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投票 當選至少要7百萬票
我本來以為總統選舉是寫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但是翻了一下憲法
憲法增修條文
第二條
第1項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
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所以憲法規定就是得票最多之一組當選
所以說真的...不用白忙了,修不動的
就算給你立法院過了,公民複決一樣不會過的
這樣一來討論這個其實就是假議題...
※ 引述《banbee100 (BB)》之銘言
: 有沒有懂法律的來幫忙解釋?憲法說最高票者當選。
: 如果真的只修選罷法,到時候有人第一輪未過半最高票主張自己當選,那怎麼辦?因為憲
: 法就只說最高票當選。你拿選罷法來打他,可是人家拿的是憲法打你耶,你說絕對多數才
: 是最高票,人家說相對多數就是最高票。
: 而且按照語言邏輯,憲法這句話,相對多數是先於絕對多數的吧。
: 不先釐清,我看凱道夜市又要來一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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