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院判決再出爐 全國Top家教社再度敗訴

看板HomeTeach作者 (FF7Forever)時間11年前 (2012/12/21 23:46), 編輯推噓15(15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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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網友因批評某家教社在版上惡意公開他人個資之行為 並推文向版主檢舉此事且要求版主重懲 因而被家教社提告名譽損害賠償 索賠10萬 並要求假執行(要求法院在全案定讞前就先把被告的錢拿走交給原告) 今法院判決出爐 家教社敗訴 法官: 1.個人資料是屬於個人隱私,非經本人同意,當然不能擅自公布, 不論是否有版規規定,這也都是正常人應有的常識。 2.被告網友在版上的發言,雖然是以誇飾方式形容家教社的惡劣行為, 但家教社自己也承認確實有在版上公布他人個資2~3次, 而家教版版規也有規定禁止在版上公布個資,網友所言並非虛構。 3.家教社在版上做任何活動前,本來就應先了解版規, 不應說事先不知版規就拿來當作不知者無罪的藉口, 而當大多數網友都遵守版規發言時,若突然有人違規,擾亂了版上秩序, 當然會引起眾人反感,而網友對於違規者的批評,是合法的言論自由。 4.家教社惡意公布他人個資的行為不僅違反版規,甚至已侵害了被公布者的隱私權, 就算今天版規沒規定或不是在家教版發生,這種惡意公開的行為本來就不對, 而網友批評,更無可言有妨害家教社名譽的餘地。 5.家教社當初與人發生糾紛就公布對方個資, 顯然有不當的企圖,其意圖利用此手段,對受害者施加壓力、造成困擾, 這種行為比單純(無意)公布他人資料還要更加嚴重,   所以被告網友要求版主給予重懲,是合理建議,並沒有侵害家教社名譽。   6.我找不到網友應該要賠償家教社名譽損失的理由。 以下是判決書的詳細全文, 內有家教社提告的理由,個人認為非常值得一看: 臺灣※※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101,訴, XXXX 【裁判日期】 101 - - -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XXXX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月-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當事人之主張: 一、原告方面: 聲明:(一)被告應將其在「PTT」網站之家教版所發表之 誹謗言詞於判決確定10日內移除,並且在移除完成之後,在 台大「PTT」網站以站內信通知原告。(二)被告應賠償原 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三)請准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原告是口口xxx家教中心之負責人,為推廣業務,乃於全 國知名之台大「PTT」網站之家教版上,以「Aaaa」之暱 稱貼文留言,徵求師資,被告甲○○亦以「eeeeeeeeee」 之暱稱在上開網站貼文留言。原告因為不清楚上開家教版 之版規,因而不慎於家教版上公布發表文章對原告誹謗之 作者個人資料,第一次當時並無網友抗議,版主也沒有發 現,原告因此不知道違規,俟於民國99年5月25日又公佈1 次,當時版主發現,馬上刪除原告文章,並且發表標題【 [公告]口口xxx家教中心】之文章(證物1),宣佈「Aaaa水 桶7天」(即停權7天),原告這時才知道違規,並接受版 主之處罰。被告當天就在該文章上留言說:「Aaaa不只一 次PO文把個人資料洩漏,這已經是第2次了,應該不只水桶 一周吧」(第2頁),可見被告完全知道原告公布他人個資2 次,亦即違規2次。6月3日,被告竟在yyyyyyyy的文章( 證物2,已另案對yyyyyyyy提出告訴)中留言,謊稱:「 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 一個禮拜?」(第7頁)、「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為何板主 都不水桶」(第13頁),上開留言均與事實完全不符。被告 於5月25日稱原告公佈個資2次,到6月3日竟然變成「已經 數不清幾次了」、「不知道幾次了」,被告顯然公然說謊 、惡意栽贓,完全是歪曲事實、無中生有。而且被告還揚 言「大家一起來抵制這種黑心家教社」(第9頁),上開言 詞均造成告訴人及所經營之「口口xxx家教中心」之名譽 嚴重受損。 (二)被告上開行為引起版主注意及不滿,因此在6月4日發表標 題【[公告]有關Aaaa家教社相關推文】之文章(證物3)。 版主在文章中,首先針對被告在證物2文章所發表「Aaaa 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一個 禮拜?」之推文,要求被告「請提出證據。Aaaa公佈個資 的文章資料」(第1頁),同時針對被告所言「大家討論了 那麼久一切等待版主定奪了,希望版主能做出讓大家都滿 意的決定!!」,做出:「是要定奪什麼? Aaaa在這篇所回 覆的文章中並沒有公佈個資。」(第2頁)之答覆,並且在 文章最後,明確表示:「Aaaa公佈個資已經第二次,水桶 7*2天」(第4頁)。被告根本提不出原告公布個資超過2次 之任何證據,卻不知收斂,竟然變本加厲,明知版主有發 表上開之公開說明,仍然故意虛構事實,宣稱「不過我覺 得應該要用板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 處理...這才比較適當!!」(第6頁)。對於被告之行為,原 告向地檢署提出告訴,被告獲知後,於10月22日來信要求 原諒(證物4)。但是他不知悔改,在原告沒有違反任何一 項版規之情況下,又在11月22日及24日,分別於原告當天 在家教版所發表,徵求師資之文章,發表「版主快來水桶 吧」和「準備進水桶了嗎」的推文(證物5),要求版主對 原告停權,影射原告再度違反版規。 (三)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 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 4條第1項、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按民法上名譽權 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 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 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 ,均可構成侵權行為。」、「侵害名譽權之行為,當不以 直接之方法為限,倘以間接之方法,例如藉字裡行間之意 義使他人因該影射而受名譽之損害,亦屬之。又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之行為人所必須具有『故意』或『過失』主 觀意思要件中之『過失』,係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義務為認定之標準,亦即行為人所負者,乃抽象 輕過失之責任。」