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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關於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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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涉到資本主義的發展階段。毀損早已不是犯罪的主流。. 1. 歐洲於十八世紀末前,僅處罰毀損建築物、田圃、城壁、街道等公共財的破壞行為。私有財產的毀損並不會被處罰。. 之前委由民事處理?那可能在發展回除罪化嗎?. 其實不必要說有兩種,一種是主張只要有故意,不需要有目的(意圖)。. 另一說則比較精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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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不法而言,區分竊盜跟毀損的主要理由為何?就物之法益侵害而言似無區分必要,. 立法上若採合併為單一之罪會有何問題?. 2 財產罪的可罰性起點,或著成立要件是自排斥他人所有開始,還是尚須有利用的結果. ?從老師的講義和爬文似乎將利用行為作為構成要件。. 3 利用意思或行為作為行為人惡性的加重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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