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PTT發文事件調查專案報告(資訊局局長)
這個事件已經是冷飯熱炒了,
現實中幾乎沒什麼人關心這事件,
大家幾乎都在關心種樹都能飄出豬屎味,
就連網路上也只剩下政黑板在鬧了。
不知道一個公務員擁有完整的言論自由的城市,
和一個連種樹都能飄出屎味的城市,
你們會比較想住在哪座城市啊?
死忠的我知道會選屎味,不用回答。
※ 引述《XXXXGAY (OL打雜小妹)》之銘言:
: 財建委員會專案報告
: 主題:PTT發文事件調查專案報告
: 報告人:資訊局局長 呂新科
: 111年6月13日
: (節錄懲處的部分)
: 人評會懲處說明如下:
: 林員在上班時間從事私務事證屬實且從其發文、留言則數,及其近兩年皆有此情事,顯
: 非偶一為之而係常態性行為;
: 林員其發文本會於確疹居隔期間未支付薪水,其亦坦言為說謊,皆對本會聲譽造成重大
: 負面影響;
: 綜上,林員之行為已違反本會「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中第6條第2款:「言行不檢,有
: 損機關他人聲譽,情節較重者」及同條第7款:「其他因執行職務疏失或違反規定或有
不?
: 情節較重者」,故人評會決議予以記過2次,年度考績丙等,無年終獎金。
: 林員接受基金會的懲處結果,並發出公開道歉聲明,表達網路上之言論屬個人行為與基
: 金會無關,並願負所有責任,並保證個人非網軍,日後亦不再於上班時間從事私務,如
: 有再犯願接受懲處免職。
: 會展基金會
: 後續處理:
: 配合調查並調整職務
: █其他爭議性言論本會配合外部調查權單位,調查是否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傳
染
: 病防治法」或其他法規規定。
: █若經調查屬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則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其勞動契約予以解聘。
: █為避免林員再於上班時間擅用公務電腦遂行私務,其職務調整為外勤工作,如場務巡
檢
: 等,減少其使用電腦。
: 交通局
: 林科長自行請處分,陳述如下:
: 於111年6月6日就其上班時間使用PTT,發表與公務無關言論之情事認有違失,且消息見
諸
: 媒體後,折損本府及本局之形象,簽請核予懲處。
: 111年6月7日上午,交通局依規定召開考績委員會檢討其行政責任。
: 交通局調查情形
: 經查,林科長於上班時間利用公家電腦於非業務相關領域頻繁發文或推文之行為,違反
: 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公務員應謹慎勤勉規定。
: 另查林科長於107年公職候選人選舉公告期間,曾利用上班時間使用市府網路於PTT針對
: 選舉議題回文,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不得動用行政資源之規定。
: 考績會決議
: 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表第6點第2款:「言行不檢,有損機關或他
人
: 聲譽,情節較重者」規定,核予林科長記過1次之懲處。
: 公運處
: 本府資訊局111年6月8日「PTT發文事件調查說明」報告指出,有關PTT帳號sinju1204為
: 公共運輸處盧姓員工所有。
: 盧員於上班時間從事與公務無關之行為,有違本府員工使用資通訊裝置相關規範。111
: 年6月7日由政風處依據政風人員獎懲標準表第6點第11款,核予盧員申誡二次,並調整
: 職務。
: 觀傳局
: 觀傳局針對此案於111年6月8日召開考績委員會進行審議,宋員於上班時間使用PTT,從
事
: 非公務行為,言行失檢,足以損害機關聲譽,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
準
: 表第五點第二款規定,予以申誡2次。
: 秘書處
: 本處陳聘用研究員於上班時間在PTT的「出版版」發了一篇文章,關於出書的心得,從
事
: 非公務行為,申誡2次,以為警惕。
: 新工處
: 有關新工處黃姓幫工程司於上班時間使用PTT,從事非公務行為,經網路市民檢舉並經
本
: 處比對使用紀錄後,雖次數不多,惟仍屬上班時段從事非公務行為,於111年6月8日召
開
: 考績委員會進行審議,擬予當事人申誡1次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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