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財產犯罪刑度與法益的關係

看板HolySee作者 (Skyline GTR R34)時間18年前 (2005/11/10 22:5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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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損壞建物船艦礦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是否表示我國刑法在制訂之初 就把財產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另外 搶奪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但是客體限於動產 參考毀損器物罪(354)的兩年刑度 是否可以把搶奪罪的五年拆成2+3年? 如果可以的話 3年的部分跟強制罪的三年刑度有無關連?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來分析的話 恐嚇取財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而且客體不限於動產 似乎也與毀壞建物船艦礦坑罪的五年相呼應 可是恐嚇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似乎又表示恐嚇行為本身就值兩年刑度 這樣一來 為什麼恐嚇取財罪的刑度還是只有五年呢? 謝謝老師以及各位學長! -- 頭搖又尾擺 飄移境界 不想醒覺只想感覺被放大 憤怒瓦解 萬人膜拜 讚頌我的偉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1.6.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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