、「言論就其內容之性質,可分為『事 實陳述』、『意見表達』,前者可探究其真實與否,具可 證明性,故若發表此種言論,自應先行合理查證,且以善 良管理人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考量;後者之性質係在表示 自己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倘對於未能確 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 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仍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應負侵權 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 判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5號判決、最高法院99台上 字第175號判決分別揭櫫斯旨。被告明知原告公布他人個 資2次,卻虛構事實,故意說:「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 不清幾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一個禮拜?」、「A大違 規不知道幾次了為何板主都不水桶」。雖然公佈個資2次 也是不應該,但是「2次」與「數不清幾次」、「不知道 幾次了」意義完全不同,網友因此對原告之觀感也有顯著 差異,不可同日而語,大家會以為原告不知悔改,視版規 如無物。尤其在yyyyyyyy於6月3日發表對原告誹謗之文章 後,原告並沒有再違反版規,公布yyyyyyyy之個人資料。 被告明知此項事實,竟然在6月4日說:「不過我覺得應該 要用板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理.. .這才比較適當!」。被告在5月25日說:「Aaaa不只一次 PO文把個人資料洩漏這已經是第2次了」,6月4日竟然變 成「惡意累犯4次以上」,明顯是惡意栽贓,PTT家教版從 來不曾有網友有如此惡性,也沒有網友因此被「永久水桶 」,被告這段言詞更是對原告之名譽造成嚴重損害。此外 ,被告在原告沒有違反任何一項版規的情況下,又發表「 版主快來水桶吧」和「準備進水桶了嗎」的推文,要求版 主對我停權,讓網友以為原告再度違反版規,不僅顯示被 告之惡意,也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 (四)原告及所經營之家教社從未與被告有任何之接觸或交易, 其竟稱告訴人之家教社為「黑心家教社」,並要求網友抵 制,試問被告曾經遭受原告何項侵害?原告之家教社哪裡 黑心?被告有何依據,可以稱呼原告之家教社為「黑心家 教社」?在網路搜尋關於「黑心」之報導,除了最常見之 「黑心食品」,還有「黑心床墊」、「黑心車行」、「黑 心機車行」、「黑心農藥」,這些公司行號,或是生產、 銷售這些商品之公司行號,都是有主動犯意,並且造成不 特定多數人受害。其中一家「黑心機車行」是因為把12年 的中古機車翻新後當成新車,以7萬多元賣給不知情消費 者,當了冤大頭的消費者不甘心被騙憤而提告,「黑心農 藥」更是含有致癌物三苯醋錫的偽、禁農藥,危害廣大農 作物消費者,除此之外,還有一些公司行號,其販售之商 品,售價與商品價值顯不相當,亦被稱為「黑心」。原告 從事家教仲介工作至今已經20餘年,從來不曾詐騙任何老 師一毛錢,只是因為「丙○○」和「丁○○」都是像被告 一樣,發表對原告誹謗之文章,在不知版規之情況下,原 告公布他們的個資(「丙○○」姓名,以及「丁○○,電 話000000000X,中X大學數學研究所畢業」)。而且「丙 ○○」對原告誹謗之部份,原告提出損害賠償之告訴,經 過高雄地方法院調解,他已經同意賠償(證物6)。雖然原 告公布他人個資不應該,但是原告是在受侵犯之情況下誤 犯版規,在版主告知之後原告就沒有再犯同樣的錯。原告 沒有主動犯意,也沒有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受害,被告任意 指稱本家教中心為「黑心家教社」,讓不知情網友以為本 中心像社會一般認知之「黑心」公司行號,是以不正當手 法經營,並且會欺騙老師,讓他們對本家教中心心生畏懼 ,被告此段言詞已經造成對本家教中心名譽之損害。 (五)「言論自由為憲法所保障之人民基本權,法律固應予以最 大限度之維護。惟惡意散布謠言,傳播不實之言論,反足 以破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原告經營家教仲介生意, 服務情形本屬可受公評之事,但是所謂「可受公評之事」 ,並不意謂就可以如被告一般,故意虛構事實,欺騙不知 情網友,破壞他人名譽。被告出於惡意詆毀之故意,於台 大PTT網站家教板上,貼文留言,誣指原告「Aaaa他公布 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一個禮拜? 」、「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為何板主都不水桶」、「不 過我覺得應該要用板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 久水桶處理...這才比較適當!!」、「版主快來水桶吧」 和「準備進水桶了嗎」,並且稱家教中心為「黑心家教社 」,要求老師抵制。被告上開行為均已嚴重詆毀原告之名 譽權,原告自得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 受之損害。台大「PTT」網站為全國首屈一指之熱門網站 ,任何時候都有將近10萬人上線閱覽,於晚上時段更有10 幾萬人之多(證物7),而「PTT」網站之家教版,更是台灣 最多師資光臨之網站,查被告所張貼之不實貼文,至今仍 張貼於「PTT」網站之家教版上,依民法第18條之規定, 原告自有權請求被告應將上開所有誹謗言詞移除。又被告 一再捏造不實事項,並誤導網友,使網友見到其張貼之文 章後,產生原告屢屢違反版規,不知改正,態度傲慢以及 原告經營之家教社是「黑心家教社」,有詐騙行為,等等 印象,企圖製造本家教社與網友之對立,讓網友對本家教 社產生反感,造成原告及其所經營之家教社之名譽嚴重受 損,灼然甚明,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195條第1 項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10萬元 ,聊資慰藉。 (六)對被告答辯狀內容不符事實部份提出澄清及駁斥: 1、被告說,第一二審檢察官均認原告已坦承被告所論者均屬 事實」,依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原告承認公布「丙○○」 、「中X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二年級陳XX,以及「丁○○ ,電話000000000X,中X大學數學研究所畢業」)。其中 關於「中X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二年級陳xx」,原告是說 :「vv應該是『中X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二年級陳xx』, 「中X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二年級」應該不只一位「陳xx 」,而且「vv」回應說他不是我猜測的對象,所以「vv」 並不是「中X大學資訊工程研究所二年級陳xx」,因此並 沒有哪一位「陳xx」因此身份曝光,這樣算公布個資嗎? 