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財產犯罪刑度與法益的關係
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的刑度都是五年
損壞建物船艦礦坑罪(353)的刑度也是五年
是否表示我國刑法在制訂之初
就把財產法益的「最大值」定在五年呢?
另外
搶奪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但是客體限於動產
參考毀損器物罪(354)的兩年刑度
是否可以把搶奪罪的五年拆成2+3年?
如果可以的話
3年的部分跟強制罪的三年刑度有無關連?
如果可以用上述方法來分析的話
恐嚇取財罪的刑度也是五年
而且客體不限於動產
似乎也與毀壞建物船艦礦坑罪的五年相呼應
可是恐嚇行為本身就可能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305)
似乎又表示恐嚇行為本身就值兩年刑度
這樣一來
為什麼恐嚇取財罪的刑度還是只有五年呢?
謝謝老師以及各位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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