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Re: 請教刑法問題

看板HolySee作者 (茶的香郁是仰賴水的平淡)時間18年前 (2006/01/12 00:3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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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igdog (pigdog) 看板: B94A012XX 標題: Re: 請教刑法問題 時間: Wed Jan 11 03:57:14 2006 案例如下 甲在健康檢查後,醫師告知其因不明原因患有顱內腫瘤,為求病情的確定, 甲於是在多所不同的醫院,同時進行複檢。經多家醫院診療檢驗,皆認為 依照該腫瘤在大腦內的位置判斷,以目前人類醫學的外科技術,根本沒有 辦法開刀切除,而且按照腫瘤成長的速度觀察,不到三個月的時間,甲即會 因腫瘤不當擴大,壓迫大腦神經而致命。甲聞此噩耗後並不氣餒,仍積極 配合醫院的醫療行為,希望能有奇蹟出現,不料一個半月後,病情不但沒有 好轉,反而如醫生所診斷般,開始有腫瘤壓迫神經的頭痛現象出現。 某日甲頭痛欲烈並出現休克狀態,診斷的醫生們皆認為再不止痛,甲隨時 有死亡的可能,由於平常的止痛藥劑已經不能對甲發生作用,甲的主治醫師A 為了減輕甲的痛苦,決定冒著甲有可能發生與藥劑生理排斥而死亡的危險 ,開立仍在實驗階段之止痛麻醉藥方,並叮囑護士B每天最多只能施打三毫克, 不料護士B認為甲生不如死,竟決定注射五倍的藥劑,提早結束甲的生命。 甲再施打藥劑後三分鐘死亡。經檢驗發現,甲果然因為發生生理排斥現象而死亡。 至於超量藥劑對人類所造成的損後,事後實驗證明即使沒有發生生理排斥現象, 一次施打該藥劑十五毫克亦有可能使患者在施打後三十分鐘左右死亡。 試問: 一、 A為了減低甲的痛苦,冒著甲死亡的危險,而開立仍在實驗階段之止痛 麻醉針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論斷? 二、 B之行為的刑法評價。 ※ 引述《sephiroth329 ()》之銘言: : ※ 引述《armed (傷心豈止息夫人)》之銘言: : : B的行為一定符合271條第1項的殺人罪故意既遂該當. : : 我比較有疑問的是A的行為,假設不用考慮違法性與罪責, : : 其行為與因果關係能否成立? : 我覺得 : 這有因果關係 : A做此決定,甲就(提早)死亡 : 若A不做此決定,甲必不會(提早)死亡 : 不過在容許風險那邊應該可以阻卻不法 : 這是採黃榮堅老師學說之條件因果關係 : 及二階層理論下之結果 : 所以這答案對你來說應該不大合用 : 可以再看看有沒有更適合你的需求的 黃榮堅的答案會這樣?同學你是不是重學一遍會比較好? 我的答案如下: A與死亡結果間有客觀的合法則事實關係,而法規範也可期待結果迴避可能性, 所以條件關係成立。行為本身具有現實化的危險且有產生結果的一定的概然性, 所以具有廣義相當性。不過於狹義相當性方面,第三人的介入行為雖然並非異常, 但是就產生結果的情節而言,絕對凌駕於A的行為,所以A的行為與死亡結果間的 因果關係被截斷。B的介入行為有違法性,而且是故意的行為,所以在責任判斷時 會承認溯及禁止效力,就B的行為肯認其正犯性。 A的行為方面則比較麻煩。就被截斷前的行為而言,其擁有殺人的危險性(未遂), 而這也應該是業務行為,只不過因為沒有得到患者的同意,所以應該不是業務正當 行為(姑不論醫師法與藥事法等特別法規定,這牽涉到人體實驗、IRB審查等問題)。 就國內通說而言,這或許可以該當緊急避難,但是我認為緊急行為與正當行為於類型 上根本就不一樣,所以雖然在判定是否違法的基準上會類似於緊急避難,但是仍應循 推定同意中為當事人利益的類型而為是否違法的判斷。 雖然這必須站在當事人(患者)同意的延長線上進行判斷,但是終究其是一個事前判斷, 擁有違背當事人意願的危險性,此際醫師的行為是否合於醫學上的必要性與醫術 上的相當性一事即會成為重點所在。如前所述,醫師的行為縱或有醫學上(鎮痛醫療) 的必要性,但是在相當性方面絕對有問題,據此其違法性很難被阻卻。 此外,在正當行為類型中,並無所謂的過剩問題,所以醫師應該對於病患的具體生命 危險負起全部的責任,而有可能成立殺人未遂。不過,於隔地犯的情形,著手應該 在B的行為中認定,據此A僅是預備殺人(間接故意)。 最後,要考慮的是現縮正犯論中的擴張處罰事由。於此例中無法確認A與B之間有 心理的因果與物理的因果,所以二者間不會有共同正犯或狹義共犯的問題。 當然如果你認為其間有心理因果、物理因果,且A是直接惹起結果的共同正犯, 則問題會更加複雜。這會牽涉到A是否可以認識到B的行為的問題(罪名不從屬)。 我學的是哲學而不是法學,以上的答案僅供參考。對我而言,這只是遊戲之作。 而提問者應該也是沒有預料到會得到這種回應。基本上,我不認為提問者可以看得懂 我的回答。 ============================================================================== 學生是刑法入門者 斗膽在此發問 比較不解的是 醫生的行為因護士的介入 而排除因果關係嗎 因為事前醫生明瞭有發生生理排斥之可能性 且事後病患也確實死於藥物所致之生理排斥 果真可排除醫生之因果關係 那還有論醫生過失之空間嗎 因果關係不只存在於故意犯之構成要件 亦存在於過失犯中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5.18.38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210.65.18.38 (01/12 00:39)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210.65.18.38 (01/12 00:43)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210.65.18.38 (01/12 00:48) ※ 編輯: akira911 來自: 210.65.18.38 (01/12 00:49)
文章代碼(AID): #13nJHVZv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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