被告知道「陳xx」是誰嗎?即使被告硬要將此認定為公布 個資,也是公布個資3次,而不是「數不清幾次了」。依 據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內容,原告承認公布個資2次,與原 告控告被告之推文「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 、「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惡意累犯(4次以上)」 並不相符,被告所聲稱「第一二審檢察官均認原告已坦承 被告所論者均屬事實」有何依據?被告將此項錯誤資訊提 供給院方,到底是何居心? 2、被告說:「檢察官認為被告無真實惡意」,司法院釋字第 509號解釋明確揭示,行為人縱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 實,然若能舉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言 論內容為真實者,因欠缺犯罪故意,即不得遽以誹謗罪相 繩,亦即採取「真正惡意原則」。從而行為人對於資訊之 不實已有所知悉或可得而知,卻仍執意傳播不實之言論, 或有合理之可疑,卻仍故意迴避真相,假言論自由之名, 行惡意攻訐之實者,即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被告在答辯狀只提出原告公布個資2次之證據,並未能舉 出相當證據資料,足證原告「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 」、「違規不知道幾次了」、「惡意累犯(4次以上)」。 被告對於資訊之不實完全知悉,卻仍執意傳播此項不實之 言論,依第509號解釋,被告行為具有「真正惡意」,有 處罰之正當性。 3、被告辯稱,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 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 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 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 原告曾經公佈個資幾次?違規幾次?是否屬於惡意累犯( 違規4次以上)?此均屬事實之陳述,有就是有,沒有就 是沒有,是非黑白極為清楚,沒有任何涉及主觀價值判斷 的空間,並不屬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 表達」。原告公布個資2次,被告虛構為「Aaaa他公布個 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 惡意累犯(4次以上)」,被告聲稱上開推文均屬「意見表 達」,如果被告之說法成立,原告請問被告,被告如此虛 構事實,公開說「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 「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惡意累犯(4次以上)」,是 在表示什麼主觀意見?做什麼評論?依據什麼個人價值判 斷? 4、被告說:「乙○○不管這些版友所發表的文章僅在描述他 們所親身體驗之事情,一定會去告他們妨害名譽」,原告 提出告訴,都是因為該被告虛構事實,造成原告名譽之損 害。原告所提出之告訴,除了起訴狀所提「丙○○」已經 賠償,刑事告訴部份,至今地檢署已經有4件結案,全部 不起訴,但是有2件獲高檢署發回續查,其中一件即為與 本案相關之「yyyyyyyy」(證物3,因牽涉yyyyyyyy個資 ,證物未提供給被告)。以本案被告甲○○犯罪事證之明 確,原告提出之再議聲請都遭駁回,可知再議聲請難度之 高,如果上開2位被告對原告指摘之事項都如被告所指稱 ,是「親身體驗之事情」如何可獲得高檢署發回續查? 5、被告說:「現在家教版上很多人都遭到乙○○先生提告妨 害名譽,造成家教版上眾版友們都活在隨時可能會被提告 的陰影之下,好像版友都不能評論口口xxx家教中心,完 全沒有任何言論自由可言」。所謂「言論自由」,並不表 示就可以如被告一般,為所欲為,任意虛構事實,欺騙不 知情網友,破壞他人名譽。原告是因為被告與他的眾版友 們發表不符事實之文章或言論,影響原告之名譽,才依法 提出告訴,如果不提出告訴,就等於默認這些被告所指控 事項。如果他們自認沒有做任何虧心事,何須感覺有陰影 ?如果依被告之說法,是否任何人都不能對他人提出告訴 ,因為必定引起被告之一方害怕,有陰影,這樣國家還須 要法律嗎? 6、被告辯稱,他所虛構之「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 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一個禮拜?」、「A大違規不知道 幾次了為何板主都不水桶」,縱使有誇大之嫌,然而乙○ ○先生一再公布別人個資是事實,且都有證據為證,自無 任何妨害名譽可言。被告明知原告公布個資2次之事實, 卻故意說「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A大 違規不知道幾次了」,不知情網友只看到被告這2段不實 記載,他們不知道原告公布個資2次之事實。雖然公佈個 資2次也是不應該,但是「2次」與「數不清幾次了」、「 不知道幾次了」意義完全不同,網友因此對原告之觀感也 有顯著差異,不可同日而語,已經對原告之名譽造成重大 損害,何謂「無任何妨害名譽可言」?如果被告真是要提 醒版主「原告違反版規2次」之事實,他可以以事實為依 據,說:「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2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 水桶一個禮拜?」,就可以獲得版主注意,被告如此虛構 事實,是假提醒版主之名,行誹謗原告之實。 7、被告辯稱,他所發表之「不過我覺得應該要用板規其他-> 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理一條才比較適當!! 」,只是純粹在討論版主應該用哪條板規來判決會比較適 當而已。被告明知原告違反板規2次,與「惡意累犯(4次 以上)」毫無關聯,要如何適用上開板規?為何用此板規 來判決會比較適當?原告違反板規2次,卻遭被告以推文 之手段,與「惡意累犯(4次以上)」聯結,並且要求版主 以此板規對原告永久水桶,不知情網友只看到「惡意累犯 (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理」之字樣,何謂「無任何 妨害名譽可言」?被告說,我完全沒有說他已經惡意累犯 4次以上」,既然如此,他為何說「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 數不清幾次了」、「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又為何要 求版主引用此板規對原告永久水桶,被告此項行為之居心 何在? 8、被告辯稱,他所發表之「大家一起來抵制這種黑心家教社 」沒有指名道姓,被告這段文字是出現在「yyyyyyyy」所 發表之文章,該文章內容及所有推文所指摘對象都是原告 ,被告不須指名道姓,所有網友都知道,被告所指「這種 黑心家教社」就是原告所經營之「口口xxx家教中心」, 何謂「這句評論完完全全沒有任何的針對性」?