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分實例題
※ 引述《chris10913 (Tropfen)》之銘言:
: 某市之調解委員某甲,在進行第一次調解時,先有所偏袒,而後向其所偏袒之一造當事人
: 某乙邀功,並希望某乙有所感謝。某乙當時並未作出任何承諾,事後也未致贈任何禮物。
: 某甲見某乙無動於衷,甚為生氣,於是疾言厲色告訴某乙,要某乙致贈一部汽車,不然將
: 展開報復。某乙心生畏懼,不得已送給某甲一部機車。某甲收下該部機車後,因嫌機車價
: 廉,遂將該部機車返還給乙。隔天,停放於某乙所居住公寓馬路邊之該部機車,被某甲縱
: 火燒燬,公寓之大門被燻黑,但是火勢並未延燒至公寓。試分析某甲與某乙是否成立犯罪
: ?
: 希望可以稍微講解一下成立之罪
: 並且,請問:
: 1.調解委員之性質?
: 是公務員
: 或是非公務員,性質上為仲裁人?
參刑法第十條,你會獲得答案。
: 2.121條"職務上之行為"與122條"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區分標準?
: 本例中,甲調解時有偏袒,是"職務上之行為"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你不是自己給了答案了嗎?
: 3.賄賂罪中,職務行為與賄賂不正利益間要有對價關係
: 然對價關係如何認定?
: 由行為人主觀抑或由客觀認定?
???主觀認定?你是折衷主義者還是主觀主義者?
我問你,是否為猥褻行為要用行為人主觀認定還是由社會的共同主觀認定?
: 4.本例中甲乙恐嚇取財的手段,同時達成收受賄賂的結果,
: 甲成立什麼罪??
看清條文。要求、期約、收受任何一個行為都可。
至於恐嚇取財,那是另一個犯罪行為。
: 5.甲縱火燒毀機車,公寓大門被燻黑,但未延燒至公寓,
: 構不構成175第一項的"致生公共危險"?
你的延燒定義有問題。放火=著手,燒燬=既遂,公共危險=延燒可能性。
看清條文。問題重點在於§173、§174、§175間刑度的差距。
怪了。為何會有這類的問題?好像是沒有上過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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