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答的問題3

看板HolySee作者 (安室照片好可愛喔~~~)時間19年前 (2005/06/14 00:0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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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於加重脫逃罪,老師認為當警察逮捕現行犯或通緝犯,嫌疑犯通常會有 強暴脅迫這類的行為,此際應該不能算是加重脫逃罪,因為這是人性. 想請問有關強暴脅迫的標準為何?行為要怎樣的程度才被界定為強暴脅迫? 以及,老師對於現行犯通緝犯,以及已決犯的標準有無不同? 又,如果不在構成要件中就做調整(將警察逮捕現行犯,現行犯為輕微的強盜脅迫脫逃用 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不用161條第二項加重脫逃罪解決),可以用加重脫逃罪的規定 ,於責任層面再來討論期待可能性等等問題嗎? 2.甲是被關在監獄中的犯人,乙是甲友人.甲向乙哭訴獄中生活,並苦苦哀求乙幫助甲脫逃 出去,惹起乙助甲脫逃的意思.之後乙與甲聯絡,助甲成功脫逃出獄. 乙成立第162條第三項縱放脫逃罪 甲成立第1161條第一項普通脫逃罪 請問,甲有無成立第162條第3項之教唆犯之可能?? -- 男人把夢想 託付給男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98.130
文章代碼(AID): #12hQvHmF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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