何謂「這 亦非是我的本意」?又何謂「無任何妨害名譽可言」?被 告「沒有指名道姓」,並不能改變對原告誹謗之事實。 9、關於原告指控被告發表「版主快來水桶吧」和「準備進水 桶了嗎」之推文,依據被告所提供之證物,對於「家教社 每天po的文章必須要把新的case po出來」的投票結果是 在11月22日公布,並且在24日生效。原告並不知道此項資 訊,原告年紀50幾歲,對於PTT之使用,只是單純用來刊 登徵求師資之文章,沒有使用其他與原告需求無關之功能 ,因此不知道有上開資訊,而對被告發表上開2則推文之 動機有所誤解,並且將此錯誤資訊提供給院方做為證物之 一,關於此點,原告向院方及被告致歉。 10、被告說:「乙○○先生因為我所舉發之證據而被版主多停 權了14天,我合理懷疑他是因此對我懷恨在心,所以才會 這樣鍥而不捨的一再對我提告,想要利用司法資源來進行 報復」。被告此項舉發,致使原告被版主多停權了14天, 這是原告違反板規應得之處分,原告並不認為被告此項動 作有何惡意,也沒有放在心上,與被告發表誹謗推文致使 原告名譽受損之行為比較,被告此項舉發之動作實在微不 足道。如果是為了報復被告此項動作而提出告訴,原告必 須花費時間繕寫告訴狀,還要到※※地檢署出庭,未免太 小題大作,原告實在不可能花費時間和金錢,只是為了對 這種小事進行報復,被告之想像力未免太過豐富!而且原 告提出本件損害賠償告訴,必須繳交裁判費,因此更不可 能將司法訴訟當兒戲。如果被告之說法成立,他的版友們 又是什麼行為引起原告之報復,提出告訴呢? (七)對於被告之反駁: 1、被告辯稱,他是為了要求版主對我第二次公布個資的行為 做處分,而發表「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 「A大違規不知這幾次了」以及「不過我覺得應該要用板 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理...這才 比較適當!!」對我誹謗的不實言詞,如果他認為要以如此 手段才可以引起版主注意,他可以將上開言詞以站內信私 下告知版主。如果他要以公開之方式,要求版主處理,他 可以說Aaaa公布個資已經是第2次了應該不只水桶一周吧 」。但是他公開發表這些與事實完全不符的言詞,無論是 什麼動機,都已經造成我的名譽受損。 2、被告在庭上再度辯稱,他的行為沒有惡意,不構成「誹謗 罪」。被告明知我公布個資2次,卻仍執意傳播「Aaaa 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 了」以及「不過我覺得應該要用板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 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理一這才比較適當!!」之不實言 論。被告假言論自由之名,行惡意攻訐之實,依上開最高 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376號刑事判決之要旨,被告行為 有處罰之正當性,自難主張免責。 3、對於被告所提42篇文章,其中不實部份,整理如下: 在做整理之前,我先說明我和老師聯絡和匯款方式。在做 說明之前,我先感謝法官命被告將證物之繕本寄交給我, 讓我有機會對不實部份提出解釋與澄清。本中心作業方式 是:第一次接本中心之案件必須先匯仲介費,才提供案件 資料,匯款時間都是與老師協商對方方便的時間,絕對不 是「催促快去匯錢」(第3頁)、「叫我"現在轉帳”才能給 我家長的資料」(第16頁)。第二次再接本中心之案件,因 為雙方已有互信,而且為了時效,就由老師先與家長聯絡 ,接成再付仲介費。我經營家教中心,因第一次接觸的老 師對本中心作業方式完全不了解,必須花很多時間說明, 一位新老師花5~10分鐘跑不掉,對方不一定願意接受本 中心先付仲介費的條件,我不可能還沒有收過新老師介紹 費,就花手機費詳細解說。如果新老師只登錄手機號碼, 我會請老師回撥,對話內容固定是:「請問是xxx嗎?」如 果對方回答,我繼續說,我是家教中心,請問你選要接家 教嗎?」,如果對方說要接,並且問案件內容,我會大略 回答,對方如果繼續問,我會說:「如果要接,請你打電 話過來好嗎?」,這是我和老師之固定對話模式。而且我 必定等對方回答同意或拒絕才掛電話,絕對不會要求對方 回撥就立即將電括掛斷,如果對方的回答是拒絕,我就不 會再與他聯絡,如果對方同意回撥,經過幾分鐘未回撥, 我再打一次,如果對方不再接電話或表明不願意回撥,我 也不會再與他聯絡。以下開始解釋文章內容不實部份(非 屬本案,不贅列)。 (八)證據:提出網頁列印資料、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 移調字第386號100年12月13日調解筆錄、談股100年度偵 字第32295號補充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0636號檢察官不起訴 處分書(第1頁)、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度上 聲議字第758號通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101度 上聲議字第582號通知、胄股100年度偵字第8058號再補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黃股101年度偵字第00000 號補充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等影本為證據。 二、被告方面: 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並陳明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 其陳述及所提出之證據如下: (一)兩造係於PTT BBS學務電子佈告欄家教版發表文章而引發 爭議者,略述事件經過為「原告因先前與委託人間之仲介 爭議不斷,遂於99年3月15日及99年5月25日於上述電子佈 告欄公開其中三位委託人之個資並引發其與眾多網友間之 相互攻訐,遭被告查覺並向版主檢舉,導致原告遭該版主 加以停權處分...」云云,原告自此心生不滿而接續對被 告提起告訴、不起訴後再議確定,繼而提起本案訴追(證 物一)。摘要上述同案之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XXXX號 不起訴處分書第3頁第三段之理由:「…告訴人(本案原 告)自承其確實於99年3月15日留言公開委託人個資,且 亦有公開其與委託人間之仲介糾紛,並刊登前開爭議性之 文章,對於被告指陳其為『黑心家教社』是否涉及公然侮 辱之嫌者...PPT BBS係以電子佈告欄系統為平台...,故 告訴人於其上發表文章,應屬可受公評之事甚明。況告訴 人以Aaaa帳號於99年5月25日回應網友留言以『我想他應 該不是禽獸,而是禽獸不如,請它應該大聲說出姓名(禽 獸不如應該也有姓名)免得不小心又找到它...一個表明 接過本中心案件還侮辱我的,希望它會得到報應...』引 發眾多網友議論並建請版主處理者,縱令告訴人感到不快 或影響其名譽,惟被告係針對具體事實,依個人價值判斷 提出主觀且與事實關連之意見或評論,並非以毀損告訴人 之名譽為其唯一目的,即難認有何誹謗之犯意。