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轉貼疑問(關於自律、自我決定與自我괠…

看板HolySee作者時間21年前 (2005/05/18 15:58), 編輯推噓1(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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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atuerlich (照水驚非曩歲人)》之銘言: : 就我所知的刑法史進程簡單回覆,李斯特理論的展開根源確實是在耶林的 : 利益法學思想,歷史的路線在這裏是從耶林→Adolf Merkel→李斯特展開 : 來的,李斯特的思想核心在於精密地區別刑法的社會意義和刑法的實證作 : 用,社會意義的重點是刑法具有促進社會進步的機能,某程度上李斯特是 : 一個社會達爾文主義者,他對於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就是肇基在刑罰的社 : 會作用上,但相對地刑罰在解釋學義義上他就牢牢地抓住客觀主義的理論 : 基礎,雖然在罪責階層有一些變化(他的罪責理論非常不穩定)但基本的 : 路線是古典刑法的觀點。 : 在這個意義下,我一直好奇的就是為什麼堅持古典刑法解釋學的他會在解 : 釋學--特別是法益理論中拉入了耶林的interess觀念,這一點我現在還沒 : 有很明確的結論。 : 另外,刑事責任確是一種政治責任的變形,不過對己責任這種想法至少在 : 我看來並不完全是啟蒙的產物,啟蒙刑法的原初意義完全都是立基在國家 : 如何有效防止犯罪的立場申述(貝加利亞),巧妙的是康德理論和貝加利 : 亞的理論在刑法學中作了巧妙的結合,貝加利亞所強調的威嚇不見了,變 : 成康德的理性、自主、自律的非決定論,這種巧妙的結合可以說是現代刑 : 個人責任的號角下被遮掩的政治責任起源。 我個人對李斯特論點的猜測是,如果我們假定李斯特腦袋沒壞,而且自己 覺得自己首尾一貫的話,則可能必須假設對客觀行為的把握最終與主觀意圖與 行為最後會殊途同歸。換句話說,或許他所看到的「主觀」是經院哲學那個 subjectum的意思,是依賴於某一個主體而存在(標準例子是:白馬的白色依 賴馬這個主體而存在)。亦即,犯罪行為不可能抽象地存在,一定會依賴於一 個特定的主體(即:行為人);玩笑一點地說就是「有犯罪,所以有某人存在 」(Crimen est, ergo aliquis est,可以這樣說嗎?)。但這個依附在某個 主體上被表現出來的犯罪,還不能是盧梭那種住在樹上的、不認識其他人的主 體,而是一個群居生活的主體。換句話說犯罪除了要依賴於一個行為人之外, 還必須依賴於行為人的群居生活,先不管語病的話可以說「犯罪」依賴於「兩 個」主體--而語病之所在就是行為人與其群體究竟是一個還是兩個主體,這 個問題到今天都還很令人困擾,暫時不管。 而另一個可能的脈絡是John Stuart Mill以及英國「道德科學」在社會理 論上的流行。我們知道這個道德哲學其實跟經濟思想關係比較緊密,講的是資 源分配和人類行為的趨向問題。即使Mill在歐陸的批評者不少,但一般來說並 沒有足以動搖他基本論點的人出現。而這一支看法若是和Herbert Spencer 一 流的社會理論結合起來看,不難立刻發現李斯特也有的一個特色,亦即追求統 一的科學(與統一的全體刑事法學):把物理運動的法則跟人類行為的法則看 作源出於同一個科學法則。統一的科學法則這個方向雖然到今天都一直有人在 嘗試,但十九世紀對這個approach的挑戰是蠻多的,新康德就是其中一種。但 吊詭的是,區別物理法則跟行為法則的康德卻仍然認為兩者有一致性:他頭上 繁星的天空,與他心中道德的法則是可以相對應的東西(附帶一提,我第一次 聽到這句話竟然是在王澤鑑老師最後一年教民總的班上)。 而挑戰科學的統一性同時也是在區分人的內與外,主觀與客觀,思想與行 為。很明顯地這裡的主觀已經不是馬與顏色那個例子裡面的主觀,主體也不是 同一個主體。極端一點的看法就是把個人主義走成了唯我主義(solipsism, 是一個從solus-只有-ipse-自己-ism、這樣子造出來的字)。個人主義還 可以接受個人學習或接受成規慣習、以及行為之趨利避害,從而接受一個個人 主義的社會而不感到矛盾。唯我主義的話就完全撇清相異主體會形成另一個整 體了。話說回來耶林這一條路線的看法還徘徊在個體和整體之間,而且就像前 面說到犯罪一樣,會把法律-個人-社會連在一起的。 至於對己責任我同意你的說法。我是覺得從頭到尾啟蒙都不直接處理責任 問題。尤其人性尊嚴這個對己責任的基礎在啟蒙是不談的。 : : 古代希臘文裡面的Nomos一直也不是一個可以化約到個人層次的概念。雖 : : 然這個字帶有風俗、律法、成規等等意義,但能夠有Nomos的只有城邦,而不 : : 是蘇格拉底或柏拉圖之類的個人。 : Nomos的意思應該是指對於成邦內共同秩序的調合,傅柯應該有講過 : 自我概念從「照顧自己」轉換到「認識自己」間的區別,我也同意 : nomos原初意義無法包括到後來在個人主義影響的自律意義,但我的 : 想法是nomos這裏的意義被轉換了,亦即從對於城邦共益生活的義務 : 轉換成kategorischer Imperativ的道德內在限制。 Nomos的確是一個非常深遂的辭。拉丁字也沒有辦法簡單完整地翻譯。也 包含你說的這個調和的意義。不過我們兩個終局而言是講同一件事,亦即無論 希臘城邦世界中的Nomos或康德定言命令中的Nomos,都有普遍這個面向。延續 我前面區別個人主義跟唯我主義的說法,很顯然地康德並不認為一個法則可以 只因為我和我自己講我要這樣做,所以就成為一個法則。他還是訴諸於一個人 人「內心」都有的普遍主體,這個普遍主體可以認識到像是幾何學或數學法則 那麼普遍的法則,從而可以認識法則「就像」幾何中的直線、直角、平均區分 那樣子(現在誰還會拿幾何跟法律來比較?)。只是說要論證這個普遍主體, 代價就是在眼睛看得到的東西之外、之內、之前、之後、之上、之下建立一個 無法感知(眼睛看不見的)但是可以認識(透過思辨)的東西來把每個可以被 知覺到的個體給連結起來。康德式的方案是普遍主體,李斯特式的方案可能就 不是主體而是利益法則引導下的行為。會不會因為是這樣而導致李斯特的罪責 理論不穩定呢(但也是因為責任問題不是重點)? 