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R: [??] 水桶申訴

看板HisService作者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時間12年前 (2013/08/27 20:1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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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osephChen (╭(〞▽〝)╭(〞▽〝)╯)》之銘言: : 以下意見是小弟針對小組長與組務答覆說明: : 1. 關於改標題: : 對於小組長的要求,小弟不敢怠慢立刻衝去改標題,才發現: : 小組長建議的標題 [問題],[建議],或[政見],但在本版只有以下選項: : 種類:1.公告 2.警告 3.宣告 4.選務 5.申請 6.申訴 7.其他 8.問題 : (我沒有8.問題 要問) : 不是小弟不改,而是小組長自己沒開放...為了避免申誡,小弟仍會先改標題 本小組長沒鎖的就是可以改的,因為這個話題可以從這些貼文完全獨立出來. 鎖上的就沒在算了,因為本小組長之前已經說過了,看在您是資深版主的份上, 這次就額外破例. 按照最近的情況來看,都是您在提問,自然是[問題].如果您覺得[問題]不適合, 哪就改用[其他].如果您覺得[其他]也不適合,那您用[??]也可以,本小組長待會 就跟您一起修改. : 2. 組務版也沒規定,規定答覆期限內還沒到,就可以細故亂拔版主,小組長還是作啦, : 由此顯見小組長是沒規定也會作的。 : 火大亂拔版主,您非常的積極,時間還有六天,就迫不及待自打嘴巴的拔了; : 該謹慎向板主先行確認的步驟,反而怠惰沒作,小組長您的積極性似乎用錯地方了。 按照群組規的"國家研究院管理總則修訂" 5.列為本站或本組不受歡迎使用者不得擔任本組內看板板主。 板主有不當言行、怠工或經檢舉後認定為不適任者, 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或予以停權一至三個月處置, 板主造成重大危害者,組長可將其免職,處分時都必須公告並附上相關申訴及證據。 最後一句話,其實這三項完全符合您當時所有的行為. 1, 版主對小組長的發言內容充滿明嘲暗諷的用語,顯然有不當言行. 2, 版主拒絕回答小組長所提出的問題,並企圖轉別的話題,此應為怠工. 3, 版主破壞小組規定,擾亂小組內應有的紀律與秩序,重大危害莫此為甚. 但本小組長僅僅只是暫時凍結您的版主職權,並未直接立即免職, 就是符合"小組長有權限期改善"這一項. : 3. 小弟的問題,小組長引了一堆內容閃躲,卻完全不回答問題。 : 小組長說,"版主拒絕解釋問題,反而對小組長表示版主無須解釋這個問題" : 請小組長明確指出,小弟幾時表明"拒絕"、表示"無需解釋"? : 小組長前面明明斬釘截鐵說小弟"拒絕解釋", : 怎麼這篇回覆,就縮回去變成拒絕回答的"態度"? : 試圖用"態度"偷換概念,形同所以小組長已默認,舉不出小弟幾時明確表明"拒絕" : 如果不能明確舉出,那小組長的拔版主行為,完全是非法的。 請回顧您寫的這段話: 4. 既然小組長已經不否定裁決,又說不干涉版規與裁決,要求在此回答顯然自相矛盾。 小組長既然已經自定規範,請遵循自己定的遊戲規則,回歸版面自治, 先退回申訴人的申請,由戰史版版主答覆之,如果不滿意,才由組務出面, 否則小弟只能說這樣的要求,只是另一個尼古拉龐提的審查會罷了。 a, 戰史版與組務版皆無規定要求申訴人必須先跟版主報備. 所以本小組長無權退回申訴人的申請,您這個要求是不能接受的. b, 這不是"尼古拉龐提的審查會",您的意思顯然變成: 如果合乎您的要求,就是合乎規定----但問題在合乎啥規定?無此規定. 如果不合您的要求,就是違反規定----但問題在違反啥規定?無此規定. 所以您的意思不就是說: 反正按照我說的就對了,我不需要在這解釋. 這種"態度"就是有問題的態度,這種回答也就是拒絕回答的行為. : 4. 關於申誡的解釋,按小組長此篇的解釋,則兩者都不成立 : a. 小組長在Aug 21 21:41:24說,申誡是因"答辯文已經超過一篇" : b. 小組長在Aug 23 22:48:44又改口,申誡是因"越級上告到群組版" : 關於a,小組長引用的版規只說"得予刪除",沒說"得予申誡"或其他處分。 8/21,本小組長所說的如下: 您的答辯文目前已經超過一篇,後面數篇也與答辯內容無關,本小組長大可以 參考您在戰史版的作法,超過一篇算一次申誡,按照累積數量,您早該被拔除 版主職位了.由於您算是資歷很深的版主,故本小組長願意給你一些方便,但 您的態度卻顯得非常不自重.如果您還在這方面繼續糾纏下去,或在言詞態度 上跟上面的回文內容一樣明嘲暗諷並且輕佻傲慢,本小組長只好在8/27的答 覆時限後,按照您在戰史版的執行版規的邏輯跟方法,繼續凍結您的版主職權, 到時候再討論用何種方式讓您復職. 所以本小組長並非以此理由計你一次申誡. : 關於b,小組長引用的版規 : 7.不服處分者請寄站內信向組務板板主溝通,再不服得至AboutBoards板提出申訴。 : 甲 乙 丙 : 甲: 小弟已在Aug 21 20:52:11,在本版向您反應溝通 : 乙: 小組長在Aug 21 21:41:24時回覆,表明不會更改,小弟不服 : 丙: 小弟在Aug 22 20:59:57至AboutBoards板提出申訴 : 小組長引用版規,正好印證小弟過程完全符合本版規定,煩請小組長自行取消申誡。 "溝通"哪是一下子就搞定的?如果溝通是完全按照您的要求去作,而用來當作拒絕 回答本小組長的問題的理由,這樣叫"溝通"? 本小組長當時的要求就只是請您回答兩個問題,您若一開始在態度上表現的好一點, 說因為要調閱資料需要一些時日,但在限期之內一定完整作答,那一切都不會有問題. 但您的反應是什麼?之前已經舉過您的那些發言內容了,這就不重複了. 如果您覺得您原本的態度叫作跟別人溝通的話,那本小組長得說您的運氣真不錯, 若換成本小組長若是用您這種態度的十分之一,根本只會挨揍而已. : 5. 關於"水桶不服,未向板主反應就反應到組務",現在的MRZ小組長認為是可以的, : 但之前的MRZ小組長,似乎不是這樣認為,小組長不但違反分層負責原則, : 更是連自己判過甚麼判例都忘了,證據如下 : x1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Re: [申訴]戰史版水桶 : 時間 Wed Feb 13 12:39:39 2008 : ─────────────────────────────────────── : 這請去問兩位版主的想法,雖然小組長並不認為程序有何不妥. : x2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Re: 請求解除水桶 : 時間 Fri Sep 11 02:52:36 2009 : ─────────────────────────────────────── : 你又沒有被組務版水桶.如果要申請,應該向水桶你的版主私下寄信提出申請. : 不過你大概是使用BBS的新人,不曉得規矩的情況下,念你初犯,所以這次暫且 : 不浸你水桶,不過原發問文章要劣退. : x3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Re: [申訴] MdnCHhistory版版主擅自水桶 : 時間 Fri Oct 9 02:43:59 2009 : ─────────────────────────────────────── : 那麼你要先跟現任版主進行溝通,畢竟各版自治,只要版主不違相關規定的話, : 本小組長不會干涉其治版方式. : x4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公告] Geigemachen申訴未依照程序,水桶 : 時間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 : 按照程序,對於版主的版規有意見,應先私下寄信請教,而不是直接張貼到版上. :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 若在版上未獲回應,才需要來此提出申訴. : x5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公告] sen69鬧版,水桶 : 時間 Wed Aug 25 15:58:48 2010 : ─────────────────────────────────────── : 本小組長信任歷史版主們的裁決,更相信歷史版眾的意見,因此不對sen69的 : 任何意見做出回應. : x6 :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 標題 Re: R: [申訴] 水桶申訴 : 時間 Fri May 10 00:31:00 2013 : ─────────────────────────────────────── : 關於 Anjou 的申訴請求,本小組長判決結果如下: : 歷史版(Historia)的秩序之維持屬於版主自治權範圍, : 故本小組長不會干涉版主的裁決方式. : (註:之後也沒有要求版主上來答覆) : 小組長還記得自己說過以上這些話嗎? 需要借您冰枕敷臉嗎? : Joseph 首先,先不談本小組長兼任歷史版版主時的舊事,以最近的Anjou申訴案來說, 前不久被Anjou申訴的前歷史版版主winwoeld也跟您一樣,面對小組長就是一 付任性的口吻,本小組長會不先處理他嗎?他當時沒有這樣作,而且態度上非常 恰當,也在申訴期間提供夠多的解釋,這點跟您是完全的不一樣. 其他很多都是本小組長兼任歷史版的版主之位時發生的前例,即然本小組長目前 並不兼任歷史版的版主職位,且本組的新組規都訂定於本年的4/24日,獲群組長 認可也都在今年的五月期間,自然在此之後就按照現行組規來執行,之前一些已 經導致爭議的不成文判例自然不能再用. -- 通過思想,轉移心境,創造快樂!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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