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我們質疑的是有沒有歸化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什麼東西什麼東西)時間5月前 (2023/12/03 18: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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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翻法條 往上捲一點到第二條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二條第一款 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蕭的父親為台灣人 母親為美國人 沒有歸化的問題 她是自動取得國藉 基本上要有國藉才能落戶上學 吵這個不如吵她考試時有沒有用僑外生加分 還是原住民加分還比較有機會 ※ 引述《oscarwu3041 (小羽毛)》之銘言: : 1.轉錄網址︰ : https://www.facebook.com/drugFeng?mibextid=LQQJ4d : 2.轉錄來源︰ : 藥師林士峰FB : 3.轉錄內容︰ : 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幫忙澄清,蕭美琴雙重國籍身分是網路謠言。 : 可是我們質疑的是,蕭美琴到底有沒有回復或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 : 如果不是歸化,又為何在2009年聯合報專訪中自承,自己是以「美國人」的身分,取得參選 : 2002年僑選立法委員資格? : ————-補充說明———- : 根據國籍法第四條 :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 : 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 : 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不須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 二、為中華民國國民配偶,因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或其配偶死亡後未再婚且有事實足 : 認與其亡故配偶之親屬仍有往來,但與其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已存續二年以上者,不受與親屬 : 仍有往來之限制。 : 三、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籍子女,有扶養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 : 或會面交往。 : 四、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 : 五、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 : 六、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 七、為中華民國國民之監護人或輔助人。 : 4.附註、心得、想法︰ : https://i.imgur.com/SswFZ9S.jpg
: 大柯粉、藥師林士峰在臉書指出,事實查核中心告訴他「蕭美琴有雙重國籍」並非事實 : 但他們(柯粉)質疑的是,蕭美琴有沒有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 : 否則如何解釋她在聯合報的專訪? : 他還貼上國籍法第4條條文要給綠粉們上一堂法律課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63.7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01598879.A.9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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