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新竹市長大勝 可能被解職嗎?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科洛依)時間1年前 (2022/11/26 23:11), 1年前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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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rokenback3 (3)》之銘言: : 選前就在板上發文預測說高虹安贏定了 : 果然對手對高虹安的指控還是破不了她的金身,多數新竹市民根本不在意助理費公積金 : 公室性騷擾事件 : 高虹安不但穩穩的拿下新竹市長,而且還大勝對手 : 當選過關,落選被關 : 高虹安目前只是被告而已,比照2010年郝龍斌主任祕書選前被北檢大舉搜索辦公室跟住 : 被列圖利罪被告,郝龍斌連任後就沒事了, : 高虹安連起訴都沒有, : 應該不用擔心被解職吧? 地方制度法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 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 規定: 一、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 以上之刑者。但涉嫌貪污治罪條例上之圖利罪者,須經第二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 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停止職務之人員,如經改判無罪時,或依前項第三款停止職務之人 員,經撤銷通緝或釋放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得准其先行復職。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不再適用 該項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予以停止其職務之人員,經刑事判決確定,非第七十九條應予解除職務者, 於其任期屆滿前,均應准其復職。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於本法公布施行前,非因第一項原因被停職者 ,於其任期屆滿前,應即准其復職。 ----- 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一審有罪停職,之後若無罪即復職 (僅停職) 另外最重要的關鍵是 有沒有褫奪公權 刑法第36條 遭法院宣告褫奪公權的人,褫奪公權期間,不能擔任公務員,也不能參與公職人員選舉, 例如:立委、議員、縣市長等。 附上花蓮王的例子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2322/457255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42.7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9475491.A.573.html ※ 編輯: Croy (49.216.42.72 臺灣), 11/26/2022 23:13:01

11/26 23:16, 1年前 , 1F
台灣的司法效率 可能四年當完還沒起訴
11/26 23:16, 1F

11/26 23:18, 1年前 , 2F
很正常辣 司法官都很會看風向的
11/26 23:18, 2F

11/26 23:25, 1年前 , 3F
其實你該關心的是宜蘭..
11/26 23:25, 3F
確實 依照偵辦進度來看 是該關心宜蘭 ※ 編輯: Croy (49.216.42.72 臺灣), 11/26/2022 23:28:58

11/26 23:45, 1年前 , 4F
你關心他字案…?
11/26 23:45, 4F
其實我的重點是要回那篇的解職,應該是停職比較精確 ※ 編輯: Croy (49.216.42.72 臺灣), 11/26/2022 23:56:33
文章代碼(AID): #1ZWYoZLp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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