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負責任的方式

看板History_Cup作者 (K319)時間14年前 (2009/12/11 02:38), 編輯推噓3(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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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北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95年07月0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第2次延續會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係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二條暨本校組織規程第四十條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獎懲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獎勵,分為左列三類:  一、榮譽獎:頒給獎狀、獎牌、獎旗、獎章或獎金。  二、記功:   (一)記大功一次,加操行總分九分。   (二)記小功一次,加操行總分三分。   (三)記嘉獎一次,加操行總分一分。   三、其他適當之獎勵。 第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嘉獎或小功獎勵:  一、服務公勤,熱心努力,有具體事蹟者。  二、參加校內外各種比賽成績優良者。  三、在校外實習或服務表現優異,光大校譽者。  四、全學期寢室內經常保持整齊清潔者。  五、拾獲有相當價值之財物不昧者。  六、扶助同學有具體事實證明者。  七、擔任班級代表或相當之職務,服務成績優異者。  八、辦理學生刊物、或其他課外活動,成績優異者。  九、增進團體福利,具有確切事實者。  十、有其他優良事實,殊堪嘉許者。 第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大功、或頒發獎狀、獎牌、獎 旗、獎章、獎金:  一、擔任社團工作,成績特優,對學校聲譽,有特殊貢獻者。  二、創造發明,有益於國家、民族、社會、學校者。  三、對危害社會、學校安全之情事,能事前檢舉,或適時予以抑止者。  四、冒險犯難、拯救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者。  五、代表本校參加全國性比賽,榮獲第一,為校爭光者。  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六條 本校學生之懲處分為下列五等:  一、開除學籍。  二、勒令退學。  三、定期察看:   (一)受懲處經累計達二大過二小過者,予以定期查看,其期限以一學年為原則。   (二)受定期察看處分之學生,當學期之操行成績為六十分,再犯申誡以上處分者,勒令退學,有記功  以上獎勵者,中止其定期察看處分。  四、記過:   (一)記申誡一次,扣操行總分一分。   (二)記小過一次,扣操行總分三分。   (三)記大過一次,扣操行總分九分。 五、其他適當之處分。 第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申誡或小過處分: 一、言行不檢,有失學生身分者。 二、對同學施以無禮行為者。 三、對師長態度傲慢,或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者。 四、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者。 五、不按規定整理寢室環境者。 六、毀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七、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 八、男(女)生未經校方許可,擅自進入女(男)生宿舍者。 九、未辦住宿手續,而擅自進住宿舍者或冒名頂替住宿者。 十、宿舍寢室環境髒亂,經勸導仍不改善者。 十一、佔住宿舍床位,未按規定遷出,妨礙他人進住者。 十二、在宿舍內使用危險或易燃物品者。 十三、破壞團體秩序者。 十四、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者。 十五、擾亂校園安寧或教學活動情節輕微者。 十六、言行失實,欺騙師長者。 十七、惡意攻訐同學或助長同學之糾紛者。 十八、違反學生宿舍輔導辦法情節輕微者。 十九、在校內未經核准,擅自召集會議或舉辦活動者。 二十、在宿舍內任意留宿親友者。 廿一、未依規定在校騎乘或停放車輛者。 廿二、毀壞校園植物者。 廿三、上課期間使用行動電話妨礙上課秩序者。 廿四、違反考試規定,情節輕微者。 廿五、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輕微者。 廿六、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各款之一者,予以記大過或以上之處分: 一、妨礙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二、未經報准,擅自以學校名義在外舉行或參加集會者。 三、考試舞弊者。 四、有毆人行為或互毆而情節較輕者。 五、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騷擾,情節輕微者。 六、未經核准,擅自變更業經審定之刊物內容者。 七、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八、進入不正當娛樂場所,有損校譽者。 九、假借名義,擅自從事不正當活動者。 十、損壞公物情節較重者。 十一、擅自塗改校內核發之有關證件者。 十二、於校內外有賭博行為者。 十三、擅自於校內湖泊及蓄水區域從事禁止之活動者。 十四、違反網路使用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影響校譽,情節重大者。 十五、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九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定期察看: 一、有竊盜行為者。 二、擅自撕毀或塗改校內公用表冊文件者。 三、故意污辱或惡意攻訐教職員工或同學者。 四、要脅師長以求遂其意願者。 五、記滿二大過二小過者。 六、違犯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悟者。 七、毆打他人成傷者。 八、對他人(教職員工、同學及其他社會成員)進行性騷擾,情節重大者。 九、參加不良幫會組織者。 十、在寢室內燃燒物品,肇生火災者。 十一、造謠惑眾,嚴重危害學校安全秩序者。 十二、犯有重大過失,深知悔悟者。 十三、酗酒滋事,違反紀律,有玷校譽者。 十四、有其他相當於上列各款之情事者。 第十條 學生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犯有嚴重過失者。 二、定期察看而再犯申誡以上過失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六十分者。 四、依教務章則應予退學者。 第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開除學籍: 一、辦理團體福利事宜,有貪污行為者。 二、聚眾要挾滋事,情節重大者。 三、參加犯罪組織或活動者。 四、違法犯紀,經法院明令判處徒刑確定而未獲緩刑者。 五、依教務章則應予開除學籍者。 第十二條 學生獎懲案件,有關教師及承辦單位,均有建議之權,但應援用相關條款,依照規定程序,簽請校長核定。 第十三條 學生在學期間之獎懲紀錄不應取消。 第十四條 休學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仍屬有效。 第十五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記小功、申誡、記小過之獎懲建議教師或承辦單位應提供參考資料,由學生事務處會同導師處理。 二、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應提交獎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以學校公告公布。 三、學校獎懲委員會審議有關學生重大獎懲時,應通知有關系、所主管、班級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並得通知當事學生列席說明。 888 四、學生受記大功或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應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第十六條 學生對於學校之獎懲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並損及其個人權益者,得依學校申訴辦法之規定,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其中的第七條第四項:擔任學生社團幹部或自治幹部,怠忽職守者。 可以參考一下。 這或許也是可以給予大家一個交代的方式之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49.219

12/11 05:51, , 1F
要不要直接明講 你想要辦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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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00, , 2F
說他們是社團幹部也滿奇怪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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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01, , 3F
而且 要求北大負責的 也沒有明講辦誰 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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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29, , 4F
那就趕緊請原po提交獎懲委員會議審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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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8:55, , 5F