…」而予 被告不起訴處分在案(證物二);原告不服提起再議,台 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再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XXXX 號以第5頁第2行「原檢察官認事用法,並無不當。」駁回 其再議之聲請(證物三)。綜上所述,第一二審承審檢察 官均認「原告已坦承被告所論者均屬事實」、「被告無真 實惡意」且「係爭言行均可受公評」,況亦有大法官釋字 509號理由書闡述:「所謂『言論』,在學理上,可分為 『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 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 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是以刑 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 括針對特定事項,是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 評論或批判,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 表達』,意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 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尖酸苛薄,足令被批評者 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受憲法之保障,不能以誹謗 罪相繩。」承上述法理,被告實無涉犯該罪之故意及過 失,亦無構成民法侵權行為第184條第1項前段明文「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主觀構成要件之可能 ,是故原告以侵害人格權(生命、身體、健康等)之民法 第195條對被告主張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慰撫金)損害賠 償者,均無所據。 (二)事實經過略述: 1、這個案件的始末要從2010年5月24日開始說起,因為那個 時候在家教版上,ddddddd版友發表了一篇名為『不能被 回絕的仲介?!』的文章(附件一),而這一篇文章就成為了 整個事件的導火線。因為這一篇文章一發表後,馬上就引 來很多版友的回應,甚至又有另外一名版友yyyyyyyy於 2010年6月3日發表了一篇名為『家教社可以罵人神_病!? 』的文章(附件二)來描述他與口口xxx家教中心之間的種 種事情,當然這些文章所分享的事情對於口口xxx家教中 心來說全都是負面的。然而這間家教社的負責人乙○○先 生在當時有個習慣,就是只要看到人家寫他壞話的文章後 ,他就會開始公布那些發表文章版友的個資(附件三),當 他發表這些洩漏個資的文章後又引發眾版友們的憤怒以及 招致更大的批評。然後,乙○○不管這些版友所發表的文 章僅在描述他們所親身體驗之事情,一定會去告他們妨害 名譽。這些事情在家教版不斷的重複上演,即便到現在亦 是如此。雖然乙○○先生現在不會再洩漏別人個資了,但 是只要發表對他不利的文章或者回應,不論這些版友僅在 描述事實或者評論事實,他都會去告這些版友妨害名譽, 以致現在家教版上有很多人都遭到乙○○先生提告妨害名 譽,造成家教版上眾版友們都活在隨時可能會被提告的陰 影之下,好像版友都不能評論口口xxx家教中心,完全沒 有任何言論自由可言。 2、然而,在2010年5月25日這天他又公布ddddddd版友的個資 後,就被版主公告停權7天。但是因為我注意他很久了, 他之前在2010年3月15日公布版友mmmmmmmm的個資,但沒 被版主停權,所以我才會在版主公告他停權七天的那篇文 章(附件四)回應說"另外Aaaa不只一次PO文把個人資料洩 漏","這已經是第2次了應該不只水桶一周吧"。版主顯然 沒看到那一篇文章,於是我就把證據附上去"證據:此篇-> #1BdVs76a "(P.S: #1BdVs76a是該篇文章在PTT裡面之文 章代碼,輸入此串代碼即可查尋到原本之文章,此為PTT 功能之一),但是版主在此時卻沒有任何的動作,我才會 在後續的幾篇文章內回應說"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 幾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一個禮拜?","大家討論 了那麼久一切等待版主定奪了,希望版主能做出讓大家 都滿意的決定!! "," 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為何板主都 不水桶"。縱使我有誇大之嫌,然而乙○○先生一再公布 別人個資而違反版規是事實,且都有證據為證,自無任何 妨害名譽可言。 3、過了幾天後,版主終於在2010年6月4日看到了,然後又把 他停權了14天。而當版主判決出來後,我覺得罰得太輕了 ,不應該只罰14天,所以我才會回應說"不過我覺得應該 要用板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 理...,這才比較適當!!"。關於這點,我只是純粹在 討論版主應該用哪條板規來判決會比較適當而已,而且" 惡意累犯(4次以上)永久水桶處理..."這句話我只是引述 當時家教板板規裡面的文句段落,才會有後面之刪節號 "...",我完全沒有在說他已經惡意累犯4次以上,想不到 卻被乙○○先生斷章取義認為我是在說他惡意累犯4次以 上,這並非是我的本意,自無任何妨害名譽可言。 4、另外,關於"大家一起來抵制這種黑心家教社吧!! "一句 ,我這句話完全沒有提到"口口xxx家教中心"或"Aaaa"或" 乙○○先生",我的意思是呼籲大家來抵制有著這種惡劣 行為的家教社,並沒有指名道姓說是口口xxx家教社,所 以我才會打"這種"而不是打"這個",即使我是發表在評論 這間家教社的文章之下,但是我的這句評論完完全全沒有 任何的針對性,想不到卻被乙○○先生認為我是在說他的 家教社是黑心家教社,這亦非是我的本意,亦無任何妨害 名譽可言。 5、至於"版主快來水桶吧","準備進水桶了嗎"這兩句話我覺 得非常不可思議,因為這兩句話跟上述的一連串事件完全 沒關係,乙○○先生卻拿來放在一起提告。這兩句話是我 在2010年11月22日及2010年11月24日兩天分別在乙○○所 發表的徵求師資文章下面的回應。這間家教社向來在家教 版上發表徵求師資文章都只貼上他們家教社網址以及說幾 句話而已,每天都貼一模一樣的內容。因此在這個事件後 我向版主建議家教社發表文章應該要把所有CASE詳細的內 容都貼出來讓大家瀏覽,不能每天只是複製貼上相同內容 ,這樣未免也對家教社太好,版主同意我的建議後就公開 舉辦投票,讓大家決定是否要將這個提議列入板規。2010 年11月22日投票結果出爐,絕對多數通過(附件五)。不過 當這個結果出來後,乙○○先生每天仍然只是複製貼上而 已,因此我才會在那兩天他所發表的文章下面那樣回應的 ,此兩句回應我實在想不出有任何妨害名譽可言。 6、綜觀以上幾點,我所回應之推文全被乙○○先生誤解原意 ,錯誤解讀成並非我原來字面上的意思,然而乙○○先生 卻據此一而再再而三的對我提告妨害名譽,實為不當之指 摘。