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刑分疑惑
是的 頑劣學生在下又來臨時抱佛腳了>"<
1.講義p.237 侵入辦公大樓卻只偷得$10的例子
老師認為那些認為若採結果無價值說
則無法加以處罰,然而什麼都沒偷到反而成立未遂的論者
純粹是一種誤解
因為結果無價值的評價基準之一在於"行為的侵犯性"
這部分我看不懂 這樣說來與行為無價值的區分何在??
是否行為附隨著重大侵害的危險性時,就是構成要件該當應當處罰?
又請問原例題依照真正的結果無價值理論應當如何處理?
2.講義上說通常包裝後委託運送(ex.快遞)的情況下
此時犯罪類型應為竊盜罪
然而受委託販賣物品予客人之雇員(ex.專櫃小姐)的情形
卻是較可能成立業務上侵占罪
此中分別是導因於老師說的專櫃通常不附屬於百貨公司的內部組織
因此上下持有關係及機械性的持有輔助人地位不存在
故該專櫃自己可以成立實力的支配範圍之緣故嗎?
因為講義上提到專櫃雇員有會計功能,我不知道這是否也應為判斷基準。
另外在保管箱的情形,講義上說包括整個箱子在內都算是保管者持有
因為連託運者都被視為持有者
因此基於本身具有持有,具有委託信賴關係
所以應該是認為在託運和保管箱的情形,屬於侵占較為妥當?
當然此際不應該區分是否連箱子一起偷
那請問這種情形和前述包裝後委託運送有何不同?
為何一為竊盜一卻可為業務侵占?還是我誤解了?
而且講義上於講到業務侵占的問題時
反覆使用"委託信賴關係"此一概念 而非所謂事實上支配等持有的固有概念
就我記憶,老師上課並未對此觀念特別強調,當然有可能是我不夠認真:P
只想請問是否這種"委託信賴關係"也是判斷持有的標準?
還是只在業務侵占或公務侵占的特殊案例有其適用?
3.講義p.255,我不懂畫眉鳥跟鴿子及狗有何不同@@"
笨狗又應該如何呢......
至於鴿子或狗的難以認定毀損或竊盜
是否因為牠們的特性是在一定活動範圍內,有可能回歸
因此於縱放時,實力範圍之支配尚難以斷定為喪失呢?
4.當選議員但尚未報到,而報到後於議長選舉受賄的案例。
此際究竟應當如何解決?
是否認為143及144的規定無法適用?因為準議員不算該兩條主體?
那投票受賄是否算是違背職務之行為呢?
這大概是個爛問題......我上次問過 但忘了>"<
很抱歉造成老師的困擾
如果時間不夠可以不用全部回答沒關係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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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是幻影 說是夢境之外的夢境
但我著手規劃
詩的帝國 祭器和九鼎
一對儀仗的麒麟
我偷偷等待扶搖直上的鵬鳥
帶來乾脆的雨 俐落的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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