一個負責任的主辦單位,事後應該自己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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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功,就獎勵;有過,不該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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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怎麼移送?該如何移送?那是主辦單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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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社團幹部跟自治幹部如果擴張解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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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都包含進去了。在法條適用上,絕對不成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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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社團幹部跟自治幹部應該為何?請有興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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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去找出他們當初的定義。或許從文義解釋也可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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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來該如何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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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09:37, , 13F
您真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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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00, , 14F
哪來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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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25, , 15F
史學盃的章程,有訂獎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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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就文化跟輔大系壘的成員就幾個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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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何謂哪來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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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37, , 18F
北大歷史系與北大歷史系學生適用北大獎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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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37, , 19F
有何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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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39, , 20F
莫非北大學生去外面比賽,或是對外舉辦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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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拒絕適用北大的校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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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0:43, , 22F
這是何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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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1:23, , 23F
所以原po只是要人出來被記過負責 就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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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1:33, , 24F
都說了 參考一下。既然沒提出具體的檢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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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幫他們想一個 具體 且(似乎)可行的方法(建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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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我覺得一點都不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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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 這種大活動過後 系上會幫工作人員記功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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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 只要用"功過相抵"為由 頂多不納入敘獎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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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 就和什麼事都沒發生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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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2:21, , 30F
歷史人難道素質如此拿出這個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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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且,就算記下去了,未來也可以消.但是,能讓什麼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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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2:34, , 32F
有所進步嗎?對於棒壘球運動的推廣,史學盃原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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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2:35, , 33F
發揚,有什麼幫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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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7:47, , 34F
史學杯全體參與志工均記嘉獎乙次,壘球相關工作志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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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 17:48, , 35F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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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8K0nn5 (History_Cu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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