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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決定論的刑罰理論?
共 5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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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什麼大作啦!. 我的意思單純的是指原來第一篇寫的是「向犯罪行為人贖罪」,不是向. 法秩序或被害人贖罪的意思。而這樣的靈感是從李茂生老師在監獄學中. ,所謂「恤刑」與「行刑」、「刑之執行」等概念裏來的。當然,如果. 有誤,也應該是我誤會了老師的意思。. 其他部分大致可以體會學長的意思。而標題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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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sen原則上就像你說的他是以人作為歸責的終點,但如果注意到他在. 純粹法學一書裏面指出來的:Dem Menschen wird nicht darum. zugerechnet, weil er frei ist,sondern der Mensch ist frei, weil. ihm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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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之後我發現基本上我的想法與學長的沒有大的出入。. 都是我寫得不清楚,才會使討論有點失焦。. 當然,很感謝學長的詳盡闡述與批評。. 就我所閱讀的文獻中(林文雄,2003:201-204; Kelsen, General. Theory of Norms,1991,translated by M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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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解讀沒有錯的話,關鍵點應該在這裏:. 決定論談的是物理法則的因果關係,外在變動的產生必然會有物理上的. 原因存在;相對地非決定論則認為外在的變動不能夠直接推給某一個物. 理意義的原因,毋寧是因為人基於自由意志而作成的外在影響,用圖示. 來說可以畫成下面這樣:. cause → conseq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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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lsen認為他調停了千年來決定論與非決定論的衝突。. 他說:. 所謂意志決定論與所謂意志非決定論之間,並無矛盾。並無任. 何事物阻止人類理性使其行為接受兩種不同解釋的方式。如果依據. 自然法則解釋,人類行為可認為是許多前因決定的結果。依此觀點. ,並無不受因果性支配這種意義的自由存在。. 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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