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 historia版板主無理由水桶

看板HisService作者 (自摸十萬)時間14年前 (2010/06/11 01:35),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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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ID:vavamk 被申訴人ID:historia版板主群 申訴原由:依程序發表申訴文,卻遭無理由水桶 (請簡單敘述,毋少於10字,亦不可超過100字.) 申訴要求: 1.撤銷水桶處分 2.S文、刪文、水桶必須附理由 3.處分該版版主群 4.公開致歉 (請簡單敘述,毋少於10字,亦不可超過100字.) 申訴證據: 一、申訴原由 (一)本人於historia版在Mon Jun 7 09:58:04 2010時,發表一篇文章(z-2-8-126) ,旋遭MRZ板主無理由刪除。 (二)本人認該文章符合該版版旨,故依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 告程序(第429篇)提出申訴(z-2-8-127),旋遭MRZ版主無理由刪除,並遭水桶處分。 (三)本人認該申訴符合程序、符合第七條所謂之”本板板務管理”相關,且無理由遭水 桶係以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故提出申訴。 五、申訴依據 (一)歷史研究院組務板 MRZ小組長 2010.0417之公告程序(第429篇)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Service 標題 [公告]申訴未依照程序,水桶 時間 Sat Apr 17 22:21:45 2010 ─────────────────────────────────────── 按照程序,對於版主的版規有意見,應先私下寄信請教,而不是直接張貼到版上.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若在版上未獲回應,才需要來此提出申訴. 若此尚未給任何反應,才需要向群組提出申訴. (二)版主來信 1. 本人於下列時間接獲歷史版版主MilchFlasche來函,告知本人已遭禁言處分。 作者 MilchFlasche (實踐才能發光)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時間 Wed Jun 9 04:41:20 2010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版主您好, : 請問貴版版規的刪文規範是否只是版主自由心證? : 這樣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發文問題, : 現在連刪文都不必附理由,更嚴重連屍骨都沒了, : 請問是否會造成版主職權凌駕版規以上之虞? : 本文沒謾罵、沒挑釁、不牽涉老母、外國種族宗教男女黨派階級, : 刪文不附理由,請問在管理上是否有瑕疵?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我正在與 MRZ 板主討論處理的方式,希望能盡快給您一個合理的交代。 已刪的文章通常我們會放到精華區「板務專區」「不適合留在板上的文章」,所以不至於 屍骨無存, 不過因為 MRZ 板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 2. 本人於下述時間回信,要求撤銷水桶處分(原文過長,茲節錄相關部分): 作者 vavamk (自摸十萬) 標題 Re: 請問貴版版規 時間 Wed Jun 9 10:36:31 2010 ─────────────────────────────────────── ※ 引述《MilchFlasche (實踐才能發光)》之銘言: : ※ 引述《vavamk (自摸十萬)》之銘言: :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造成您的不便,敬請見諒。 板主您好,感謝您的回信。 事情分開看,一碼歸一碼。 先針對本人無理由遭水桶情事說明。 MRZ板主與其他版友之爭議尚未解決,期間可否行使版主權限? 行使版主職權是否造成爭議?其裁量是否有瑕疵? 此係本人依MRZ於歷史群組所公告之訴訟程序提出,請問水桶之依據何在? 請問是否有任何公告或宣布,明確表示凡訴訟者應水桶? 此舉已侵犯本人言論自由與人身自由,之前刪文是違法,現在水桶是違憲! 本人感到憤怒與遺憾! 即使MRZ板主無法發言,但仍可合理推定不影響版務管理。 請問您與另位板主可否發言?可否於板上宣達水桶之依據? 若有明確依據,例如依PTT訴訟程序法第X條之規定, 並附上條文與出處(例如國家研究院-歷史群組版-菁華區),請於板上明確宣達之。 若無任何明確依據,請於2010年6月9日1700時前解除水桶, 並針對將本人水桶之事於板上公開說明並道歉! 本人拒絕接受任何無法律依據之論述! 屆時本人將據此項群組上訴。 ******** 3. (1) 請其說明禁言依據,並解除禁言處分,迄今已逾24小時而無任何回應, 本人視為版主不理會,故本應依申訴程序第二條於板上提出。 (2) 惟本人已遭禁言處分,無法於板上發表文章,依申訴程序第三條於組務板提出。 六、條文依據 (一)版主處分違反historia版規 1. historia版規1.0版(Z-1-1-1) 二B.關於個人發言內容 7.禁止發表與第1、2條板旨及本板板務管理無關之文章。 對板主處分之申訴請依「申訴」章程序進行。 【罰則】第一次刪文並警告,第二次以後並浸水桶三天。 版主刪文毫無警告,又直接水桶,已違反版規所明定之罰則, 違反版規所為之處分,係一有瑕疵之處分,本人主張該處分自始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四、申訴與救濟 17.關於本板板主處分之申訴,以「歷史研究院組務板」HisService為管轄法院。 本條係與MRZ組長公佈之訴訟程序第二條” 若版主不理會來信,就應在版上提出.” 明顯牴觸, 組長公佈之程序應屬上位階法律,historia版規係屬下位階法律, 依據法律優位原則,牴觸上位階法律者,無效。 2. 前項判例:同版第4974篇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相關程序,合先敘明。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看板 historia 標題 [公告] 刪文對象: 時間 Sat Apr 17 19:05:25 2010 ─────────────────────────────────────── 首先呢,版友,你很熱心地轉貼的那篇文章有幾個問題: 1, 洪蘭所發表的這篇文章是放在聯合報這類八卦媒體上的,不合乎最近新定的標準. 2, 雖然是其他版上的問題,可是古八版要討論的內容必須放在1914年以前. ----綜合以上兩點,顯然你沒有注意版規. 