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110036
節錄幾條有趣的
第 5 條
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
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第 6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第 7 條
公務人員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
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
三、值班或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第 8 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
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
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
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
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
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
、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
。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事項。
第 14 條
長官不得要求公務人員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
長官違反前項規定者,公務人員得檢具相關事證向該長官之上級長官提出報告,並由上級
長官依法處理;未依法處理者,以失職論,公務人員並得向監察院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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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看到的,你各位啊,公務人員用公家電腦要小心啊~
希望不要之後被抓到有領特別加給等對價關係啦,不然事情就大條囉~
來 樓下的 白蠊/塔綠斑/藍藍魯 工跨賣
我要看到血流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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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27.14.73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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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寶寶甲上章一枚,大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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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香跟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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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了還在三千英靈,親,卡在時空裂縫了嗎。。。
※ 編輯: cxzqwer (59.127.14.73 臺灣), 06/05/2022 21: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