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評「灰色靈魂、法律與救贖」
本論文以本文敘述文學、註釋應證法律論述的書寫方式,利用極短的篇幅說明了對於
同一事務文學與法學的敘述上差異以及互通的可能性;手法雖然不見得會被傳統的法
學研究者接受,但是只要細心詳讀幾次,相信有心人士會發覺這種對應方式的意見表
達,正是彰顯出文學與法學交互排斥但又相互影響的現實。
此外文中大量地簡略引用德國、法國以及義大利三國最先端的哲學家的論述,這會造
成閱讀以及理解上的困難,一般論者應該是無法理解本文的精義。於此僅能說這是
其他人的問題,而不是作者的問題,終究這類的論文在台灣僅是小眾論述,是無法一
般化、普遍化的。以一個小眾的觀點而言,作者是成功地表達了法律暴力的現實,然
後利用系統論的觀點,巧妙地將現象學中有關共同主觀與純粹主觀的論述,轉化為救
贖之途,其中的轉折的巧思,令人激賞。
法律暴力排除所有的其他力量,強將人類的思維與行動納入法律系統的二元區分(本
文所舉例子是加害與被害的區分)中,這會妨礙到人類終極的純粹主觀的作用,妨礙
到自我透過對於他者的對應而尋覓(文學上的、真正的)自我的可能性;而法律語言
的妥協,亦即修復性司法的創設,其實僅是一種表面上的退讓,事實上是無法大量地
提供自我他人在純粹主觀層面進行刺激與思維再製的機會的。以上這類的論述以目前
台灣的法律論壇的程度而言,大概也只有本文作者能夠明確地表述出來吧。連評審者
本人也僅能在刑事責任判斷(本文中所謂的決斷)與司法良心的層面予以論述,而無
法將這類的觀點擴張到所有與法律系統運作有關的人(或角色),或許這是因為評審
者無多少的文學素養所致。
也正因為如此,當評審者看到本文作者透過文學作品而將海德格的「現世存在、死亡
的不安」與自他的相互刺激與思維再製(自我的發覺或確認)連鎖在一起時,會感到
非常不舒服。難道只有針對死亡(死亡不需語言,而是前於語言而存在的人的宿命)的
議題時,自他才有可能「共振」,亦即雙方都可以互相刺激、互相獨立地自我再製,
進而形成一種不可言喻、不用言語的溝通(共振)?雖然作者在論述的途中,突兀地
將死亡的議題模糊化(本文與註釋的本質上切割),而表明只要自我有過(除死亡外
的)類似的人生經驗(被語言所分類的生活經驗),則自己的人格的自我再製即有可
能發生,但是作者於最後也承認,這是一種永無止盡的期待,而且亦僅是期待而已。
閱讀了作者有關灰色靈魂的論述,評審者僅是不斷地感到不愉悅、不舒服,為此,評
審者寧願一味地將相關論述的可能性寄託在作為權威者、權力者(能將法律的效力予
以懸置的人)而存在的「法官」身上,當個縮頭烏龜也無所謂,不然在語言的結構
下,「我」要如何愉悅地生存下去?
雖然我真的不喜歡這篇文章,但是又不得不承認,這篇文章或多或少觸動了少眾的深
層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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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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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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