所以,刪文.並且這是第一次警告. 該篇上有警告之公告,惟刪除本人文章,卻無任何公告與警告,水桶本人亦然。 惟該版版主有三人,若依MilchFlasche版主所言,MRZ版主無法發文說明, 則其他版主亦可為公告或警告,不應因某一版主無法發言而可無理由刪文或水桶版友, 此係無理由。 3.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違反historia版規,該處分自始無效。 (二)依據historia版規之處分無效 1. "抱歉我沒有及時回覆處理,造成您的疑慮,也因此在板上申訴而遭到 MRZ 板主水桶。" 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提及,本人係因正常法律程序遭水桶。 本人之申訴程序,係依照小組長MRZ所公佈之程序為之,該程序應為上位階法律, historia版規係屬下位階法律,依據法律優位原則,牴觸上位階法律者,無效。 MRZ版主無視上位階法律之效力,逕自依無效之下位階法律而為之, 故依照historia版規所為之處分亦無效,應解除禁言處分。 2.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違反historia版規,該處分自始無效。 (三)該處分不符法律明確性 1. PTT設於中華民國臺灣之臺灣大學,應遵守中華民國臺灣之法律, 本版雖非中華民國臺灣之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謂之行政機關, 然依據版主之職權與能力,發佈板規、拘束版友、刪除文章、維持版務等行為, 已與行政機關無異,可類推適用將版主視為一PTT上之行政機關, 故依據同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版主無視下列法律原則,已違反此條法律。 2. 惟水桶本人已構成侵害本人網路人格權之行為,為一侵權行為, 依據同法第92條第1項,該行為單方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可視為一行政處分,應有板規之依據, 惟該版規已牴觸上位階之組務公告而無效,而無所依據, 依無效之條文而為處分,已違反同法第5條法律明確性原則,並構成裁量濫用, 同時違反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 該行政處分違反上開法律條文,係屬重大瑕疵,該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可要求回復原狀。 同時依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 3.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處分不符法律明確性原則,該處分自始無效。 (四)MRZ版主之管理違反平等原則 1. MRZ版主亦身為軍武版版主,惟其管理風格迥異於歷史版。 以下爲保障當事人肖像權,故不予列出當事人姓名,並僅節錄部分相關內容,合先敘明。 軍武版明列罰則、違規事項,處罰並附理由,何以歷史版就有差別作法? 若其無法發文,發文行為可由其他版主為之,不應因其無法發文而不發文,此係無理由。 本人遭刪文、水桶均無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平等原則,而有差別待遇。 2. 板務管理佐證 作者 MRZ (臺大歷史系教授......Orz) 站內 Military 標題 [公告] 2010年違反版規處理名單 時間 Mon Jan 11 18:49:16 2010 ─────────────────────────────────────── 懲處方式為: 水桶 或 劣退. 1, 1/11 □ [問題] 可不可以不要迷軍事.. 違規事項: 內容不合乎本版討論方向. 2, 1/11 □ [情報]中國在境內進行了一次陸基中段反導攔截 違規事項: 內容過少,不滿三行.且違反轉貼新聞條款. 3, 1/11 R: [情報]中國在境內進行了一次陸基中段反導攔截 違規事項: 內容過少,不滿三行. 3.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管理版務違反平等原則,該處分自始無效。 (五)版主處分無合法理由 1. 水桶本人已侵害本人之人格權,並可延伸至言論自由,需有合法理由, 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1~24條之阻卻違法事由及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其行為可於範圍內侵害他人權益而不罰外,其餘均為違法。 違法之處分必有瑕疵,違依其違法之情節輕重而後續效力不一。 2.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版主所為之行政處分違反多項法律原則與規定, 同時依據批踢踢實業坊BBS站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第五條,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無效。 無合法理由侵害本人人格權,該處分係屬重大瑕疵,本人主張該禁言處分自始無效! (六)不應以MRZ版主無法發言而不附理由 1. 由MilchFlasche版主來函中可得知, ”MRZ版主之前與其他板友間的爭議尚未解決,所以他無法在板上發文說明;” 2. 歷史版版主有三人,即使MRZ無法發言,其他版主仍有版主之完整職權, 如應由水桶者發佈理由,即表示應由擁有完整職權之板主為之, MRZ版主職權不完整,則由不完整職權之板主所為處分,其處分有瑕疵。 如水桶與發佈理由可由不同人為之,則其他版主應發佈、能發佈而未發布理由, MilchFlasche版主所言係屬無理由,其處分有瑕疵。 3. 縱上所述,本人主張該處分有重大瑕疵而自始無效。 七、結論 (一)綜上所述,本人主張該禁言處分違反多項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與原理原則, 係一重大違法之處分,自始無效,應恢復本人發文權! (二)同時爲免日後類似爭議,並保障版友著作權、發文權, 應以上位階(組務判決)之命令強制歷史版凡S文、刪文、禁言處分等 侵害權利之處分均需有理由! (三) “本人也長期疏於板務”,MilchFlasche版主亦於信中自承其管理有瑕疵, 加之以MRZ板主之處理行為違反多項中華民國法律條文與原理原則, 可得知版主群在管理上已出現重大瑕疵,應予以處分。 (四)本人係以正當程序而遭受無理由、不正當之程序侵害本人之 網路人格權與言論自由, 其侵權行為係屬版主之重大過失責任,本人主張應公開道歉以為侵權損害賠償。 -- 可以接受力戰而敗 絕不原諒裝死擺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21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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