再者,乙○○先生因為我所舉發之證據而被版主多停 權了14天,我合理懷疑他是因此對我懷恨在心,所以才會 這樣鍥而不捨的一再對我提告,想要利用司法資源來進行 報復,一吐他因我而被版主停權之悶氣,其心可議,懇請 法官明察! (三)關於我在BBS上推文說"大家一起來抵制這種黑心家教社" 這一點,就如同我在答辯狀內以及言詞辯論庭上所述,我 並無指名道姓說是口口xxx家教社,是故根本不構成所謂 的毀謗罪。若原告還是堅持我就是在說他,沒關係,這份 補充證據呈列了高達42篇文章,全都是在討論口口xxx家 教社之所作所為。為了方便法官一目了然能立刻抓出重點 ,我有在文章內做螢光標示,把重要字句標出來。另外我 特別在此份補充證據的前面加了兩張我根據這些文章所整 理的表格,希望能夠減輕法官閱卷之負擔。以下我所提供 之所有資料皆來自BBS台大批踢踢實業坊(telnet://ptt.cc) 站內之文章,為了保護其他當事人之隱私,更重要的是為 了避免讓原告以這些文章再拿去告其他人,所以以下所有 文章除了原告以Aaaa為ID所發表的文章以外,其他所有文 章我皆把發文者ID以及發文者IP位置做反白處理。另外, 為了避免讓原告根據文章標題找到發文者之ID及IP,我亦 把文章是在哪個看板發表的做反白處理。以上所為皆以保 密其他所有當事人之資料為唯一目的,無任何其他目的。 根據這些文章即可知道口口xxx家教社在台大批踢踢實業 坊是間充滿爭議之家教社,非常多版友皆非常厭惡這間家 教社的所作所為,才會有那麼多文章皆是在抱怨這間家教 社。一間家教社會寄發簡訊謾罵老師,半夜連打七八十通 騷擾電話,服務態度非常差勁,還會罵人神經病,甚至發 文說版友"禽獸不如",還會洩漏老師之個人資料,為了維 護其他老師之權益,試問難道不該抵制有上開種種行為之 家教社嗎? (四)證據:提出ddddddd版友評論口口xxx家教中心之文章、乙 ○○先生公布個資之證據、版主公告將乙○○先生在板上 之ID"Aaaa"停權7天、針對家教社發文之新規範制定過程 、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月--日100年度偵字第X XXX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分院檢察 署100年-月--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XXXX號處分書、學生 證等影本為證據。 貳、本院依職權向臺灣※※地方法院檢察署調取100年度偵字第 XXXX號偵查卷宗。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以「eeeeeeeeee」之暱稱在「台大PTT 」網站之家教版上留言稱:「Aaaa不只一次PO文把個人資料 洩漏,這已經是第2次了,應該不只水桶一周吧」、「Aaaa他 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為何版主只給他水桶一個禮拜 ?」、「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為何板主都不水桶」等情, 為被告所不爭執,惟抗辯稱伊並無妨害原告名譽之意思等語 ,則原告主張被告有上開留言行為之事實,即堪予認定,然 被告之上開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之名譽造成侵害之侵權行為 ,則應視其是否為惡意虛構而對原告之名譽造成損害而定, 合先敘明。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 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 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 、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司法院釋字第五○九 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之兩種 法益。於民事案件中應有其適用。是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 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 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 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 第1562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一)按事實陳述與意見 表達本未盡相同,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 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所謂真實與否 ,在民主多元社會,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即使施以尖酸刻薄 之評論,固仍受憲法之保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 之問題,倘行為人就事實陳述之相當真實性,未盡合理查證 之義務,依其所提證據資料,在客觀上不足認其有相當理由 確信為真實者,該不實之言論,即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 而侵害他人之名譽。於此情形,縱令所述事實係出於其疑慮 或推論,亦難謂有阻卻違法之事由,並應就其因故意或過失 ,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民 法上名譽權侵害之成立要件,被害人對行為人陳述事實為不 實之消極事實,本不負舉證責任,上開攸關侵害他人名譽「 阻卻違法性」之合理查證義務,自應由行為人依個別事實所 涉之「行為人及被害人究係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 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 」「查證對象之人、事、物」「陳述事項之時效性」及「查 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分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之高低 ,以善盡其舉證責任,始得解免其應負之侵權行為責任,俾 調和言論自由之落實與個人名譽之保護。(二)按侵權行為 制度,既以填補被害人經法律承認應受保護權利之損害為目 的,並為維持人類社會共同生活而設,是以民法上構成侵權 行為有責性之過失,當指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抽象 輕過失)而言,且包括行為人對侵權行為之事實,預見其能 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以過失論之「有認識過失」(疏虞過 失)在內。」