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技專利
生技專利不宜全按傳統財產權觀點詮釋
新聞日期:200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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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醫生在未知會病人情況下,
拿切除下來的病理組織去作研究,
並據以申請到專利,專利權該屬誰?
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范建得昨(十一)日表示,
生技專利蘊含「道德」意涵,
不宜全按傳統的財產法制思考,而應持「平衡的詮釋」。
他說,根據真實判例,加州最高法院駁回病人對擁有自己細胞所有權主張,
判決醫生可對切除的部分組織,繼續享有財產「利益」與開發成果,正彰顯此一精神。
他解釋,加州法官的疑慮在於,如果人可以擁有自己細胞或組織的所有權,
醫生欲以基因療法來救其他的病人,勢必得經過授權,
如此一來,恐將危害正在萌芽中的生技產業及醫療服務的發展。
法官判案時,雖然仍以傳統的經濟分析來思考;
不過,范建得提醒,判給醫生的是享有財產「利益」,而非財產「權」;
換言之,法官願意保障的是,應用細胞作研究所衍生的成果,
而不願意將細胞的所有權私有化。
上述有趣的觀點,出現在由時報基金會、國科會人文處、
中研院社科所共同主辦的「美麗新世界的誘惑-基因科技與人文的對話」演講系列。
昨天是第三場次,由范建得、賽亞基因總經理陳奕雄主講。
現場聽眾出席踴躍,將台大應用力學館擠得水洩不通。
基因定序專家陳奕雄說,當前立法潮流為,凡是大自然已存在的物質,
不論是人類、動物或植物,其DNA本身是不能被申請專利的。
但是,研究DNA的方法、相關的應用,或是基因與疾病之間的關聯性,
就可以申請專利。
不過,申請專利很貴,平均一個案子的律師費要新台幣五十萬元,
而且,全球九成以上的專利,其實並不具有商業價值,
陳奕雄表示,生技公司並不會一有新發現就要申請專利,讓生技界地雷滿佈。
生技專利與其他專利唯一的不同,在於「道德」要素含量高,
且各國對於「道德」的界定出入頗大。
以胚胎幹細胞研究為例,英國規定發育至第十四天以前的胚胎,
都可以拿來作研究;德國原本規定通通禁止,但在國際競爭「危機意識」下,
現已改成只要是進口的胚胎幹細胞就可以拿來作研究,但國內自行產出的則不可以。
美國的態度最值得關注,范建得說,美國正準備在聯合國提案,
禁止全球所有幹細胞的研究。
美國布希政府宣布,除了五十六株以聯邦經費支持的細胞株外,
其餘的胚胎幹細胞研究通通禁止。
范建得說,美國因為自己不能作,所以要大家也不要作,
正是國家競爭下的經濟利益在作祟。
資料來源 :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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