收穫滿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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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是因為我上面說警察無能,所以讓各位大大受傷了,真是不好意思。 一不小心就就模糊我的焦點XD 但為什麼警察要是萬能的,為什麼警察要處理不是自己業務職掌的事情,難道你會去地政 事務所辦理戶政,再怪地政事務所都混吃等死都不作為。 從頭到尾我都說,要找監理機關去取締,應該是沒有加色碼劃重點,讓各位看不到。 回ibanes大大,為什麼要跟法院抗議,法院有判錯嗎?噪音的音量是否擾人本來就是主觀 的看法,用客觀的儀器去判斷是否違法,何錯之有?就以酒駕來說,難道你不用測完酒測 值,光憑鼻子一聞,就可以判斷是否違法了嗎? 真正的問題在於,當法院進步了,講求科學的證據之後,行政機關有沒有隨之進步,想出 一套新的機制來處理問題,顯然是沒有,就是擺給他爛。 回Terrn大大,你知我知獨眼龍都知,有關係或者上報紙就會認真處理事情,沒關係就是擺 給他爛,既然原PO是新竹市民,透過民代爭取資源的偏頗,又何罪之有。 回ooxxoooxx,不曉得我所述哪一點權責不分了。 回pacificke、atvampire兩位大大,如果兩位有能力在沒有監理機關會同的情況下,開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款的罰單(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汽 車駕駛人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是否能惠賜一 二這些眉角。否則,統調到新竹又如何,還不是只能望小屁孩而嘆氣。更不要說新竹本來 就是沒有警察想要去的地方。 回ANman,我每天都在體驗,就是體驗到警察的無能為力,才說出肺腑之言。再過幾年,我 鷹該也麻木不仁了。 ※ 編輯: samnpc (122.118.38.76), 04/01/2016 17:3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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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的武器就是法規阿 法規不改警察當然就無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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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邏輯有什麼不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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