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看板HolySee作者 (天叢雲)時間18年前 (2006/09/08 11:43),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8 (看更多)
※ [本文轉錄自 B95A011XX 看板] 作者: bacgx () 看板: B95A011XX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時間: Thu Sep 7 23:28:41 2006 ※ 引述《pigdog (pigdog)》之銘言: : 標題: Re: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時間: Thu Sep 7 01:22:21 2006 : : ※ 引述《MSE2005 (唉..)》之銘言: : : 標題: [法律] 這就是台灣培養出來的律師........ : : 時間: Wed Sep 6 19:53:47 2006 : : : : : : : : 綠燈直行撞死人 被判刑 : : : : 過失致死 判4個月 : : :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6/new/sep/5/today-so8.htm : : : : 這台灣還能住人嗎?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 From: 61.64.175.124 : : 推 rhchao:基本上您把這篇貼在連法學院大門都還沒進的新生版是沒什麼 09/06 22:20 : : → rhchao:意義的 09/06 22:22 : : 推 venni:B91A011XX歡迎你XD 09/06 22:39 : 好有趣的判決。 : 法官明顯受到新新過失犯理論(不安感說)的影響(或者說法官雖然不懂, : 但是卻讓自己的見解符合了新新過失犯理論)。 : 在信賴原則逐漸在專業的醫療領域中發揮作用的此刻,已經是日常生活一部份的 : 駕駛活動,就其過失行為卻逐漸地不能適用信賴原則。 : 這件事情足以證明:信賴原則是讓新興專業貴族推卸責任的法寶。 : 更進一步而言,結果反價的說法是用來宰制一般老百姓的法寶, : 而行為反價的說法則是用來使新興貴族得以免除刑罰制裁的法寶? : 亦即,縱或有結果反價,只要行為不是反價,則可以免除違法的認定? : 這兩個問號,可以顛覆「結果反價嚴謹、行為反價恣意」的傳統論述。 : 反正刑法是有錢有勢的人才玩得起的學問。 : 有趣,有趣。 : 放在大一新生版,可以測試大一新生讀法律、選法律的初衷。 : 我倒是有點期待大一新生對於這個有罪判決能表示一些看法。 : 在還沒被法律用語荼毒前,表示一下「純淨的」死老百姓觀點一事, : 還是有價值的。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140.112.5.29 : 推 wei101101:看了教授的話我才點進去看... 09/07 01:32 : 推 realmirror:我也是...+1 09/07 01:34 : 推 icedcity:再+1... 09/07 09:01 : 推 riverman:再+1 09/07 10:52 : 推 constantin:再+1 09/07 12:57 : 推 jornage:其實我都聽不懂說,不過我認為法律應該是很有用的知識。 09/07 22:14 : 推 realmirror:總覺得這判決不太合理... 09/07 22:32 來打打小老百姓對這件判決的看法。 在新聞裡有說到李被判4個月有期徒刑的原因是過失致死, 但是自已對文章說的過失還滿不以為意的, 因為自已也有在騎車,在看到文章內的"週邊視界", 覺得雖然在行車時能看的到周圍一定角度內的狀況, 但人的反應時間應該是沒那麼快,所以才要設保持安全距離的交通規則吧。 而且在綠燈直行時,應該是以直行者為主, 而紅燈方向的行車應該一定要停駛, 但是死者家署確以被告沒有注意到死者闖紅燈, 這是我認為非常不合理的。 就算是被告有注意到黃闖紅燈, 在時速40km下一秒能行駛約11公尺, 而且又是在箱型車和機車同時行駛的情況下, 原告應該不是超人,能在短短的0.x秒內將車完全停駛, 況且如果這樣緊急煞車,對原本就遵守交通規則的原告, 應該會有更大的危險。 小弟的一點淺見,如有錯誤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1.146.155

09/08 03:24,
有沒有機會煞車、有沒有煞車?與縱或煞車也無法避免結果
09/08 03:24

09/08 03:25,
發生是兩碼事。本案的重點在於如注意則可採煞車的動作,而
09/08 03:25

09/08 03:26,
不在於縱或煞車也無法避免死亡結果。
09/08 03:26
-- 例え星の列びが 変わるほど、時を隔てても  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246.214

09/19 19:31, , 1F
是說"不以為意"還是"不以為然"?
09/19 19:31, 1F
文章代碼(AID): #150ERWEn (HolySee)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文章代碼(AID): #150ERWEn (HolySe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