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Artsnowfish (Artsnowfish)時間1月前 (2024/05/22 12:40)推噓-1(1推 2噓 7→)留言10則, 5人參與討論串2/3 (看更多)
沒甚麼問題啊
主席覺得就算啊
怎樣算「明顯立即之危害」?
主席覺得沒立即明顯之危害就得給阿
某內地立委給出了潛艦資料,但我們還是做出來了啊
這樣那資料算「明顯立即之危害」嗎?
怎樣算「依法應秘密之事」?
主席如果是某蜜獾立委
他覺得密件遮一些就能公開
那你就得給了阿
全部是看主席覺得啊
很清楚沒毛病~
※ 引述《brian900530 (LmWAng9)》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qOkHpoF.jpeg
: 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 從文字來看
: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
: or
: 2只有「或」後面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要主席同意
: 如果你就文義解釋來看兩者都說得通
: 這個條文所指的事項範圍接近釋字627的國家機密特權
: 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 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 如果這樣的事項還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
: 就是明顯違反釋字627而違憲
: 雖然藍白的澄清是說他們的意思是2
: 但條文不清不楚 從文義來看是有解釋空間的
: 未來實務運用會不會有爭議是有大問題的
: 再再顯示了這個立法品質很差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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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6352857.A.04C.html
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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