(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129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者,「按發表言論與陳述事實不同,意見為主觀之價 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 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之自由市場 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因此,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縱加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評論,亦受憲 法之保障,蓋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 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有較高之 價值。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雖其與言論表達在概 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 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評論混為一談 ,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 實之真偽。倘行為人所述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侵 害他人名譽,而行為人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構成故意 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仍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855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依 上開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所示,對於公眾發表涉及他人名譽之 事項時,倘係虛構事實或未盡合理查證,竟仍發表有貶損他 人名譽之言論,仍應負民事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倘 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 據資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而對可受公評之事 項加以評論,即使言詞激越,亦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查,本件原告對於其 曾於前開「台大PTT」之家教版上曾二至三次有將他人個人 資料公布於版上行為已自認無訛,而依照上開「台大PTT」 之家教版版規規定不得將個人資料公布於版上一節,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則被告抗辯原告自己有數次違反上開版規規定 一節,即屬可採。而個人資料乃屬個人隱私事項,非經本人 同意,當非得由他人擅自公布於眾,不論是否有版規規定, 乃屬一般人所得認識之事項,而原告在上開「台大PTT」之 家教版上留言而參與該網站之活動,自應先了解參與之規定 ,不應以不知版規而卸免其違反版規之責任,而當參與該網 站活動之參與者均遵守版規參與時,突然有違反版規之參與 者擾亂原有網站活動秩序時,引起遵守版規之參與者反感乃 屬當然,對於此種違反版規之參與者擾亂網站活動秩序之事 項,應屬於參與者所得公評之範圍,應屬無疑,則被告抗辯 其得就原告在上開家教版中之違反版規之行為發表評論一節 ,亦屬可採。惟應審究者,被告所發表之言論,是否為虛構 之事實或未經合理之查證而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經 查,被告在上開家教版上之留言分別為「Aaaa不止一次PO文 把個人資料洩漏」、「這已經是第2次了,應該不止水桶一 周吧」、「Aaaa他公布個資已經數不清幾次了,為何版主只 給他水桶一個禮拜?」、「大家一起來抵制這種黑心家教社 」、「A大違規不知道幾次了為何版主都不水桶」、「不過 ,我覺得應該要用版規其他->D這條,惡意累犯(4次以上) 永久水桶處理,這才比較適當!!」等語,為兩造所不爭執, 並有原告提出之網站留言資料在卷可參,則原告此部分主張 固堪採取,然而原告確有不只一次將不只一人之個人資料公 布於網站上之行為,業如前述,則被告雖以較為誇大之語詞 形容原告數次將他人個人資料公布於版上之行為,尚無可認 為係虛構事實而在該版上留言,而原告之行為本屬違反該家 教版版規,甚且侵害他人之隱私,縱無該家教版之版規規定 ,或在其他場合,亦均本屬不當之行為,被告留言加以批評 ,尚無侵害原告名譽可言。又原告係因與被其公布個人資料 之人有家教仲介糾紛,原告乃將與之發生糾紛之人所有之個 人資料予以公布於版上(參照原告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年度審移調字第XXX號100年--月--日調解筆錄影本,見 本院卷第30頁),原告此類行為顯然有意利用此公布對方個 人資料之手段,對他方施加壓力、造成困擾或有其他不當之 企圖而為之,此與單純公布他人個人資料之情節相較,情節 更為嚴重,故而被告於上開家教版中留言主張網站管理者即 版主應給予較重之處分,亦屬合理之意見表達,亦未有侵害 原告名譽。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於「台大PTT」之家教版上 所為上開留言,業已侵害其名譽,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一節,即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據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將其在「台大PTT」網站之家教版所發表之文移除, 並應賠償原告10萬元及其利息等節,均屬無理由,均應予駁 回。 肆、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攻擊防禦方法與證據, 經本院斟酌後,與本件判決結果已不生影響,故不一一論列 。又原告請求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是否合於法律規定 應由法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非當事人得為聲請之事項,而 原告又未為請求法院為宣告假執行之聲請,則本件自無於主 文就原告所為請求依職權為假執行宣告之聲明為准駁之諭知 之必要,均附此敘明。 伍、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 月 --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 月 -- 日 書記官 黃○○ -- 人不要臉 天下無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62.55.195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55.195 (12/22 00:35)

