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練鴻慶快評》洩密的是吳釗燮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特務P)時間3周前 (2024/05/16 00:18), 3周前編輯推噓-5(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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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為FB/推特,則文章標題須為來源名稱。(ex:人名、粉絲團名…etc ) ※ 1.轉錄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https://www.chinatimes.com/opinion/20240509003477-262103 2.轉錄來源︰ ※ 推特/FB 須為 FB人物名稱、FB粉絲團名稱 ※ ※ 轉錄社論請附上完整標題 ※ 中時 社論 3.轉錄內容︰ ※ 請完整轉載原文 請勿修改內文與刪減 言論 練鴻慶快評》洩密的是吳釗燮 15:362024/05/09 言論 練鴻慶 複製連結 外交部提告徐巧芯洩漏機密,但隨即遭打臉捷克早就公開相關資訊。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 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洩密,民進黨挑一個承擔吧。(合成圖/示 意圖/資料照) 字級設定:小中大特 立法委員徐巧芯為問政,遮蓋敏感資訊後公布外交部提供給每一位立委的所謂「密件」,遭 外交部提告洩密。但若仔細審閱相關法條,會發現洩密的不是徐巧芯,而是外交部長吳釗燮 。 根據外交部官方說法,「本案公文文書雖基於外交考量列為密等,但仍遵照《條約締結法》 規定,於簽約後報請立法院備查,提供立法院委員參考」。沒想到徐巧芯在收到「密等」的 文書後,居然擅自公開,傷害外交工作,因此不得不提告云云。 然而根據《條約締結法》第9條:「條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立法院應以秘密會議為之 」;第12條「協定經簽署後,主辦機關應……送請立法院查照。但其內容涉及國家機密者, 不在此限。」換句話說,依據《條約締結法》,涉及機密的條約內容,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 接寄送給113位委員,只能「以秘密會議為之」。 再參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立法院依法行使職權涉及國家機密者,非經解除機密, 不得提供或答復。但其以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行之者,得於指定場所依規定提供閱覽或答 復」 依該項條文文義,國家機密未經解除,行政機關只能在指定場所「提供閱覽或答覆」,答覆 是口頭,「提供閱覽」是書面給委員看,不是讓你帶走。然而吳釗燮卻是直接對113 位立法 委員「密件大放送」,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密罪責。 還覺得不夠,再奉送吳釗燮《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0條:立法院調取之文件,「查閱人員 對機密文件不得抄錄、攝影、影印、誦讀、錄音或為其他複製行為,亦不得將文件攜離查閱 場所」。法律的規定很明確,立法委員真的要看機密文件,也只能在不複印的前提下不公開 閱覽,自己不能擁有複件。 所以事情的真相,只有兩個可能,一是徐巧芯公布的不是機密,二是吳釗燮洩密,民進黨挑 一個承擔吧。 ※以上言論不代表旺中媒體集團立場※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練先生自己引用的《條約締結法》第12條明明白白的提到要給立法院查照。 而給立法院查照的方式就是寄給113位立委啊,不然要由誰查照? 為什麼練先生還會做出:「外交部根本不可以直接寄送給113位委員」的結論呢? 再來,這份密件就不是國家機密,為什麼練先生會引用《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2條,然後指 控外交部「已經該當《國家機密保護法》的洩密罪責」呢? https://i.imgur.com/mquUGTJ.jpeg
我實在搞不懂,練先生引用這麼多法條。 為何就是不談外交部告發徐委員用的刑132條第一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是根本不知道外交部引用的法條,還是別有用心呢? 我很好奇。有多少民眾會天真到相信這一篇文章。 笑死。 ※ 「Live」、「新聞」、「轉錄」、「舊聞」及 轉錄他方內容之文章 每日發文數總上限為3篇,自刪與板主刪除,同樣計入額度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22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15789882.A.23C.html

05/16 00:21, 3周前 , 1F
喔是喔
05/16 00:21, 1F

05/16 00:22, 3周前 , 2F
這個人還來啊(挖鼻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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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ietro (49.216.221.82 臺灣), 05/16/2024 00:24:44

05/16 00:25, 3周前 , 3F
可以查這麼多法條,讓我懷疑這篇文章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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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25, 3周前 , 4F
容是否真的出自他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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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26, 3周前 , 5F
是吳釗燮拿出來到院外嗎? 笑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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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27, 3周前 , 6F
最後引用的是對查閱行為的規範,又不是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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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27, 3周前 , 7F
對因職務收到密件時的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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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29, 3周前 , 8F
對職務上相關特定人傳遞密件才不是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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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0, 3周前 , 9F
而且這些傳遞都有控管,是取巧芯把密件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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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0, 3周前 , 10F
變成不可控,這才是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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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0, 3周前 , 11F
中時(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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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2, 3周前 , 12F
合約不是至少會有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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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2, 3周前 , 13F
他自己另外一篇文章明明也有提到一般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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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2, 3周前 , 14F
機密這個類別 ,結果通篇都以國家機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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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2, 3周前 , 15F
法規談論這份密件的傳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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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4, 3周前 , 16F
好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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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8, 3周前 , 17F
屁也錯…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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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8, 3周前 , 18F
靠造謠帶風向維生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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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8, 3周前 , 19F
莫忘政院王牌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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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38, 3周前 , 20F
為啥你要對某些智障那麼執著?彭文正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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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0, 3周前 , 21F
?????
05/16 00:40, 21F

05/16 00:41, 3周前 , 22F
哪來的法盲 密跟國家機密分不清楚就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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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1, 3周前 , 23F
著丟人現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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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2, 3周前 , 24F
中時耶 中國狗 汪汪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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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3, 3周前 , 25F
有沒有看到但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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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4, 3周前 , 26F
涉及國家機密可以不受該條限制,有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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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4, 3周前 , 27F
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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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5, 3周前 , 28F
練蕭威先生應該也常在八卦引法條耍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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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7, 3周前 , 29F
幹你娘 立法院看到外交潛艦等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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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7, 3周前 , 30F
叫做行政院洩漏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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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7, 3周前 , 31F
他馬的這是三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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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0:48, 3周前 , 32F
這咖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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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1:49, 3周前 , 33F
中屎? 哈哈哈..超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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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1:54, 3周前 , 34F
我快笑死 這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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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2:18, 3周前 , 35F
誰?有比何典聞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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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5:38, 3周前 , 36F
就是個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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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6:54, 3周前 , 37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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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7:19, 3周前 , 38F
胡說八道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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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6 07:23, 3周前 , 39F
論文仔又跑來挺洩密了,笑死。
05/16 07:23, 39F
文章代碼(AID): #1cHE0w8y (HatePolit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