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緊急避難
※ 引述《RIGHTINFORMS (形成權)》之銘言:
: 或是如老師監獄學所提的
: 縱使是法益或說生活利益不相當的情況
: 還是將保全的法益與侵害的法益拉到相同的位置
: 一樣採取阻卻責任的說法
: 至少讓被避難的人在無法民事求償的情況下能夠做正當防衛
: 如此緊急避難不就不再有阻卻違法的功能了呢
: 麻煩老師學長回答了
嗯....雖然我不是菸酒生的等級,不過還是跟你分享一下我的看法。
我今天聽課的理解是:緊急避難並不會因為老師的解釋就失去阻卻違
法的功能,因為老師似乎只是在進行嚴格(優越)利益衡量的時候,
把「民事求償權」也拿進去一起衡量。換句話說,天平的兩端分別是
保全的利益與侵害的利益,就算今天保全的利益比侵害的利益更大,
看起來可以成立緊急避難阻卻違法,然而如果把「民事求償權」也放
到侵害利益的那一邊,這樣一來兩邊的大小就變得很接近,變成無法
判斷那邊比較「優越」的狀況,從而不能成立緊急避難,不能阻卻違
法,但或許可以減免罪責。
既然不能阻卻違法,行為人的「避難行為」就成為一個「不法侵害」
,被害人就可以正當防衛。所以,「民事求償的困難度」就會影響利
益衡量的結果,如果民事求償的困難度比較低,就算刑法上可以阻卻
違法也沒關係,至少還有民事賠償。但如果民事求償的困難度較高,
如果刑法上還能阻卻違法,對於被害人造成的侵害就顯得太大,所以
透過這種解釋方法,給被害人正當防衛的機會。
希望我沒有理解錯誤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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