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立委免責權 是不是該廢了
共 2 篇文章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
內容預覽: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從文字上來看,賦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所做的「言論」、「表決」等行為,可以不對立法院「院外」負責權利。. 擷取網路法律百科資料. 立法委員原來院內能夠有這些豁免. 不知道她之前站在立法院外 被督麥的言論 算不算在院外呢. 公布外交部資料
(還有25個字)
內容預覽:
我個人覺得 要保留 但是要合理限縮. 立委如果問政的言論 不能免責將會綁手綁腳. 但常常有立委又濫用免責權. 因此應該限縮範圍至. 立法院院會 與 各委員會內之發言免責. 至於在立法院的空間. 包含廊道與記者會會場的發言. 不應該享有言論免責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還有73個字)
首頁
上一頁
1
下一頁
尾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