但我發現講到現在一直沒有觸及的、也是原Po可能比較關注的,就是以上 所有的國家理論也好、社會理論也好、主體理論也好,全部都是「成人」理論 。也就是說所有在這裡面出現的人、個體、主體都是成年人。這也就是星宿派 豬狗流之全刑事法學的特長所在:少年的存在與少年在刑事法上的地位的問題 ,是普通刑法學的邊界問題。所以一開始就必須面對:少事上的少年是什麼樣 的存在,是人、是半個人、或者不是人這一類的問題。而這也就使得之前所提 到的政治理論問題重要性降低,而迫使我們最後必須轉向維根斯坦提的一個根 本問題:如果進入人類社會等於全盤接受一套成規,像是進入一個棋局而全盤 接受規則、無法討價還價說這個棋子為什麼不能那樣走的話,那麼人究竟怎樣 進入社會與接受成規這樣的問題。 -- 狄馬喬即使被三振了, 也是很好看的。 --Ted William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3.52.24.125 ※ 編輯: Androgyne 來自: 193.52.24.125 (05/18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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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主體既不可感知也不可認識。他作為一個具有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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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性格的存有物是透過確實存在著普遍的道德法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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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這項理性事實而確認擁有實在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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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s "die Freiheit allerdings die rati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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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sendi des moralischen Gesetzes, d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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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alische Gesetz aber die ratio cognosce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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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r Freiheit s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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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感謝學長指正。不過應該用噓的吧?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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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噓你好了,噓噓噓X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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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對你新家的大馬桶噓就好了啦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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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你媽的砍死兔子來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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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Λ_ Λ 這麼愛吃 全部都給你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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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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