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割喉仔按大清律例要被判什麼刑????????????
※ 引述《PRME (我的文最廢)》之銘言:
: 大家好,
: 小弟晚餐吃麵包+烏龍綠。
: 大家覺得台灣法律很爛,
: 如果割喉仔用大清律例會被判什麼罪?????????????????
: 有沒有法學專家說說??????????????????????????
: 有沒有?????????????????????????????
中國古代法制史裡最著名的兒少罪犯,應非清朝雍正三年(1733年)的丁乞三仔案莫屬。
14歲的丁乞三仔,因受親人丁狗仔「欺伊年幼,合其挑運重筐,又將土塊擲打丁乞三仔」
,丁乞三仔惱得擲土回擊,哪知打中丁狗仔腹部後渠竟然一命嗚呼,按律應當處以絞監候
。
而《大清律例》規定「八十以上、十歲以下及篤疾,犯殺人應死者,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因此江西巡撫謝旻將該案上奏雍正皇帝(1678─1735年)後,雍正皇帝下旨道「丁乞三
仔情有可原,著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落」,自此該案成為清朝官員處理兒少犯罪時會不
時援引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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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2/29 22:41,
4月前
, 1F
12/29 22:41,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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