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脫北者冰狼--聽風聲說大概守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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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現行民眾黨章程的規定,一名已經具備黨員身分的黨員,要喪失黨員資格,只有
一個辦法:
第七條:「年齡滿十六歲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認同本黨理念,得申請入黨,經
本黨核可後為本黨黨員,黨員得以書面通知退黨。」
就是那名黨員「自願」退黨。不然依據民眾黨章程的規定,完全沒有可以開除人的
事由。
依同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
「中央評議委員會職權如下:
一、調查黨員違紀行為。
二、裁決黨員除名或其它處分。
三、解釋章程。
四、審議入黨申請。」
但是何種情況才會構成所謂的黨員違紀行為?黨章漏未規定。
換言之,中央評議委員會空有開除人的權限,黨章卻沒有就違紀事項做實質規定。
固然會有人提第十條:
「黨員有下列之義務:
一、 正直誠信並認同及推展本黨所奉行之台灣價值。
二、 遵守黨的決策,支持黨提名之候選人。」
但是這一條並沒有伴隨著相應的制裁規定或處罰效果。在法律術語上是綱領性條款
或宣示性條款,白話的話是「廢文」。因為黨員違反了這些義務,到底是受到怎樣
的違紀處分,可否開除黨籍,黨章全未規定。這愚蠢的程度,大家可以想像刑法第
二百七十一條定成:「不得殺人」後面卻少了「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這法律效果般的低能。
回到張益贍的案例,就跟之前說的一樣,民眾黨依現行黨章完全沒辦法開除人,除
非張益贍自己走人。如果民眾黨硬是用中央評議委員會開除了張益贍,說穿了就是
違法開除,張益贍告上法院的勝訴機會很大。類似的狀況好比馬王政爭,王金平輕
輕鬆鬆在官司上扳倒馬英九。問題這終究是私權糾紛,張益贍要是摸摸鼻子不告,
這個違法開除就會被默認具有他的法律效力在。
當然有人會選擇息事寧人,但要是用隨便用不參加會員大會為由開除黨員,這在現
行章程上是完全說不過去的。每開除一人,就是一訴。開除一百人,一百人全告上
法院,就是一百件訴訟案件。接下來就是民眾黨跟黨內臥底柯黑的大對決,看是民
眾黨把人成功開除光,還是柯黑把民眾黨給告到倒。如果民眾黨選擇用這種方式來
處理黨員人數的問題的話,那只好期待選舉補助款夠他們來打官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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