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恭喜台北市議員林穎孟!
一個裁決各自表述?
https://reurl.cc/mLqvvY
林穎孟 台北市議員 FB
各位支持我的朋友們大家好,關於前助理在媒體胡亂抹黑誣陷我本人一事,此案件已進入
行政程序裁決,並於今日有了結果。勞動部終於還我清白如下:
.
(一)前助理對我的爆料抹黑,我已經一再澄清,現在助理的爆料內容也都被勞動部明確
認證都是抹黑,不是正當合法的工會活動。他們的申請請求已遭到駁回。
.
勞動部裁決書:「林O宇、吳O君等人於109年11月3日起對媒體為上述內容之爆料行為,或
非屬會務事項,縱認係屬工會活動,亦因其手段不具正當性而不能認係合法之工會活動,
相對人解雇吳O君等2人之行為,無所謂不當影響、限制或妨礙申請人工會活動之可言,自
不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
(二)我對吳姓與林姓兩位前主任的解僱,已經被勞動部認證並未違反工會法或團體協約
法。
過去以來這兩位主任,長期有偽造簽名、交辦工作遲交不執行、惡意誣陷他人經勸告仍變
本加厲之惡劣情狀。
.
而勞動部亦以該二人為首之撞門、暴力妨礙辦公室正常運作、人身羞辱、不實爆料、抹黑
、污辱、跟拍暴行,判定有極大問題,不是正當合法工會活動。
.
(三)針對這五人的抹黑汙衊和恐嚇暴行,我已經 #依法提告。
後續若有其他人再任意抹黑汙衊,包含那些第一時間拿著片面紙本資料、斷章取義、移花
接木扭曲謾罵的藍色網民和有心人士,我一樣依法報警處理。
.
(四)感謝勞動部指導,有關民意代表助理工會成員因參與不實爆料,而我按照議會既定
流程於2020年底不續聘的問題。相關罰則我概括承受。
對於陳姓與簡姓兩位助理不予續聘原因,是去年前者當面向我主張想投入南港內湖區議員
選舉,後者表示正在政大國發所最後階段想專心寫論文,在此都祝福他們事業順遂。
.
(五)勞基法規範每個公司需備有打卡記錄,去年我為了遵守勞基法而引用台北市政府、
行政院差勤規則而對辦公室發布相關規則。感謝勞動部指導發佈時機的重要性,今後也會
更加注意,相關罰則我當然概括承受。
.
感謝勞動部還我清白,證據會說話,我被前助理的所有不實抹黑都已證實為不正當。希望
事件到此為止,今後我將心無罣礙,繼續專心問政。
.
最後,我要感謝我的所有支持者,以及我現在的助理們,一路上陪伴我走過這些日子,共
同極為順暢地努力為大安文山居民服務。
---------------------------------------------------------------------------
感覺在我們的甜心議員解讀之下
是她大勝呢
呵呵
===========================================================================
補充裁決書主文
一、相對人於於109年10月2日、10月8日、10月9日分別發布《違失工作定義》、《出缺
勤打卡規則》、《請假規則》及《加班規則》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
5款及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1項之不當勞動行為。
二、相對人於109年12月9日通知申請人簡○晉次年「不予續聘」、109年12月14日通知
申請人陳○翰次年「不予續聘」之行為,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
第5款之不當勞動行為。
----------------------------------------------------
厲害囉
完全無視裁決書主文在寫什麼
就挑裡面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來精神勝利
非常有甜心邏輯呢
哈
※ 引述《Anderson0819 (炸醬牛肉烏龍麵)》之銘言:
: 奔跑吧鄉民們(不禮貌鄉民團)
: 恭喜林穎孟,妳青史留名了
: 台灣史上第一人
: 民意代表被裁決認定『不當勞動行為』
: 不廢話,長話短說
: 去年鬧很大的甜心議員(林穎孟)勞資爭議,經勞動部(不當勞動裁決委員會)裁定,擅自終
: 止勞動關係、片面制定請假、打卡規則、打壓參加工會雇員,違反《團體協約法》、構成
: 不當勞動行為。後續勞動部會裁罰3~15萬(工會法)+10~50萬(團體協約法)。
: #今天最新裁決
: #恭喜發財
: #台北市 #林穎孟
: https://i.imgur.com/sLynuY6.jpg
: https://reurl.cc/DgvZ9O
: 備註
: 哇紅得喜氣洋洋啊
: 真的恭喜台北市議員林穎孟啦
: 恭喜恭喜恭喜你啊
: 大家都向市議員恭喜啊
: 恭喜大發財穎孟發大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26.3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22546636.A.01A.html
推
06/01 19:26,
3年前
, 1F
06/01 19:26, 1F
→
06/01 19:26,
3年前
, 2F
06/01 19:26, 2F
推
06/01 19:27,
3年前
, 3F
06/01 19:27, 3F
→
06/01 19:27,
3年前
, 4F
06/01 19:27, 4F
推
06/01 19:28,
3年前
, 5F
06/01 19:28, 5F
→
06/01 19:28,
3年前
, 6F
06/01 19:28, 6F
推
06/01 19:29,
3年前
, 7F
06/01 19:29, 7F
推
06/01 19:29,
3年前
, 8F
06/01 19:29, 8F
→
06/01 19:29,
3年前
, 9F
06/01 19:29, 9F
→
06/01 19:30,
3年前
, 10F
06/01 19:30, 10F
推
06/01 19:30,
3年前
, 11F
06/01 19:30, 11F
→
06/01 19:31,
3年前
, 12F
06/01 19:31, 12F
推
06/01 19:31,
3年前
, 13F
06/01 19:31, 13F
推
06/01 19:34,
3年前
, 14F
06/01 19:34, 14F
→
06/01 19:42,
3年前
, 15F
06/01 19:42, 15F
→
06/01 19:42,
3年前
, 16F
06/01 19:42, 16F
推
06/01 19:45,
3年前
, 17F
06/01 19:45, 17F
推
06/01 19:49,
3年前
, 18F
06/01 19:49, 18F
推
06/01 19:56,
3年前
, 19F
06/01 19:56, 19F
推
06/01 20:04,
3年前
, 20F
06/01 20:04, 20F
推
06/01 20:46,
3年前
, 21F
06/01 20:46, 21F
推
06/01 20:50,
3年前
, 22F
06/01 20:50, 22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