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搬保單條款來討論比較能聚焦吧

看板HatePolitics作者 (科科~~)時間2年前 (2022/05/18 15:36), 編輯推噓0(005)
留言5則, 1人參與, 2年前最新討論串4/4 (看更多)
認真討論一下 就我小時候學過的部分(印象而已歡迎鞭) 第37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這條保單上應該會註明 保險公司已知吧 如果沒有註明 正常來說舉證責任在主張有權利的一方 但有關契約違約後的歸責事由 則應由被告證明 也就是保險公司要證明 保戶是故意不通知的 如果合約上有這條 而保戶當初勾選了"無其他相關保單" 那保險公司也許就站得住腳吧? 第 38 條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對於 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但賠償總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 之價值。 至於這條就有得吵了 因為產險通常針對的標的是 各種財產及其相關利益 也就是說複保單的立意 是各家保險公司"分攤"風險為目的 而防疫險這種應該很難認定所謂"保險標的之價值" 到底最後要怎麼就其所照保險金額比例分攤呢? 另外還有就是牽涉合約是否有競合保險的內容 總之還是要依照各保險公司的保單內容來好好審視啦 保險公司也剛好趁這個機會檢視一下 自己公司裡審合約的單位 到底是本事高強還是很會複製貼上了XD ※ 引述《dvdr2001 (超人B)》之銘言: : ※ 引述《cutbear123 (皇帝熊)》之銘言: : : 我覺得最有爭議的其實是"多份保單"的問題 : : 因為這明顯有道德風險 : : 保多份保單的人 有更高的染疫誘因 : : 甚至有可能積極染疫 : : 本肥的保險都不是我本人處理的 不清楚一般來說在保單中有沒有詳列相關條款 : : 但是富邦打這個點其實還算是有點討論空間 : https://tinyurl.com/4vf94rt5 : "多份保單"的問題法律上叫複保險 : 是有法律規範的不是保險公司說了算 : 它們敢態度那麼硬就是法律有規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83.16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52859384.A.302.html

05/18 15:58, 2年前 , 1F
積極染疫 這件事要能夠發生 那需要是病毒變成
05/18 15:58, 1F

05/18 15:58, 2年前 , 2F
OMI且 我國失守 才有機會能進行 積極染疫
05/18 15:58, 2F

05/18 15:58, 2年前 , 3F
如果保單是在OMI之前買的 那這邏輯上行不通
05/18 15:58, 3F

05/18 15:59, 2年前 , 4F
如果保單是在OMI之後買的 那保險公司自己風險計算
05/18 15:59, 4F

05/18 15:59, 2年前 , 5F
錯誤 損失自己吞 是應該的
05/18 15:59,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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