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遊記] 香港的夜生活

看板Hong_Kong作者 (goodday)時間15年前 (2009/05/15 12:2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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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ishbaybay (中堯是腦殘呀)》之銘言: : 因為下個月我們班的要去香港自助旅行 : 也因為我們都是一群男生 : 所以我們除了去逛shopping外 : 晚上也想要去可以有做s的夜生活地方 : 請問我們要去哪條街才找的到呀 : 座地鐵的話要到哪站下車呀 : 外加通常價錢是多少呀? : 謝謝您? : 我實在很很不想去哪種地方因為我還是乖小孩還沒交女友 : 可是我同學中堯那個腦殘就叫我一直來這邊問~ 按香港現時法律,表面上賣淫與嫖妓是非刑事化 但實際上的情形,香港延用英國政府的限制政策(Restriction Policy) , 以一些法律規管娼妓: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147條:唆使(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最高刑罰:罰款$10,000及監禁6個月 (一)「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罪 在公共場所內 (a)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 或(b)在遊蕩時特意引誘他人作不道德行為的,即為違例 。 要注意的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17(1)條表明,「公共場所」是指: (a)任何公眾或部分公眾可以進入的場所,這包括需要交費才可入內的地方;和 (b)任何建築的公共部分,這包括那些公眾或部分公眾不能進入的公共部分。 而「不道德」是指社會大多數人認為是錯誤的性行為(例如性交易) 。 設立這罪行的目的就是不讓屬於私人活動的的性交易影響公眾活動, 令厭惡此活動的人不受影響。 (二)打擊經營性交易的法律 任何人 – 窩藏、控制、指示某人作性工作者 。 將另一人帶入或帶出香港從事性工作 ; 明知而全部或部分依靠性工作者的收入為生 (例如:和性工作者分享酬勞 ) 宣傳性工作者提供的服務或者宣傳性工作服務組織均為犯罪。 (三)打擊性交易場所的法律 「性交易場所」是指全部或主要 (a)被兩人或以上用作性交易的地方,或 (b)用作組織或安排性工作的地方 。所以性工作者使用的則不一定是性交易場所。 但如那地方只要每日有幾個小時內或一個月內有數日裏是用作性交易的, 則已成為性交易場所。 按現時法律,經營、管理或者協助管理性交易場所,均為犯法 。「經營」指維持/ 運作 性交易場所 ;「管理」則是指控制該等場所的運作 ;「協助管理」則包括(協助)提供性 服務。所以,在性交易場所工作的人不一定會被控此罪 。 此外,明知而出租地方作性交易場所的 、准許把地方或船隻用作性交易場所 或經常准許在自己控制的地方或船隻進行性交易,均為犯罪。 所以在香港只要是直接提供任何原po所問的資訊 技術上已是犯法 因為各報的風月版提及香港的有關資訊都只會十分隱晦的 而在性交易過程中 問價者或主動提出可以金錢提供性交易者亦是違法 因為才會有由警員"放蛇"拘捕妓女 或是警花偽裝妓女拘捕問價嫖客的新聞 ※ 編輯: goodday 來自: 219.77.88.173 (05/15 12:32)
文章代碼(AID): #1A3Ex-0e (Hong_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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