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選上了還是會被關吧?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念)時間1年前 (2022/11/16 09:36),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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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a1987: 知道列他字案的意思嗎?不懂可以去查 11/16 09:17 嘿 我查好了 !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此稱為偵查 法定原則,而如此規定的原因,乃在於我國訴追權限由檢察官所獨佔,自不能允許其擅自決 定是否開啟偵查,以免產生因人而異的差別對待。只是在檢察實務裡,常依據犯罪嫌疑的程 度,而有偵字案與他字案劃分的差別,若犯罪事實已經具體明確,即列為偵字案件,其相對 人才屬被告,也才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緘默權與辯護權等的保障;若犯罪事證尚未明確,則 列為他字案件,其相對人則稱為關係人,除非檢方認為事證趨於明確,而將之轉為偵字案, 否則就不能享有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被告的權利保障。由於此種區分,並非法律所明文,而 僅是以法務部所頒佈的實施要點為依歸,不僅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若檢方不欲讓相對人 享有程序主體權,即將之列為他字案處理,則被告防禦權的保障與否,即完全繫於檢察官的 恣意決定,而非法律規範。 如涉案情節較輕,或於偵查案件時,發現另有他人涉案或犯罪嫌疑人另涉他案時,則有時簽 分他字案以關係人偵查。偵查中如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則由他字案改簽分為偵字案續予偵查 ,並依偵查結果,提起公訴或不起訴處分。 請問你要表達的意思是列他字案就不會被起訴嗎?不然你單純要我去看他字案跟偵字案的差 別意義是什麼呢?我不太了解你想要表達的意思是什麼?請賜教。你是要表達「犯罪事實尚 未明確」這件事嗎? 所以檢察官偵訊 若犯罪事實明確—改偵字案起訴 若無犯罪事實—不起訴處分 那跟我原文的文意有什麼牴觸? ---- Sent from BePTT on my iPhone 8 Plus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5.48.16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68562587.A.1F3.html

11/16 09:39, 1年前 , 1F
怎麼會犯罪事實未明確 不是罪證確鑿了???
11/16 09:39, 1F

11/16 09:39, 1年前 , 2F
我都有看菸狼粉在講
11/16 09:39, 2F

11/16 09:41, 1年前 , 3F
怎麼可能大家說有沒有犯罪就可以決定,但是大家心裡有
11/16 09:41, 3F

11/16 09:41, 1年前 , 4F
一把尺,如果用說的就可以 那要司法何用
11/16 09:41, 4F
文章代碼(AID): #1ZT3wR7p (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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