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違反政治獻金法,要判幾年?
※ 引述《blargelp (春日部四郎)》之銘言:
: 1.
: 首先,林耕仁今天爆料後,高虹安只有一種情況能下莊:
: 林耕仁的資料是假的、什麼帳目都是變造的。
: 但一來林耕仁敢打,我相信也不會無憑無據
: 二來,剛剛高虹安辦公室申明是在質疑內鬼,間接證實資料是真的。
: 2. 高虹安現在的問題不是「有沒有犯法」而是「犯哪條法」
: 最重就貪污治罪條例。
: 直接讓J領走8萬8,以及購買各項私人用品。
: 而就高辦申明稿,看來還是要導向:
: A. 幹部自捐
: B. 都用在辦公室花費
: 若檢察官採信,可能可以躲過貪污罪,但政治獻金法避不掉。
: 3. 按照高虹安申明,應該是辦公室幹部個人名義以政治獻金捐給高辦。
: (否則那些錢不能用在辦公室開銷!)
: 那有按照政治獻金法申報嗎?
: 這需要進一步證據證實,但看來是沒有。
: 若有,高虹安申明稿提出來,林耕仁馬上下課。
: 4. 總結
: 高虹安最輕就是政治獻金法。(檢察官完全採信高)
: 但若檢察官不採信、甚至從約談辦公室人員過程中調查出跟申明稿不同的犯罪事實,
: 那可能會涉及貪汙、勞雇關係等罪責。
法規錯解了哦。
林對高的爆料有涉貪污治罪的部份就只有關於公費助理補助款,有沒有依法申報。
依高記者會的回應,應該是拿實務法院見解「助理工作並非以在辦公室工作為限,
應視是否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而論」,來做解釋。
目前來看提出的證據是李先生有確實從事助理工作,
而之前議員助理案被判有罪的都是拿人頭助理來浮報,
這些人頭助理都沒有實際從事助理工作。
再來就是加班費的問題,這部份就要看李先生跟其他助理是否有確實加班,
若有也沒有貪污治罪條例的問題,
若無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詐領,
領的助理會有事,中間申報表格有蓋章的也都會有事。
至於助理的捐助部份,就是看是不是自願捐助,
就辦公室的福利金或是公積金性質,
這是觀感問題,無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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