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案838確診時 為什麼要稱「北部醫院」?
問題就在於,《傳染病防治法》第十條:「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
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
這「有關資料」的範圍究竟有多廣
基本上都是各自詮釋、無統一論調,容易讓人混淆。
不過,在媒體基於公眾利益,而揭露事實的問題上
這做法是否有違反前述法律,也絕非一般人所能定義的。
不要忘記了
去年二月,在類似醫院群聚案發生時
陳部長曾一度不小心揭露「林口……」(當時未有揭露全名,還叫記者忽略地點,但就一
般理解而言,還是能令人有對應聯想)
而涉及的醫院也稱,「一切疫情資訊以中央公佈的為主,各別機關不便對外透露詳情」。
現在再有新一波的群聚案發生
但就保護醫事人員的事情上,感覺還不是很周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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淩波不過橫塘路,但目送、芳塵去。錦瑟年華誰與度?
月橋花院、瑣窗朱戶,只有春知處。
飛雲冉冉蘅皋暮,彩筆新題斷腸句。若問閒情都幾許?
一川煙草、滿城風絮,梅子黃時雨。
——【北宋】賀鑄《青玉案・凌波不過橫塘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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