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林姿妙聲押禁見
第 78 條
縣(市)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三、依刑事訴訟程序被羈押或通緝者。
第 82 條
第2項中段: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
請行政院派員代理。
林建榮好像沒有被聲押,所以應該是由林建榮代理。
如果副縣長也被聲押,那內政部就可以派人代理縣長了XD
※ 引述《hank811020 (小哲)》之銘言:
: 宜蘭縣長林姿妙
: 今天凌晨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漏夜複訊之後
: 檢察官認為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
: 犯罪嫌疑重大 有逃亡之虞
: 當庭逮捕 聲請羈押禁見
: 她應該是蔡英文任內
: 第一位被聲押的縣市長吧?
: 馬英九任內被法官裁定收押的縣市長
: 陳明文(嘉義)洩密判刑6個月 貪污無罪定讞
: 蘇治芬(雲林)判無罪定讞
: 李朝卿(南投)部分案件判刑16年6個月定讞 部分案件更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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