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霧台獨立”法

看板Hiking作者 (柴魚)時間3年前 (2020/11/09 22:54), 3年前編輯推噓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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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oneptt (Shone)》之銘言: : 標題也不用這麼聳動,看這案子好像5年前就開始規劃了. : 相關規定主要依照觀光發展條例19條設立「自然人文景觀區」,然而必須申請導覽人員的 : 原因依第62條規定 : 1.目前只能透過觀光發展條例監督。相關業主是否合乎觀光發展條例,民宿接駁業者是否 : 合法立案,專業導覽人員是否經過培訓. : 2.值得關注的是後續是否有其他部落跟進 : 相關法條補充如下 : 第 19 條 : 為保存、維護及解說國內特有自然生態資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於自 : 然人文生態景觀區,設置專業導覽人員,並得聘用外籍人士、學生等作為 : 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以外國語言導覽輔助,旅客進入該地區,應申請專業 : 導覽人員陪同進入,以提供多元旅客詳盡之說明,減少破壞行為發生,並 : 維護自然資源之永續發展。 :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當地原住民從 : 事專業導覽工作。 :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劃定,由該管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 : 之。 : 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 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 第 62 條 : 損壞觀光地區或風景特定區之名勝、自然資源或觀光設施者,有關目的事 : 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回復原狀或償還 : 修復費用。其無法回復原狀者,有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再處行為人新臺 :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者,有 : 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處行為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 ※ 引述《handsome0716 (SIGMA)》之銘言: : : https://www.google.com.tw/amp/s/news.ltn.com.tw/amp/news/life/paper/1393113 : : 這則新聞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看到 : : 以後只有當地原住民進去才合法 外地人進都是非法 : : 而且聽朋友說這個案子好像還是屏東縣長蓋章的... : : 為什麼這種明顯不合理 佔地為王的法還有辦法通過 : : 開放山林 結果水域活動的地方越禁越多 是不是以後每個縣市每個部落都要獨立 「其他部落、社區是否會跟進,在未來應該是必然」 台灣的自然資源、生態景觀區、自然保留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 環境等大多都位於原住民族土地,又或是逐漸在劃定調查中的傳統領域範圍。 且第19條提到的:【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位於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應優先聘用 當地原住民從事專業導覽工作。】及【專業導覽人員及外語觀光導覽人員之資格 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其實並沒有把 話說死,導覽工作並沒有限制非原住民參與(只是審核時一般沒有關係背景的人 還是可能會被刷掉...),所以觀光發展條例明文雖然有解釋空間,但變相的也犧牲 掉非原住民族參與工作的權利。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406684 前陣子看到可能會開始收取30-60元的「觀光保育費」,其實推出導覽、保育費 的概念,加上少許的衍生費用,畢竟帶給社區困擾的是觀光人潮,所以感覺是可以 接受的,但有爭議的是罰則的部分吧?未依規定申請進入開罰,也許背後有環境乘 載量、環境敏感區位、在地居住品質或保存珍希地景等等諸多的考量,但目前 好像找不到比較謹慎的評估作為背景支持,條例就要上路了@@ 未依規定申請開罰是較能被理解的部分,但未申請導覽也有對應的罰則,也許 有侵害一般人民的權力?我自己的想法是,導覽應該是可以由民眾選擇是否需要, 畢竟也有一部分客群其實並不需要導覽,而保留人民選擇要不要這項服務。 至於佔地為王,其實是一個很深層的問題,可以討論、追溯的太多太廣,但想提 供另一個觀點,而不是站在原住民的角度去看的土地觀點(我知道這很政治不正確QQ) 「土地,從來就只有先來後到。」 隨著傳統領域劃設、原住民保留地增劃編案件量的增加,工作時,時有傳出原住民 與非原住民之間的衝突,在不斷誤解下,雙邊都並沒有真正的退讓和尊重,雙邊 都是。在《原轉小教室》https://www.nooutsider.tw/land 中有對於原住民族土 地的解釋與為何要爭取、主張傳統領域的權力,當中大多內容其實非常合理且確實 可以尋找好的方式去解決這些土地爭議。但就其中幾項尚無法接受,就我工作上遭 遇的原住民侵害非原住民土地權益的例子而言。 一、當中提及的土地諮商權,有沒有侵害到土地所有權? 這是值得討論的一點,而且不分族群都可以討論,而非僅限於原住民族。 其實土地所有權也包含處分土地的權利,當然也並非無上限,所以才有水土保持法 、環境影響評估法等去規範私有的山坡地保育地可以開墾到甚麼程度@@a 但諮商權的使用在於當地部落,由當地部落去審視個人想如果運用自己的土地, 是否有影響到私有地主的權益,覺得可以再討論怎麼樣維護於傳統領域的同時, 也兼顧到非原住民的土地權益~如果提了相關方案,也許衝突也會減少吧。 二、訴求一的部分我覺得真的是挑動族群間的敏感神經呀... 訴求一是這樣寫得: 【修改「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 根據該辦法的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的原意,原住民族土地應該包含公有地和私有地。 目前的「劃設辦法」竟然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僅限於公有地,已經違反母法「 原住民族基本法」,應該立刻修改。】 台灣的山坡地利用,縱使很大部分早先由原住民安居並有實際的勢力、活動範圍, 也有各時期政權的迫害這都是事實(所以給予原住民族一定期間的各種政策保障 是相當應該的!),但也不能忽略有部分非原住民族早先也定居在山上或是經由通婚 等等合理的取得土地的事實(不能一概而論是非正義取得)。看過原保地在路上 經過要收過路費的(這件事不論原住民或非原住民都有過案例...),也看過彼此間 為劃設原保地而兩家人爭執的事情,更甚至直接沒收走非原住民合法使用的土地。 看過一些案例,我也從一開始完全支持原民爭取傳統領域,轉為傾向族群間合理 合法的土地溝通。 好像扯太遠了XD 看到霧台的例子,如果家人想去,我想還是會帶他們一起去吧!但是自己會對於 被強迫要導覽,反倒有種被歧視的感覺,難道就必須要接受導覽嗎?也許有人想繳 門票自己慢慢晃晃呀。對我來說,山林是不分族群,包容各個進入它的生命, 抱著尊重自然的心態,山自然會給你反饋。法令的推出,當然能夠將人流做適度 管控、減少沒有準備而入山的風險,但過度了,撇除掉利益,反而讓想親近山林 、做足準備、心態正確的一般民眾思考法令是否有正面的意義......。現在的爬山 跟十年前的氛圍不同,要小心謹慎的變多了,雖然是好事,但也沒有年少時的輕狂 。那時爬山其實並不太會區分原住民或者非原住民,現在也是一樣,都是一起工作 的好夥伴、朋友,儘管我不是原住民,但他們也不把我當成非原住民,我想,對我 來說這才是真正的平等與尊重。彼此因為身分不同,所以才更要站在對方的角度 去想有沒有不能碰的底線,但現況還是都很難做到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216.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iking/M.1604933669.A.CBF.html

