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的問題3
1.於加重脫逃罪,老師認為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嫌疑犯通常會有
強暴脅迫這類的行為,此際應該不能算是加重脫逃罪,因為這是人性.
想請問有關強暴脅迫的標準為何?行為要怎樣的程度才被界定為強暴脅迫?
以及,老師對於現行犯通緝犯,以及已決犯的標準有無不同?
又,如果不在構成要件中就做調整(將警察逮捕現行犯,現行犯為輕微的強盜脅迫脫逃用
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不用161條第二項加重脫逃罪解決),可以用加重脫逃罪的規定
,於責任層面再來討論期待可能性等等問題嗎?
2.甲是被關在監獄中的犯人,乙是甲友人.甲向乙哭訴獄中生活,並苦苦哀求乙幫助甲脫逃
出去,惹起乙助甲脫逃的意思.之後乙與甲聯絡,助甲成功脫逃出獄.
乙成立第162條第三項縱放脫逃罪
甲成立第1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
請問,甲有無成立第162條第3項之教唆犯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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