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刑分實例題

看板HolySee作者 (pigdog)時間19年前 (2005/04/28 01:31), 編輯推噓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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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ris10913 (Tropfen)》之銘言: : 某市之調解委員某甲,在進行第一次調解時,先有所偏袒,而後向其所偏袒之一造當事人 : 某乙邀功,並希望某乙有所感謝。某乙當時並未作出任何承諾,事後也未致贈任何禮物。 : 某甲見某乙無動於衷,甚為生氣,於是疾言厲色告訴某乙,要某乙致贈一部汽車,不然將 : 展開報復。某乙心生畏懼,不得已送給某甲一部機車。某甲收下該部機車後,因嫌機車價 : 廉,遂將該部機車返還給乙。隔天,停放於某乙所居住公寓馬路邊之該部機車,被某甲縱 : 火燒燬,公寓之大門被燻黑,但是火勢並未延燒至公寓。試分析某甲與某乙是否成立犯罪 : ? : 希望可以稍微講解一下成立之罪 : 並且,請問: : 1.調解委員之性質? : 是公務員 : 或是非公務員,性質上為仲裁人? 參刑法第十條,你會獲得答案。 : 2.121條"職務上之行為"與122條"違背職務之行為"的區分標準? : 本例中,甲調解時有偏袒,是"職務上之行為"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 你不是自己給了答案了嗎? : 3.賄賂罪中,職務行為與賄賂不正利益間要有對價關係 : 然對價關係如何認定? : 由行為人主觀抑或由客觀認定? ???主觀認定?你是折衷主義者還是主觀主義者? 我問你,是否為猥褻行為要用行為人主觀認定還是由社會的共同主觀認定? : 4.本例中甲乙恐嚇取財的手段,同時達成收受賄賂的結果, : 甲成立什麼罪?? 看清條文。要求、期約、收受任何一個行為都可。 至於恐嚇取財,那是另一個犯罪行為。 : 5.甲縱火燒毀機車,公寓大門被燻黑,但未延燒至公寓, : 構不構成175第一項的"致生公共危險"? 你的延燒定義有問題。放火=著手,燒燬=既遂,公共危險=延燒可能性。 看清條文。問題重點在於§173、§174、§175間刑度的差距。 怪了。為何會有這類的問題?好像是沒有上過刑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5.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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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看到其他學說對某些點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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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試著用老師的判準會卡卡的(因為不大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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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蹦出很多奇怪問題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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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2Ryo747 (Holy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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