11/10 09:50, 3年前 , 1F
好文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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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49, 3年前 , 2F
霧台搞這個是兩面刃,弄的好的確可以對讓部落永續經營,
11/10 10:49, 2F

11/10 10:49, 3年前 , 3F
但先把牆築牆來了(收費),然後希望每個人認同他們對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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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50, 3年前 , 4F
地對環境的保護觀念?但實際上一般大眾根本不知道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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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50, 3年前 , 5F
到底做了什麼.還得先繳一筆錢,才能更深一步的去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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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50, 3年前 , 6F
這樣推廣上難度無疑是增加了不少,往後一般大眾的誤解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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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10:50, 3年前 , 7F
會更深,或是接收到不正確的資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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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對於消費意願一定經過評估才決定收費,但環境價值等背景資 料這種比較重要的底蘊,卻找不到資料,這是很大的問題。

11/10 22:59, 3年前 , 8F
他們哪會做什麼,最不保護環境的就他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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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22:59, 3年前 , 9F
亂丟垃圾廢棄物的一堆啊
11/10 22:59, 9F
你好直接XD 但亂丟廢棄物的都有,不能一概而論,但確實收費後 對自己部落要有明確的內規和約束力,不能對自己人軟而外來者 強硬,就會淪為表裡不一,這是許多原住民部落社區內部的問題。 以家屋調查來說,某部分原青很排外,但只要抱著尊重的心態, 我自己不認為非原住民就不能進行調查,甚至非原民的族群也可以 貢獻自己的調查成果給予在地去累積,然後以在地為主體去發表 成果。(但現今漸漸連這類調查都會被較偏激的一派非議...) ※ 編輯: octopuso1c (223.137.216.114 臺灣), 11/12/2020 00:33:23

11/12 00:50, 3年前 , 10F
城市亂丟垃圾殺人放水酒駕肇事的又沒有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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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就是垃圾廢物島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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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 19:05, 3年前 , 13F
樓上離題了(誤)
11/12 19:05, 13F
文章代碼(AID): #1VgLWbo_ (Hi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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