12/22 00:05, , 1F
法官英明!
12/22 00:05, 1F

12/22 00:07, , 2F
怎麼辦,今年的判決一個個的幫家教社認證
12/22 00:07, 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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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家教社怎還是那麼堅持的告告告呢?
12/22 00:07, 3F

12/22 00:17, , 4F
對壓 法官英明!! 我就說法律是站在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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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方 所以 被告真的不可恥 也不用怕!
12/22 00:17, 5F

12/22 00:17, , 6F
更不用跟對方求饒~
12/22 00:17, 6F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55.195 (12/22 00:39)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55.195 (12/22 00:41)

12/22 00:58, , 7F
有判決書的官方連結嗎?XD
12/22 00:58, 7F

12/22 00:59, , 8F
當事人有表明不願在這分享案號
12/22 00:59, 8F

12/22 01:00, , 9F
12/22 01:00, 9F

12/22 01:00, , 10F
由於被告不願任何資料被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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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只能提供到這裡 剩下的只能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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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1:01, , 12F
興趣的人自己調查了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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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1:01, , 13F
所以可以利用樓上網址以關鍵字查詢
12/22 01:01, 13F

12/22 01:02, , 14F
都遮掉了感覺原文有點不好查
12/22 01:02, 14F

12/22 01:03, , 15F
您好
12/22 01:03, 15F

12/22 01:03, , 16F
不好意思,我了解了^^
12/22 01:03, 16F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55.195 (12/22 01:12)

12/22 01:11, , 17F
每次要有條有理地寫出這麼長的判決文
12/22 01:11, 17F

12/22 01:12, , 18F
司法工作還真燒腦細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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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55.195 (12/22 01:23)

12/22 01:44, , 19F
我不懂上面那篇鎖文是什麼意思???
12/22 01:44, 19F

12/22 01:45, , 20F
版主是要版友噤聲了是嗎??!!
12/22 01:45, 20F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65.165 (12/22 03:19)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65.165 (12/22 03:40)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65.165 (12/22 03:41)

12/22 04:47, , 21F
版主作風讓人無言
12/22 04:47, 21F

12/22 07:28, , 22F
他什麼時候要下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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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9:08, , 23F
http://ppt.cc/eT1q (本文已被刪除)?
12/22 09:08, 23F
※ 編輯: ff7forever 來自: 1.162.95.57 (12/22 10:09)

12/22 13:40, , 24F
這次的判決書是新版的馬賽克 應該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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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3:41, , 25F
不會妨礙到閱讀了 As大和fu大可以再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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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3:41, , 26F
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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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17:05, , 27F
......法官好可憐喔
12/22 17:05, 27F

01/02 08:43, , 28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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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Gr8GvzV (HomeTe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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